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14 ,大小:39.04KB ,
资源ID:4106987      下载积分:7 金币
验证码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温馨提示: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账号(用户名为邮箱或者手机号,密码是验证码),方便下次登录下载和查询订单;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4106987.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声明  |  会员权益     获赠5币     写作写作

1、填表:    下载求助     索取发票    退款申请
2、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3、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4、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5、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丰****】。
6、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7、本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丰****】,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注意事项

本文(云南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发展与协调.doc)为本站上传会员【丰****】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8-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云南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发展与协调.doc

1、公司诉 讼 理由是什么?云南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及所属的事业单位,政企合一等省级单位,与省级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以下统称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省级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分为三级、四级预算单位,下同)和基层预算单位。第三条省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

2、、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审批、备案和年审制度。第四条省级预算单位须由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登记检审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第五条省级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第六条省级预算单位应在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其他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第七条省级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自筹以及接收省以下地方财政补助资金、配套资金等往来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第八条根据需要,省级预算单位可开设

3、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基本建设的专项资金。第九条对暂不具备实行“委托银行代收”条件的省级预算单位按有关规定收取的非税收入,经批准可开设一个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非税收入的收缴。该账户的资金只能按规定及时上缴省国库或省级财政专户,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省级预算单位按有关规定收取的非税收入,预收资金等需要退付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省级预算单位根据住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可开设一个住房基金专户,用于核算职工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交纳的购房款和单位住房基金及利息、购房补贴等资金.省级预算单位原开设的“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应按规定予以撤销,相关资金分别归并到“住房基金专

4、户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该账户属个人账户,不纳入预算单位账户管理)中管理。第十一条省级预算单位从其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开户银行取得的贷款,可在该贷款银行开设一个一般存款账户。第十二条经办外币业务的省级预算单位,可按规定开设外汇账户。第十三条省级预算单位按规定可开设党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第十四条省级预算单位确因特殊需要,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开设如下账户:(一)省级预算单位独立核算的离退休机构,确需开设的离退休经费专户。(二)系统财务与本级机关财务机构分设并对所属单位转拨经费的一级预算单位,确需开设的经费转拨账户。(三)政企合一等省级预算单位,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需要

5、以两个法人名义对外开展工作的,原则上应以一个法人名义按规定开设账户;确因开展业务需要增加开设经营性等账户的,应从严控制。(四)经有关部门批准,与省级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社团组织等下设实行独立核算的非法人行业分会(专业委员会),可按规定开设一个相关账户.(五)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开设的账户。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第十五条省级预算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开立银行账户。二级及以下预算单位按照基层预算单位管理。第十六条省级预算单位需开立银行账户时,应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填写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件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开立银行账

6、户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开户理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省级预算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二)开立其他账户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1.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2.收取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文件依据;3.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批复文件;4。贷款协议等证明材料;5。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材料;6。其他相应证明材料.第十七条一级预算单位(含本级,下同)的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云南省省级预算

7、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其财务部门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第十八条基层预算单位的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原则上应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第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对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查,对同意开设银行账户的,签发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附件二).第二十条对同意开设的有明确政策执行期限的账户,财政部门应在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中注明该账户的使用期。第二十一条省级预算单位持财政部门签发的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按照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相关银行

8、办理开户手续.第二十二条省级预算单位应在财政部门签发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的15个工作日内,开立相应的银行账户,在开立银行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件三),附电子文档(Excel格式,下同)报批准开户的财政部门和一级预算单位备案。第二十三条除经批准开设的党团费、工会经费和离退休机构账户外,省级一级预算单位开设账户超过7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账户超过4个的单位,不得再申请和批准开设银行账户,因业务需要和规定开设的账户,在现有账户中调剂使用或按照“专账核算办法解决.第四章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第二十四条省级预算单位发生下列变更事项,应在变

9、更后3个工作日内填制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报省级财政部门和一级预算单位备案:(一)省级预算单位的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二)省级预算单位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三)省级预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四)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名称和开户银行的。第二十五条省级预算单位确需延长账户使用期的,应提前提出申请并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审批期间,按原批准的账户使用期执行。第二十六条省级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确因预算单位地址变更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按规定将原账户撤销,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开户

10、手续和销户与开户的备案手续,并将原账户的资金余额(包括存款利息)如数转入新开账户.第二十七条省级预算单位被合并的,其账户按规定撤销,资金余额转入合并单位的同类账户。合并单位应监督被合并单位撤销原账户。不同省级预算单位合并组建一个新的省级预算单位的,原账户按规定撤销,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重新开立银行账户,并办理备案手续。第二十八条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使用期满时必须销户。销户时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余额必须按规定如数缴入省国库或省级财政专户,已实施完成的项目专项资金结余存款收回省财政,其他账产资金余额转入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销户后的未了事项纳入基本存款账户核算。第二十九条省级预算单位按规

11、定开设的银行账户,在开立后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该账户应作撤销处理。第三十条省级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撤销所开立的银行账户,并按有关规定处理账户资金余额.第三十一条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撤销的,应在撤销后3个工作日内填制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报省级财政部门和一级预算单位备案.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二条省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以下统称账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并加强对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省级预算单位违反规定开设、使用银行账户,有关银行擅自为省级预算单位开设银

12、行账户等问题,应按本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应与监察、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以及商业银行建立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对省级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及存款情况实施动态监控,跟踪监督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建立省级预算单位账户管理档案。第三十四条省级预算单位要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和财政拨款转为定期存款,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第三十五条接收省级财政拨款的账户统一为预算单位开设的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应保持相对固定,并按规定办理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接收财政拨款账户印鉴卡(附

13、件四)登记手续。第三十六条除国务院、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开立的专项资金账户外,省级预算单位对不同性质或需要单独核算的资金,应建立相应明细账,实行分账核算,不得单独开立账户.第三十七条省级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建立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机制,定期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所属单位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及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及时提请省级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八条省级各部门不能对地方政府和单位提出开设银行账户的要求,不得要求所属预算单位开设超出本办法规定账户种类及数量的账户。未经省级财政部门同意,省级各部门不得

14、在相关办法、规定中夹带要求开立账户的条款.第三十九条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外,开户银行不得办理未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批的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设业务。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今后省级财政部门不再审批省级预算单位在该银行开立账尸的申请。第四十条开户银行在办理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手续后,应及时将省级预算单位的开户情况报人民银行审批并颁发开户许可证.第四十一条财政部门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省级预算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发现开户银行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移交人民银行或外汇管理机构进行处理。第四十二条人民银行应监督开户银行按本办法规定为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查处开户银

15、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云南省外汇管理机构应按本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监督省级预算单位开立和使用外汇账户,查处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三条省级审计部门应按本办法规定对省级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发现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移交人民银行或云南省外汇管理机构进行处理。第四十四条账户监督管理机构在对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时,受查单位和开户银行应如实提供有关银行账户的开立、资金收付和管理等情况,不得隐瞒,更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延、拒绝、阻挠。第四十五条每年1月31日之前,省级预算单位对截止上年12月31日保留的所有银行账户(含所属非法人机

16、构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填写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附件五),附电子文档报送省级财政部门。第四十六条省级预算单位管理使用的账户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在报送账户年检资料时一并提供书面说明:(一)超出本办法适用范围管理的账户;(二)未按规定报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开设的账户;(三)擅自改变账户用途,逾期使用账户,出借、出租的账户;(四)未按规定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备案的账户;(五)其他违规问题.一级预算单位的账户年检资料,由其财务机构报省级财政部门;基层预算单位的账户年检资料,逐级报其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报省级财政部门。第四十七条每年4月30日之前,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按规定完成对

17、账户年检资料的审核工作,并根据审核情况签发年检结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一)对已审批未备案的银行账户,已备案但发生变更未履行审批、备案手续的银行账户,责令相关单位说明原因,立即补办手续,同时提出整改措施.(二)对年检中发现未按规定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批的银行账户,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办理撤销账户手续,对违规单位、违规开户银行进行处理。(三)对改变用途的银行账户,责令有关单位限期纠正;对规定期限内未纠正的单位,责令其撤销该账户.(四)对逾期继续使用的银行账户,责令有关单位撤销该账产;对拒不撤户的单位,由账户监督检查机构按规定强制销户。(五)对存在出租、出借账户情形的单位,责令该单位

18、限期纠正;对规定期限内未纠正的单位,责令其撤销该账户.(六)对年检中存在漏报、瞒报银行账户的单位,一经发现,责令其立即补报。补报的银行账户存在有关违规情形的,比照上述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银行)和当事人的责任.(七)对逾期15个工作日未履行银行账户年检的单位,除予以通报批评外,省级财政部门可视情况暂停或停止对其拨付预算资金,并提交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八)对年检中发现的其他问题,视其情节进行相应处理。第四十八条年检中对预算单位三年未使用过的省财政拨付资金要及时收回财政;对预算单位结余和存款较大的,在安排预算时责成预算单位首先使用其结余资金;对经费能自给的单位

19、不再作为预算单位管理,停止其经费拨款。第四十九条账户监督管理机构应结合银行账户年检情况,对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情况实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予以处理.第五十条账户监督管理机构在对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中,认为应追究省级预算单位有关人员责任的,应按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纪人员责任的通知(财监字19984号)填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议书,提交监察部门进行处理;涉及追究开户银行有关人员责任的,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第五十一条省级预算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账户监督管理机构除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外,应函告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视情况

20、暂停或停止对违规单位拨付预算资金,同时提交监察部门对违规单位的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账户的;(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改变账户用途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四)未按本办法规定报送账户年检的;(五)未按本办法规定报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擅自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六)其他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的。第五十二条账户监督检查机构发现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交相关机关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21、商业银行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函告省级财政部门,今后财政部门不再审批省级预算单位在该银行开立账户的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为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的;(二)违规为省级预算单位超额或超出账户功能提取现金的;(三)明知是省级预算单位的资金而以个人名义开户存放的;(四)明知是预算收入汇缴资金、财政拨款而为省级预算单位转为定期存款的;(五)违反本办法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三条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省级预算单位,按云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

22、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和云南省预算外资金收人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规定,由省级财政部门为其开设零余额账户;其原有账户确需保留的,暂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后保留,并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推进情况,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归并、撤销。第五十四条一级预算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系统内部的基层预算单位及驻滇外机构的银行账户管理规定,抄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五条本办法发布前省级预算单位已开立,但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账户,如未按要求上报未经登记、备案的账户,定期存款账户,以及多头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均要限期予以撤销;对长期未使用空户(无存款余额账户)以及项目实施已完成的专用存款账户要及时销户。第五十六

23、条各州、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云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政府2000年3月29日印发的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云政发2000)4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发布前有关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附件1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编号: 单位基本情况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单位全称负责人审批意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单位财政编码年月 日 开户名称处负责人审核意见:开户银行全称开户依据年月 日 申请开立账户种类经办人意见:申请开立账户使用期限账户管理职能部门年月 日 申请开立账

24、户用途原开同类账户情况经办人联系电话单位地址单位签章: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意见及签章:负责人签章:负责人签章:年 月 日财务负责人签章: 年 月日注:本表随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一并送省政府财政厅国库处,“财政编码”:没有财政编码的新开户单位填“新开户”.附件2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批号:-你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收悉.根据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之规定,现核准你单位开立下列-个银行账户。请收到批复书后,按规定及时办理账户开立及备案手续.(核准印章)年月日预算单位财政编码:序账号代码开户职能部门账户类别(用途)开户行全称账户有效备 注 号日期(年)1 2 注

25、:1。此批复书一式四份,开户申请单位一份,开户银行一份,人民银行一份,财政部门留存一份.2。“账户类别(用途)”按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账户类别口径填列附件3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单位公章)填报单位:一级预算单位名称:一级预算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一级预算单位财政编码:序账户开 户 单 位 现银行账户情况原银行账户情况变更省财号代码账户 政 说明登记记录组织机财政单位开户日账户名银行账开户银账户银行账开户标记构代码编码名称期称号行名称号银行单位负责人(签章) 财务负责人(签章) 经办人:年 月 日年 月日 年 月日注:1。本表适用于预算单位新开账户登记,以及原有账户

26、账号或户名变更和撤户备案。2。属新开账户备案登记时“现银行账户情况填写新开账户内容,“原银行账户情况空白,“变更、撤户说明中填“新开户”。3。撤户时“原银行账户情况”填写原账户内容,“现银行账户情况空白,“变更、撤户说明”中填“撤户。附件4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接收财政拨款账户印鉴卡预算单位财政单位组织机构代编码码单位名称厅(局)长(或法人代表) 单位经办部门 处(科)长(或财务经理)基预户 名 本算科(股)长账单账 号 户位经 办 人开户银行电 话 邮 编 启用日期 单位地址印 鉴 机关行政公章 注:1.省财政拨款只对预算单位的基本账户拨付.2。一个预算单位只有能预留一个基本账户印鉴卡信息。3。

27、如遇银行变账号或单位户名变更,应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后,及时变更此印鉴卡。附件5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单位公章)第页,共页申报单位名称:一级预算单位名称: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一级预算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财政编码:财政编码:序 账户基本情况 账户审批备案情况 开户号银行账单位账账户类账开户银行账账户年终存是是否备备案确认 户 户管 别 户 行 号 到 款 否 案 后 签章代理职能(用途)名全期日余额( 审是否 码 部门 称 称 期 万元) 批 变更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意见及签章:人民银行账户管理部门审核意财政账户管理部门审核意见见及签章:及签章:负责人签章财务负责人签章负责人签章负责人签

28、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章经办人签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填报日期:年月日 联系电话:注:1.单位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均应填报此表,不得遗漏.2。“账户代码”是指省级财政部门核发的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上核定的“账户代码”,无省级财政部门核定代码的账户,此栏空置。3。“账户到期日期”是指省级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批准保留账户有效期的执行到期时间。4。“是否审批、“是否备案”和“备案后是否变更”栏须如实填写“是”或“否。5.本表于每年1月31日之前,由一级省级预算单位对截止上年12月31日所属单位保留的所有银行账户汇总(含所属非法人机构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报送省财政厅账户管理部门(附基层单位账户年审表复印件).6。本表一式三份,年审办理完毕后退一级预算单位一份,送人民银行账户管理部门一份,省级财政部门留存一份。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年05月20日实施日期:2005年05月20日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