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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开展境外罂粟替代种植项目管理办法文本资料.doc

1、云南省开展境外罂粟替代种植项目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了减少境外毒品的危害,利用本省区位等优势帮助周边国家和地区推进境外罂粟替代种植(以下简称“替代种植"),规范管理替代种植项目,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解决云南边境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经贸[2000]287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替代种植是指在本省境外周边国家和地区罂粟种植区域,利用农经作物及其他产业替代罂粟种植,以逐步削弱这些地区对毒品的依赖,减少毒品的危害.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境外替代种植项目的企业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替代种植应当遵

2、循政府倡导、企业参与、取得境外支持、平等有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     开展替代种植项目的企业,应尊重邻国的主权,遵守我国与邻国签订的条约、协定及邻国的法律、国际法有关规定和外事纪律.项目实施前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外事政策及外事纪律的培训。     第四条 本省替代种植工作主管机关为云南省禁毒委员会.具体由云南省禁毒委员会境外罂粟替代种植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替管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实施。     “省替管办”由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禁毒办)、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计委)、省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办)、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以下简称省外贸厅)、省对周边国家经济贸易

3、局(以下简称省周边局)、昆明海关、云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组成,主任由省禁毒委办公室派任,省计委、省外贸厅、昆明海关各派任一位副主任。     第五条 “省替管办”的职责:     (一)负责与外国政府和有关组织协商涉及罂粟替代种植项目的相关事宜;     (二)在与邻国政府或地方组织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国内外市场及省内产业结构情况,制订替代种植项目年度及中长期规划;     (三)指导开展和归口管理本省替代种植工作;     (四)对替代种植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省替管办"实行联合办公,定期召开例会,互通情况。对替代种植面积一千亩以上(含一千亩)的项目,通过不定

4、期联合办公形式办理审批手续;一千亩以下的项目,以部门会签方式办理审批手续.     本省有关地州市依照本办法设立替代种植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州替管办”),负责与境外相关组织协商和制订本地区替代种植项目的年度及中长期规划,负责对本地区申请开展替代种植企业的资质审查和项目审核上报,指导本地区开展和归口管理替代种植工作。     第六条 各地开展替代种植项目的企业,应于每年9月份以前将次年种植计划及项下拟带出和返销国内的物资计划上报“地州替管办”,由“地州替管办”初审汇总后上报“省替管办”,“省替管办”审核通过后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省替管办”根据国家批准下达的出口物资和返销国内产品的

5、总量,指导替代种植企业确定替代种植作物的品种和耕种面积。     第七条 申请开展替代种植项目资格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或者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     (二)上年度进出口总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对替代种植开展得好的边境地州和企业可适当放宽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开展替代种植项目资格时,应向“省替管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进出口、对外经济合作或者边境小额贸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企业上年度进出口实绩和经营情

6、况。     “省替管办"根据上述材料和各地开展替代种植的情况,每年核定一次全省有资格开展替代种植企业的名单.     个人和未经“省替管办”核准资格的企业到境外开展替代种植项目时,可委托有资格的企业代理项目并享受有关政策;     各“地州替管办”对项目及报送材料进行核实、初审后上报“省替管办"备案.“省替管办"每半年将项目情况汇总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 “省替管办"根据项目具体投资方式及投资额按以下程序办理立项手续:     (一)中方投资额超过1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地州替管办”上报“省替管办”,“省替管办"研究提出意见后送省计委,由

7、省计委按现行境外投资审批程序上报国家计委审批;     (二)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以下,以边境经济合作形式开展的替代种植项目,由“省替管办”交由省周边局办理;以境外投资形式开展的替代种植项目,由“省替管办”交省计委办理.     企业开展替代种植项目时,应向“地州替管办”报送替代种植项目有关申请材料,报“省替管办"备案的项目材料包括:     (一)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     (三)境外政府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文件;     (四)项目进出口物资清单和返销国内的替代种植产品的计划;     (五)“地州替管办"对项目核实和

8、初审后的意见。     第十条 “省替管办”根据各地上报的项目,按照国家批准下达的项下出口物资和返销国内产品的总量,对上报项目项下出口物资清单和返销国内的产品计划进行审批并核发《境外替代种植进出口物资批准书》(以下称《批准书》)。     《批准书》批准的进口物资属国家实行配额管理的,持《批准书》到省计委领取进口配额证明。《批准书》批准的出口物资属国家实行配额管理的,持《批准书》到省外贸厅领取出口配额证明。     《批准书》批准的进出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海关凭“省替管办”核发的《批准书》及相应配额证明办理货物进出口和免税手续;税务部门凭《批准书》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及有关单

9、据办理退税手续。     本办法生效之前实施的替代种植项目,应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报“地州替管办”初审后报“省替管办"确认,才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为保护农业生产和人体健康,防止境外疫情及危险性有害生物随替代种植产品传入我国,凡替代种植带出或返销的货物及运输货物的交通工具和在境外从事替代种植的中方人员,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检验检疫手续。     第十二条 本省开展替代种植的企业和个人,凭“省替管办”的批件和“地州替管办”审核人员名单及出境人员身份证,到边境地(州)、县(市)级公安边防部门统一申领《出入境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出入境。     前往境外开展替代种植的车辆,在出境口岸公安边防检查(工作)站办理《机动车辆出入境查验卡》后,从设有海关的口岸出入境;每年替代植物的种植期和收获期,经公安边防部门审核同意后,核发较长期限的《机动车辆出入境查验卡》。     第十三条 开展替代种植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省替管办”取消其开展替代种植项目的资格;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禁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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