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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七月三十日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委发20099号),市政府设立“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2、为规范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的组织实施和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专项安排,主要来源为:(一)市级财政预算资金.(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三)市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专项资金的存量资金、回收的本金和收益.(四)市政府确定的其它资金来源。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确保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符合本市的产业政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二)着力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三)公开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审批等程序,在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选择、实施和后

3、评估等环节引入第三方独立评估机制。(四)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评估,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额度、方式、进度的建议,组织项目的后评估。第五条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等部门分工牵头负责有关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组织申报、推进协调,承担项目管理部门职责。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包括三类:(一)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指以关键技术的工程化集成、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的科技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二)重大产

4、业科技攻关项目,指围绕国家和本市发展战略要求,可以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和重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所急需的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以及为重点行业的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提供技术服务支撑的公共平台项目。(三)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创业投资基金项目。安排一定额度专项资金支持现有国有创业投资公司发挥创业投资基金的作用,以及其它国有投资公司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投向符合本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支持方向和领域的项目,实现政府政策导向与创业投资基金按市场原则运作的有效结合.第七条上述项目申请专项资金支持,原则上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项目主要由企业或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联盟承

5、担。(二)项目单位筹集的资本金或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新增总投资的30。(三)项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且基本完成前期工作,建设资金已落实,具备实施条件。(四)项目单位拥有项目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第三章支持方式和标准第八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包括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第九条对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新增总投资的10;对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专项资金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新增总投资的30。对个别特重大项目,专项资金支持比例需超过上述规定比例上限或采取特殊支持方式的,另行报市政府同意后确定。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支持方式的,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

6、银行贷款总额、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的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专项资金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支持方式的,根据项目的重要性、风险程度以及产业发展等具体研究确定资金支持额度。第十条凡采取贷款贴息、投资补助支持方式的,专项资金在投入到具体项目时,可在核定的支持额度内预留10的资金,根据项目后评估情况予以拨付。在后评估之前项目所需的该部分资金,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核第十一条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研究制定本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支持方向和领域,并向社会公布;组织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重点从技术先进性、方案科学性、产业带动作用等方面考察

7、初选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向市发展改革委转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第十二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可视情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咨询机构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提出拟支持的重大项目及专项资金支持方式、额度和进度的建议,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第五章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第十三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协议管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获得批复后,项目管理部门应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实施框架协议.协议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项目履行期限、项目内容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验收标准、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等。第十四条对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支持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

8、同市国资委委托国有投资公司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五条市财政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项目单位送交的专项资金拨款申请等书面材料,按照财政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或国有投资公司。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和国有投资公司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按照要求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实施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第十七条项目管理部门和国有投资公司要对专项资金加强监管,督促项目单位按照要求使用专项资金。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应按计划及时足额投入。第十八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目标的重大变更及调整的,项目单位及项目

9、管理部门要及时提出项目调整申请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调整申请报告进行评估,提出办理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批复项目调整申请报告或停止项目实施。第六章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后评估第十九条项目实施达到总体目标后,项目单位和项目管理部门等方面要及时做好项目后评估的准备工作,并由项目管理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转报项目单位提交的后评估申请报告。第二十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后评估,由市发展改革委批复项目后评估结果,由市财政局依据批复核拨预留的专项资金,或收回之前已超额拨付的专项资金。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可视情组织项目的中期

10、评估。第七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对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实行监督管理。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商业秘密和其他不适宜公开的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和国有投资公司在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纪违法行为的,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回专项资金、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外,还可视情停止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取消有关单位和人员继续申报项目和管理资金的资格.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发布本办法具体实施所需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项目实施框架协议范本、项目后评估办法等配套文件。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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