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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doc

1、深圳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我市广大妇女在构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和质量深圳中的积极作用,实现“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巾帼文明岗"是以妇女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岗位上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集体。   第二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是“巾帼建功"活动的重要载体,秉承“以服务为核心、以创新为灵魂”的理念,是以促进妇女发展为目标,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2、  第三条 符合创岗条件的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专业市场、社区等以女性为主的集体,均可以整个单位或者其中某个部门、科室、岗组等参加“巾帼文明岗"的创建活动。   第四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应纳入创建单位精神文明建设计划,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确保创建活动的质量和“巾帼文明岗”的社会信誉. 第二章 创岗条件   第五条 创建“巾帼文明岗”应具备的条件:   基本条件:岗位人员中女性占50%以上,且女性不少于3名。   (一)遵纪守法好。岗位成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廉洁奉公,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组织领导好。创建工作得到领导班子的重视和指导,

3、纳入整体工作安排,统一布置、定期检查、加强管理.   (三)业务技能好。岗位成员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努力学习,爱岗敬业,熟练掌握业务技能。   (四)管理规范好.岗位内部管理规范,有明确的创建计划和目标,有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创岗档案健全,接受群众监督的渠道畅通。   (五)环境建设好。有明示于众的创岗标志和公开的服务承诺,岗位环境整洁卫生,各项服务设施齐备、功能完善、运转正常。   (六)志愿服务好.岗位成员讲奉献,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大力弘扬志愿精神.   (七)岗位效益好。诚实守信,服务优质,岗位工作成效突出,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显著,成

4、为行业榜样。 第三章 申报、评选和表彰   第六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预申报制.各单位先行创建,每年6月向所属妇女组织进行预申报。经初审指导后,符合条件者可正式申报.初审程序:单位申报-—现场指导—-审核确认。 第七条 原则上,申报市级“巾帼文明岗”,应获得区级“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一年以上(以授牌文件下发时间为准).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参加创岗工作专题培训,以保证“巾帼文明岗”的创建质量。   第九条 市妇联每年9月集中接受创建单位申报。申报资料由各区妇联、行业妇女组织统一提交市妇联。评审程序:材料评审——领导小组审议——公示——授牌表彰。标兵岗的评选增加集中汇报和现场检查环节。

5、   第十条 市妇联组织成立“巾帼文明岗"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检查小组。检查小组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认定,领导小组对最终结果进行审议。审议结果在市妇联网站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市级“巾帼文明岗"由市妇联集中命名授牌。岗位综合评分80分以上(含80分)为达标,授予“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择优评出10个岗授予“巾帼文明岗标兵岗”荣誉称号;对在创岗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授予“创岗活动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系统、各单位制定实施激励措施,并纳入本单位奖励机制,与工资奖金、培训深造、晋级晋职等挂钩,对获得“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的集体和贡献突出的个人给

6、予必要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 “巾帼文明岗”应成为培养选拔女性人才的摇篮.“巾帼文明岗”的主要女性负责人,可列为单位干部培养的重点对象,为其提供学习、锻炼、使用的机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职晋级。   第十四条 各级妇女组织和创岗单位要大力宣传“巾帼文明岗”及其成员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妇联是“巾帼文明岗”的监督管理单位.负责对“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统筹策划、组织协调、评审指导及规范管理。   第十六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挂牌制度。“巾帼文明岗"牌匾应悬挂在岗位现场的醒目位置,并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7、  第十七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年度自查制度。获得“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的单位应加强自我管理,每年11月开展自查,并向市妇联提交《深圳市“巾帼文明岗”自查表》,以保持岗位的先进性。   第十八条 建立“巾帼文明岗"的学习交流机制。通过不定期集中培训、行业结对交流、建立网络学校、建设师资队伍等多种方式,实现“巾帼文明岗”之间的学习交流和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市级标兵岗、省级岗、国家级岗应发挥好引领示范作用,主动与其他创建单位开展学习交流活动.   第十九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动态管理.市妇联不定期组织抽查和现场考核,对不达标岗,发出书面通知,限期整改。到期仍未达标者,撤销其荣誉称号.若单位撤并

8、应主动填写《取消“巾帼文明岗”称号申报表》,并将牌匾交回市妇联。   第二十条 “巾帼文明岗”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核实,撤销其荣誉称号:   1、岗位成员中有违法违纪行为;   2、工作中发生责任事故;   3、被新闻媒体曝光或群众检举,调查属实并造成不良影响;   4、本岗位在文明单位、行风评议、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各类检查评比中不合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深圳市“巾帼文明岗"牌匾由市妇联统一制作,规格为500mmx350mm。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各级各类妇女组织(含团体会员)开展“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各区、行业、系统、单位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限,属于深圳市妇联。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07年颁布的《深圳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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