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13 ,大小:16.27KB ,
资源ID:4105744      下载积分:8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4105744.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XX修订.docx)为本站上传会员【精****】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XX修订.docx

1、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XX修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XX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根据XX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作如

2、下修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一)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删去第三十二条第六款。   (三)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核实开办条件"。   (四)删去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中的“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   删去第(五)项。   (五)将第九章标题修改为:“公示和证照管理”.   (六)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将企业法人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七)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

3、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及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八)删去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将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   (十)删去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收缴复印件,予以警告,处以XX元以下的罚款。”   删去第(十)项。   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一)将第七章标题修改为

4、年度报告公示和证照管理”。   (二)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三)删去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三、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一)将第六章标题修改为“公示和证照管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第三十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5、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和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四)删去第三十条、第四十条。   四、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一)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二)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三)删去第三十八条。   此外,对上述规章的条文顺序和部分文字做了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6、》、《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XX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根据XX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

7、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

8、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   (二)组成形式;   (三)经营范围;   (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七条 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第八条 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第九条 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9、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第十条 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章 登记申请   第十二条 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申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

10、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   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11、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变更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

12、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第四章 受理、审查和决定   第十八条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除当场予以登记的外,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

13、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于以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经登记机关受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

14、记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载明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注册日期和注册号、发照机关及发照时间信息,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营业执照正

15、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还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   (一)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

16、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九条 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原申请人撤销登记决定书。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机关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通知登记机关个体工商户行政许可被撤销、吊销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

17、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规定,依托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数据库,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监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六章 登记管理信息公示、公开   第三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场所及其网站公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以下内容:   (一)登记事项;   (二)登记依据;   (三)登记条件;   (四)登记程序及期限;   (五)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   (六)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   登记机关应申请人的要求应当就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第三十三条 公众查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信息,登记机关应当提供

18、   (一)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登记机关不得对外公开。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19、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为其提供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保持工商登记档案延续性等市场主体组织形式转变方面的便利,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   第四十条 个体工商户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应当缴纳登记费。   个体工商户登记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文书格式以及营业执照的正本、副本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XX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9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XX年7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