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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应急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

1、天津市已交存维修资金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国土房管局 市财政局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已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建立、使用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是指从全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管理产生的增值资金中结转的资金。  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用于已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

2、危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和无法界定受益人时的维修。  第四条 全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资金除核定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费用外,其余全部转入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专户,用于建立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  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在代理银行开立全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专户.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以项目为单位设立明细账户。  第五条 市国土房管局是全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统一管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工作的监督、指导。  市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房屋应

3、急解危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六条 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应当按照统一监管、项目统筹、专款专用、量入为出、应急高效的原则,在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项目明细账户余额内合理申请使用。  第七条 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应当用于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应急维修,不得挪作他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该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  (一)局部屋面和外墙渗漏、外墙脱落等受益范围、责任人无法界定的;  (二)突发电梯故障、排水管道破裂漏水等影响业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的;  (三)消防设施、设备监控系统、围墙、大门损坏,局部道路破损、塌陷,影响业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的

4、  (四)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紧急维修项目.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内容除外.  第八条 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按照以下程序申请、使用:  (一)提出申请。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意见,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在区县房管局提出申请。  (二)查勘备案.区县房管局派人到项目现场查勘、确认后,出具核实意见,对属于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予以备案.  (三)组织维修。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维修或者选择施工单位维修,也可以委托区县房管局组织代修。电梯、消防等维修项目,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  (四)验收

5、结算。工程验收合格并按规定完成审价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工程费用经业主委员会确认后,从该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明细账户中列支.  第九条 发生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的,区县房管局应当督促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时申请维修。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不及时申请维修的,由区县房管局组织进行抢修,工程经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施工单位等验收合格后,抢修费用从该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应急维修需要建立审价单位、监理单位、招标服务单位备选库,并向社会公布.对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服务

6、质量、满意程度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应急维修工程预算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工程竣工后,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选取专业审价单位进行工程决算审价,费用计入该项目应急维修成本。  第十二条 应急维修工程预算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鼓励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采取招标方式选择专业施工企业,费用计入该项目应急维修成本。  第十三条 应急维修工程预算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委托专业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理,费用计入该项目应急维修成本.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办理工程结算前, 对应急维修工程有争议的,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或者区县房管局可以随机

7、抽取专业审价、监理单位对未达到审价、监理条件的应急维修工程进行决算审价或者竣工验收监理。所需费用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五条 区县房管局组织抢修、代修的,应当选择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工程结算前向业主公示该物业项目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公示期7天.  第十七条 未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业主补建;未成立业主大会的项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业主补建。补建后,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该

8、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项目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  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在区县房管局指导下,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相关单位负责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  没有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在区县房管局指导下,由项目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委托相关单位负责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  第十九条 利用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相关收益,可以按照业主大会决议补充该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2015年7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前已发生使用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符合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0〕17号)规定且更好地保护业主权益的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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