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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总受理窗口运行管理办法.doc

1、济南市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总受理窗口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6/29 17:31:52 发布单位: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信息来源: 作者: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更好地服务企业、服务群众,确保总受理窗口工作规范、有序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按照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总受理窗口,实行取号登记、统一编码、权利告知、办理反馈的“一窗式”服务,实现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承办、批准、办结和告知等环节全过程实时监督. 第三条 总受理窗口主要职责

2、 (一)负责咨询服务、发放相关资料和协调窗口办件事宜。 (二)负责初始登记,统一编号,引导申请人到部门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三)负责对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情况跟踪督办。 (四)负责建设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和绿色通道项目的统一受理,并组织、协调办理。 第四条 各进厅部门进厅办理的全部审批服务事项,在受理前,均应到总受理窗口进行初始登记. 第五条 申请人可以到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总受理窗口获取审批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和相关资料、表格,或者登录进行查询、下载,也可由总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引导到相关部门窗口进行咨询. 第六条 总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接受申请人咨询或申请时,应当热

3、情周到、微笑服务、解答准确。 第七条 申请人向总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总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录入相关信息,进行初始登记,出具《总受理窗口编号通知单》。 第八条 申请人持《总受理窗口编号通知单》和申报材料到部门窗口办理申请事项,部门窗口工作人员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当立即进行要式审查。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在窗口以外要求申请人提交任何申报材料(要件). 第九条 经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录入相关信息,点击“受理键”,出具《受理通知书》,电子监察计时启动。 第十条 经审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点击“补正键”,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

4、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报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个别错字、材料顺序颠倒等),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十一条 申请人按照《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材料补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向部门窗口提交补正材料。部门窗口工作人员收到补正材料后进行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电子监察计时启动。 第十二条 申请人逾期未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申请人要求再行受理的,应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各部门在审查、审批过程中,确定需要申请人进行整改的,应当出具《整改意见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整改的全部内容,电子监察计时中止. 《整改意见通知书》必须在市审批中心内网中打印,由部门窗口工作人员交申

5、请人. 第十四条 申请人按照《整改意见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向部门窗口提交整改材料。部门窗口工作人员收到整改材料后,点击“提交键",电子监察计时启动. 申请人逾期未提交整改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申请人要求再行审查的,应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各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批准办理的外,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审批决定。 部门审批决定作出后,部门窗口工作人员点击“办结键",“一号通”管理系统发短信至申请人手机,告知申请事项办理完成,可到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领取相关审批文件或证件. 第十六条 各部门出具的《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整改意

6、见通知书》等应当加盖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十七条 部门窗口办理的审批服务事项,因法定(特殊)原因需延期办理的,应在审批时限到期前一天,向总受理窗口提交经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批准函件,由总受理窗口依法调整延长期限十个工作日,部门窗口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依法需要报上级政府审批的时间,以及需要举行听证、专家评审、公示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第十九条 总受理窗口通过“一号通”管理系统对各部门窗口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审批服务时限到期前一天,黄色警示灯闪烁,总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进行询问和催办,有关部门窗口应当抓紧办理此事项。 审批服务时限超时的,红色警示灯闪烁,部门窗口应当立即办结此事项,并向总受理窗口书面说明超时原因. 第二十条 市、区监察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对违反操作规程的或者审批服务超时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无正当理由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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