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融资行为,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减少融资风险,依据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融资行为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直接融资不在本办法之内,具体种类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各子公司的融资行为。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指公司全资子企业、控股子公司或受公司实际控制的参股公司.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是对外融资决策机构。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融资的具体操作。第五条 公司
2、对外融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统一筹措,分级使用,综合权衡,降低成本,适度负债,防范风险,从企业整体经济效益出发,本着合理、需要、节约的原则,管理和控制融资规模。第二章 融资管理第六条 公司对融资规模实施总量控制,公司经营层于每年根据年度的经营目标、经营计划,制订融资计划和融资总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总体融资规模较大或根据相关权限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在分管副总的领导下,负责公司融资工作.第八条 融资计划的编制 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在编制本部门的经营计划和财务计划时,编制本部门的资金需求和使用计划报公司财务部;各子公司的财务部门在经营部门的经营计划基础上,统筹
3、考虑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后,在编制企业的财务预算同时,编制企业的资金需求和使用计划。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总体资金需求计划和使用计划,结合公司实际,统筹编制融资计划。第九条 融资计划审批在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总体融资规模的范围内,根据审批权限分别由公司董事会、总经理批准;累计融资规模超过总体融资规模范围的,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三章 融资计划实施第十条 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对外签署相关的融资合同。第十一条 下属子公司进行融资的,由下属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对外签署相关的融资合同.第十二条 相关的融资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4、,除银行提供的格式借款合同外,其他形式的融资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经公司法律部门审查。第十三条 相关融资合同必须事项明确,对借款种类、用途、金额、期限、利率、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及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必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四章 融资风险管理第十四条 相关融资合同签订后,公司财务部派专人负责保管,并对主要的合同信息逐笔登记。第十五条 使用借款资金的部门,应根据融资方案确定资金用途,制定资金使用计划,严格规范资金的使用方向。第十六条 财务部于每季度结束前20日,统计公司借款利息,按时安排支付利息。第十七条 财务部根据融资合同登记情况,制定统一的还款计划,保证按照约定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第十八条 发现有借款到期未能及时归还的,财务部要在第一时间了解逾期原因,及时上报公司分管领导,并积极配合金融机构、担保方商洽,提出应急方案妥善处理。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办理融资事项的,不论是否发生损失,公司可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措施予以制止。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行政、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实施.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生冲突时,以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六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