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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技术标准.docx

1、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技术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原水引水管渠的保护管理,确保本市供水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规定:引水管渠保护范围(以下简称保护范围)为钢筋混凝土渠道及其外缘两侧各10米内的区域,钢管及其外缘两侧各8米内的区域;引水管渠控制范围(以下简称控制范围)为保护范围两侧各40米内的区域。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在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以下简称保护和控制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建设及其他有关活动,包括实施与引水管渠平行或交叉的筑路、敷设

2、管线、建设地铁和进行深层基础施工等. 第四条  上海市给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给水处)负责保护和控制范围内工程建设及其他有关活动的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  在保护范围内,凡需要进行工程建设及其他有关活动,均应填报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印制的《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控制范围建设施工申请表》,经市给水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建设工程审批手续.在控制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及其他有关活动时,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书面通知市给水处,必要时应填报《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控制范围建设施工申请表》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经市给水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根据工程建设审核工作实际需

3、要,市给水处可组织专家论证,听取评审意见。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用地、设计方案、施工执照等申报手续时,应按工程项目规模及其复杂程度,按市给水处要求,提交以下有关技术资料: (一)、规划部门批准的相关资料: l、工程用地范围及座标; 2、工程与原水引水管渠的相对位置,以市测绘院提供的1:1000比例图的座标形式标明; 3、扩初设计说明书; 4、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 5、工程用地周围建筑、地下管线及道路等现场环境条件的资料。 (二)、管渠保护设计方案: l、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各项具体施工管理参数、施工监测设计等; 2、拟选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条件; 3、保护原水引水管渠

4、的设计方案,包括工程总体布置、设计详图等技术资料. 第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选择有相当资质和施工能力的单位担任保护和控制范围内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工作。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七条  原水引水管渠定为一级安全等级。 第八条  在保护和控制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及其他有关活动时,原则上应不增加管渠变形,以确保管渠的稳定和安全使用. 第九条  在保护范围内堆载或卸土,应按堆载或卸土的面积大小及其与管渠的相对位置和管渠下卧地基土性质,计算分析确定.一般堆载荷重应≤8 KP a,渠道上方卸土应≤0。5米。 第十条  在保护和控制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控制下列附加变形量:

5、一)、钢筋混凝土渠道 渠道伸缩缝两侧结构的差异沉降≤5毫米.如渠道伸缩缝处已有沉降差较小,地基良好,经市给水处同意后,可适当放宽标准。沉降差由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确认. (二)、钢管 1、钢管垂直向附加变形≤0.01 D,“D”指钢管公称直径; 2、钢管纵向变形曲线的曲率半径≥3000D. 第十一条  在保护和控制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应有详细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设计单位应进行必要的管渠强度变形和稳定性验算。 第十二条  严禁施工机具在管渠顶部行驶和操作;在保妒范围内施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管渠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  市给水处负责在保护和控制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监护,也可

6、委托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对建设工程旃工活动进行监护。监护应按上海市DB J 08―11―89《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凡经市给水处批准,在保护和控制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应经市给水处组织验收。 第三章  道路与管渠平行及交叉 第十五条  道路与管渠平行的,应将道路设在管渠保护范围外。 第十六条  道路与管渠交叉的,应在交叉处设护渠挢,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护渠桥的梁底标高应高于管渠设计地面标高; (二)、护渠桥宽度及其墩台与管渠间的净距需通过计算确定,护渠桥墩台与管渠间的净距应≥5m; (三)、护渠桥墩台的基础桩不得采用实心挤土桩; (四)、护渠

7、桥墩台间的土方,在渠道维修时要挖除,墩台结构除考虑控制渠道的沉降外,还一必须能达到渠道维修时作为挡土墙的稳定要求. 第四章  管道、地铁与管渠平行及交叉 第十七条  管径≤500毫米的管道与引水管  渠交叉÷凡符合下列条件时,可在管渠顶部穿越: (一)、在保护范围内的管道底部垫层按中南电力设计院编著的《地下钢管设计》标准图  设置管道基座(如图所示); (二)、在保护范围内,管道应采取外包钢或外包钢筋混凝土,以免管道渗漏而影响引水管渠。外包钢管壁厚不得小于管道壁厚。外包钢筋混凝土标号不低于c20,包封断面及配筋应按计算确定; (三)、管道在管渠顶部穿越时,应避开渠道伸缩缝. 第十八

8、条  管径〉500毫米的管道与引水管渠交叉,符合下列条件时,可在管渠的下部穿过: (一)、交叉管道应采用平衡式顶管机的顶管法施工; (二)、顶管管顶与圆形引水管渠底之间的距离≥1。5米;顶管管顶与矩形引水管渠底之间的距离≥2。5米; (三)、交叉管道的顶管工作井、接收井应设在保护范围外; (四)、顶管施工时,在保护和控制范围内应缓慢顶进,为减少管壁四周摩阻力,可在管  壁四周压注触变泥浆(施工期间应控制触变泥浆的压力,并在施工完毕立即置换触变泥浆)。 第十九条  地铁隧道与引水管渠平行或交叉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保护范围内隧道不设变形缝; (二)、在控制范围内隧道外周采

9、取二次注浆,以提高隧道外土体的稳定性和密封性; (三)、在管渠保护和控制范围内,隧道结构的表面没有湿渍斑; (四)、隧道与引水管渠交叉时,盾构法隧道拱顶与圆形引水管渠底之间的距离≥2.0米,与矩形引水管渠底之间的距离≥3.0米; (五)、隧道或顶管管道与引水管渠平行时, 隧道或管道边线与引水管渠边线间之水平净距为:     S≥d+D十h 式中  d—圆形引水管渠或矩形渠道的管底埋深;     D—地铁隧道外径或顶管管道外径;     h—地铁隧道顶或顶管管顶与引水管渠底的高差(如图所示); (六)、盾构穿越管渠之前2 0米,需优化盾构施工参数,使盾构上部地面沉降量控制在土5

10、毫米的限度以内。   第五章  对深基础工程的要求 第二十条  在保护范围内不准进行基坑开挖、沉井、桩基等深基础工程施工。 第二十一条  在控制范围内进行深基础施工时,应以管渠允许位移量、基坑挡墙允许水平位移量作为基坑施工的变形控制值,并据此进行基坑挡墙、支撑及地基加固的设计。设计时应考虑上海软土的土体流变性和开挖过程的时间、空间效应等。 第二十二条  深基坑的维护结构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施工时应采取有效措旋,防止管涌、流砂、整体失稳、坑底隆起失稳和坑底被承压水顶破等工程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深基坑的开挖和施工,应符合下列技术条件: (一)、基坑施工组织设计应根据

11、基坑挡墙及支撑设计的要求,具体明确开挖、支撑施工的基本程序、主要施工参数(如:分层分步开挖和文撑工序的时间限制,支撑应力等)并制定具体施工技术组织措施; (二)、严格做好施工监测设计和实施监测的各项准备工作,除明确监测点位、监测手段、量测频率和量测精度外,必须慎重提出每步开挖的挡墙位移及管渠位移的速率警戒值,以及控制位移的应变措施等。 第二十四条  沉井工程应根据管渠的允许位移,经计算分析提出沉井下沉引起沉井外周地面的沉降允许值,并根据沉降允许值确定施工参数、制定施工方案以及确定沉井下沉过程中井外周地面沉降观测点的沉降量、沉降速率的警戒值,以便及时采取应变措施控制地面的沉降量。 第二十五条  在控制范围内,桩基不得采用实心挤土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标准的行为,按《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自1997年3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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