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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试行).doc

1、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申报,加强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保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实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申报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申

2、报项目,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申报项目;负责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的保护监督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世界自然遗产申报项目的初审,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申报项目的初审;负责本行政区域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的保护监督工作。第四条 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以下统称世界遗产)申报、保护监督等工作应当遵循生态文明的理念,坚持科学规划、

3、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以捐赠、技术支持、志愿者等方式参与世界遗产保护和研究.第二章 申报第六条 申报世界遗产应当以保护和传承人类共同的珍稀遗产资源为宗旨,坚持政府主导、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的原则,量力而行、厉行节约、有序推进。第七条 申报世界遗产的项目,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满足世界遗产公约、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关于世界遗产突出价值、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有关标准、条件和要求; (二)编制了申报项目的保护管理规划;(三)按程序列入中国国家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预备清单;(四)属于依法划定的省级及以上

4、风景名胜区等保护地;(五)具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其中,第(三)款所指列入程序,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国家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有关要求执行。第八条 世界遗产申报流程分为申请预审和正式申报两个阶段(见附件).第九条 申报世界遗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的申报文件;(二)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申报的文件;(三)申报项目突出价值的专家论证意见;(四)社区居民及利益相关者对申报世界遗产的意见;(五)申报项目的执行摘要;(六)申报文本;(七)申报项目的保护管理规划;(八)申报项目的地图信息

5、(包括A0版的区位图、范围图、遥感图等)、图集、视频资料、幻灯片、财产清单等相关附件。其中,(五)、(六)、(七)、(八)款内容按照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相关要求编写,提交中英文纸质件、电子件(文本格式为word或pdf,图件格式为jpg、psd或dwg)各五份;申请预审至少应当提交第(一)、(二)、(三)、(五)、(六)款内容。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每年3月31日前受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提出的申报世界遗产项目预审的申请。申请预审前,须报请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住房城乡建设部收到预审申请后,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

6、报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审核评估通过的项目,作为自预审申请开始第三年度的申报项目,按程序提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进行预审。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将预审通过的项目,在预审当年(第一年度)12月1日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正式申报的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收到正式申报的申请后,组织有关方面和专家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并在第二年度2月1日前按程序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正式申报。第十二条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对预审材料或正式申报材料提出意见的,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

7、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世界遗产地管理机构开展材料修改、补充和意见答复等工作.第十三条 申报世界遗产项目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跨市县级行政区域的,应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请示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会同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开展申报工作;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请示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会同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一组织有关地方开展申报工作。第十四条 申报世界遗产项目的材料应当真实、客观、准确

8、。申报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根据实际情况推迟或中止项目申报:(一)重要资源遭到严重破坏或受到严重威胁; (二)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三)申报材料重要内容不实或故意瞒报;(四)多数社区居民或利益相关者不同意申报;(五)申报工作进展缓慢,超出申报阶段时限要求;(六)其他严重影响申报工作的情形。第十五条 涉及国家领土主权、民族、宗教、跨国合作等重大事项的项目,应当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第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依法使用、交换和保管申报过程中的涉密文件、数据、图件等资料。第十七条 对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预备清单的世界遗产申报项目实行动态管理。住房

9、城乡建设部根据申报需要,适时增补列入新项目;对已不具备申报条件的项目,予以剔除。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八条 世界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应当严格保护,不得随意改变或破坏。世界遗产地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世界遗产公约等要求,建立健全各项保护管理制度,完善保护措施和监测设施,严格保护世界遗产地的资源、生态和环境,合理展示世界遗产地的突出价值。第十九条 世界遗产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履行国际公约和申报承诺,为世界遗产地的保护管理提供必要的组织、人员、技术和资金保障。第二十条 世界遗产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跨市县级行政区域的,应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

10、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请示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会同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统筹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请示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会同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统筹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第二十一条 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是开展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和建设利用的基本依据。世界遗产地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编制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编制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应当依据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坚持严格保护遗产地突出价值的原则,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和提升保护管理水平的要求,提出有关保护管理措施

11、。编制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相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和专家的意见,并做好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第二十二条 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世界遗产突出价值和完整性陈述;(二)世界遗产资源本底及管理现状评价、威胁因素分析;(三)禁止建设、限制建设区域划定及保护规定;(四)突出价值保护措施;(五)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活动的监测管理;(六)旅游活动管理与建设控制;(七)遗产展示与解说教育; (八)社区参与与协调发展;(九)科学研究、能力建设与实施保障措施.其中,世界遗产地范围应划入禁止建设区域,不得开展与遗产资源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缓冲区范围应划入限

12、制建设区域,严格控制各类景观游赏及旅游服务设施建设活动。第二十三条 涉及风景名胜区的世界遗产,其保护管理规划应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空间管控要求,包含风景名胜区规划中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等内容。第二十四条 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由世界遗产地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世界遗产地及其缓冲区范围内的各项管理措施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第二十五条 世界遗产地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在世界遗产地及其缓冲区范围拟建设缆车、索道、高等级公路、铁路、大型水库等对遗产地突出价值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应当依据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第172条的要求,至

13、少在项目批准建设前6个月将项目选址方案、环境影响评价等材料经住房城乡建设部按程序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第二十六条 世界遗产地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报送世界遗产地资源保护、保护管理规划实施和展示利用等情况的报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对本行政区域世界遗产地上一年度的资源保护、保护管理规划实施和展示利用等情况报告进行审核,于3月10日前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第二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按照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有关世界遗产定期监测的要求,组

14、织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和世界遗产地管理机构,开展世界遗产定期监测报告填报工作。第二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利用遥感等技术手段,对世界遗产地资源保护、保护管理规划实施和建设活动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结合自身实际,逐步开展世界遗产地的动态监测工作.第二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定期组织对世界遗产地资源保护管理情况进行集中检查和评估。检查评估方式依次包括遗产地自查、省级主管部门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抽查.对发现的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组织有关地方限期纠正、处理;涉及重大违规问题的,将实行挂牌督办。

15、检查和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一)管理机构履职尽责与能力建设;(二)地方立法与配套管理制度建设;(三)世界遗产突出价值和核心资源保护,资源环境监测与科研;(四)保护管理规划编制与实施;(五)旅游活动管理、建设活动管控以及其他威胁突出价值等重要因素的活动管理;(六)遥感监测问题及核查处理情况;(七)社区参与与协调发展;(八)遗产展示、宣传与教育.第三十条 世界遗产实行濒危名单管理。对保护管理不力或人类活动影响致使其突出价值受到严重威胁或损害的世界遗产地,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列入中国世界遗产濒危名单,并向全社会公布。对列入濒危名单的世界遗产地,住房城乡建设部将责令限期整改,实行挂牌督办。整改期原则上为1年

16、。整改期满后,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移出濒危名单。第四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1附件申报世界遗产时间表申报阶段申报单位受理单位截止时间预审世界遗产省级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一年度3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委会第一年度9月30日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委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正式申报世界遗产省级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一年度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委会第二年度2月1日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委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审核时间表审核阶段受理机构审核事项截止时间世界遗产中心初审世界遗产中心委托IUCN技术审核第二年度23月IUCN审核IUCN世界遗产项目组实地考察第二年度79月IUCN世界遗产项目组向缔约国提出问题或要求补充材料第二年度11月-第三年度1月IUCN世界遗产项目组向世界遗产中心提出正式评估意见第三年度45月世界遗产委员会终审世界遗产委员会决定是否录入世界遗产名录第三年度6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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