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4 ,大小:13.34KB ,
资源ID:4099675      下载积分:5 金币
验证码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温馨提示: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账号(用户名为邮箱或者手机号,密码是验证码),方便下次登录下载和查询订单;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4099675.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声明  |  会员权益     获赠5币     写作写作

1、填表:    下载求助     留言反馈    退款申请
2、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3、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4、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5、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w****g】。
6、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7、本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w****g】,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注意事项

本文(云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docx)为本站上传会员【w****g】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8-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云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docx

1、云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保障被拖欠、克扣的农民工工资及时支付,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建设单位或发生过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标准存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专项用于解决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预储保障资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改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途。第三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在其所在地银行开设专门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银行应当在已

2、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下为交存单位分别建立单位子账户。第四条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标准为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预算的3.建设工程工期超过1年的,交存标准可按照年度工程款预算的3计算.建设单位不得要求与之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建设领域用人单位为其垫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标准为本单位全部农民工1个月的工资总额。1年内发生2次以上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其交存标准为本单位全部农民工2个月的工资总额.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手续前5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施工合同等资料,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限,到建设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

3、会保障部门核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金额,并持出具的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书面通知,及时到指定的开户银行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后,应持交存凭证到核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符合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减半交存或免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下次交存时限前5个工作日内,持实名工资支付表及减半交存或免交申请,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减半或者免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免交证明应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银行备案。工程预算款发生变化的,应在工程预算款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原核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核定变化后的农民工工资

4、保证金交存金额,并按照出具的变更证明到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办理变更交存手续。第六条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达的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书面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持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书面通知到指定的开户银行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在建设单位或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应及时将交存信息书面通知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第八条用人单位发生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经查证属实的,应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向责任单位开具划支农民工工资

5、保证金书面通知,由责任单位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和监督下,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被拖欠或被克扣的农民工工资。划支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数额以被拖欠或被克扣的农民工工资数额为限。被拖欠或被克扣的农民工工资数额存在争议的,划支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数额先行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第九条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单位应当制作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并将经农民工签收的工资支付凭证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存档备查.第十条符合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取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通过验收后,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开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取回农民

6、工工资保证金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建设工程所在地将申请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满,未发现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建设单位持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退回交存的工资保证金本息。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自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满1年后,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开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取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后,经查未发现期满前1年内有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出具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用人单

7、位持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退回交存的工资保证金本息.第十一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电力等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单位或本行业内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实施保障工作。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负责对银行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的合规性进行监督管理。开户银行负责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电力、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和配合,共同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的实施工作。工作中出现不作为、乱作为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追究。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