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6 ,大小:17.21KB ,
资源ID:4097808      下载积分:10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4097808.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十堰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doc)为本站上传会员【胜****】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十堰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doc

1、十堰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 导语:《十堰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下面是收集的十堰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爱国卫生运动是由政府组织,地方负责,全民参与,增强社会卫生意识,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保障人民健康水平为目的的群众性、社会性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爱国

2、卫生发展规划,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单位分工负责制,使爱国卫生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政府各有关行政机关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爱国卫生工作行政管理活动。 第五条参加爱国卫生运动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七条爱国卫生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展环境卫生、食品卫生、饮水卫生、公共卫生;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开展除害防病工作; (二)开展农村改水改厕和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 (三)开展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卫生污染和各

3、种职业性危害的防治工作; (四)开展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 (五)开展其他爱国卫生工作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爱国卫生工作政策,制定规划、措施; (二)指导、检查爱国卫生和疾病防治工作; (三)宣传组织全社会成员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四)进行社会卫生监督、效果评价,制定各项卫生检查评比标准、办法,组织开展检查评比活动,进行表彰命名; (五)完成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4、县(市)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爱国卫生工作日常事务。 第九条机关、团体、学校、街道、企业事业、部队等单位均应设立爱国卫生组织,在本地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开展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制度。其目标纳入本地区、本单位的目标管理内容。 第十一条城市、城镇应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城镇活动。 农村应开展以改善饮水卫生条件、修建卫生厕所和搞好环境卫生为重点的卫生乡、村建设活动。 第十二条在全市实行如下爱国卫生制度: (一)每年4月为爱国卫生月,重

5、点解决社会卫生的突出问题; (二)城市、城镇各单位实行门前清扫保洁、绿化、美化、清除垃圾污物制度,逐步禁止“白色污染”,提高环境质量。 (三)提倡建立卫生劳动日制度,每周星期五下午为卫生劳动日。 第十三条个人和单位都应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搞好室内卫生和规定范围内的室外环境卫生。 每个公民都应自觉维护公共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烟头、纸屑、果皮(壳)。 第十四条车站、医院、商店、影剧院、大礼堂等公共场所除专设地点外禁止吸烟。禁止在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儿活动中心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内吸烟。

6、 禁止吸烟场所应设有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 第十五条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定期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活动,消灭病媒生物的孳生场所。 单位和居民应参加杀灭各种病媒生物活动。 第十六条市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严格限制养犬,养犬应按规定到公安部门登记,定期持卡到有关部门注射疫苗。 第十七条严格管理灭鼠药物和杀灭病媒生物药品。凡在十堰市辖区内经营灭鼠药物如杀灭病媒生物药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禁止生产、销售没有标明批准文号、商标,使用说明、出厂和有效日期、厂名

7、厂址的灭鼠药物及杀灭病媒生物的药品。 第十八条建立和完善各级健康教育、宣传网络,有计划地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 各级各类学校均应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教学计划开设健康教育课,托幼、少儿机构应当开展卫生保健常识教育。 新闻出版、报纸、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做好爱要卫生宣传工作。 个人和单位都应接受和参加健康教育活动。 第十九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组织对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应制定计划。各地区每年定期进行综合性卫生检查。 第二十条县以上爱国

8、卫生运动委员会聘任爱国卫生监督员,监督员由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进行聘任。 第二十一条爱国卫生监督员的职责: (一)开展本辖区爱国卫生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二)参与调查处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应设立爱国卫生检查员,协助爱国卫生监督员进行工作。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或向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科研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在开展爱国卫生

9、工作中成绩特别突出,贡献巨大的单位和个人,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报,由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撤销爱国卫生荣誉称号: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卫生质量明显下降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 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并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的,依照十政办发[1998]93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

10、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立即就地封存、处理,并按有关法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法律法规规定有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处罚,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处理的,县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督促该机关依法处理;对拒不依法执法的行政机关,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提请本级政府或该机关的上级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拒绝、阻碍爱国卫生监督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危害社会治安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依法处罚。 第三十一条爱国卫生监督员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爱国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借机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