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镇安委办要组织具有安全执法职能的县,有关局和镇有关站所加强对全镇各行各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镇政府各有关站所之间的联合执法机制,在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加强沟通和配合,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并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密切配合、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协调机制。二、镇安委要组织具有安全生产执法职能的派出所、财政所、土地办、卫生院、兽医站、劳保所、教办、林管站、水利站、农科站等站所,在不同时期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联合
2、执法.三、上述各站所应加强联系和会商,形成合力,组织开展重点或专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纠正和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属于自己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或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应及时报送镇安委办。四、依照法定职责界定为牵头单位的站所具体负责联合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五、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各个相关职能站所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联合查处的非法、违法行为; (二)根据镇政府的有关规定,应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依法处置的违法行为; (三)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议统一研究、部署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行动。六、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应当制订联合执法实施方案,明确执法内容、方法、步骤、
3、时间安排和参与站所等事项. 七、联合执法的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需要开展常规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由牵头单位提出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二)专项启动机制。对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查处的违法行为,牵头部门可提前3日将联合行动方案(草案)提交镇安委办,由镇安委具体组织实施。(三)紧急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件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牵头单位应及时协调各有关单位,并报镇安委办后请示立即组织实施,事后予以总结。八、建立并逐步完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实施联动机制。相关行政许可实施站所应密切配合,形成严密的安全生产准入监督管理体系。相关
4、行政许可实施站所之间应当建立必要的告知、备案、移送和定期例会等工作制度,及时沟通情况,查堵漏洞,纠正问题,规范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九、建立事故查处协调机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较大事故由镇政府授权镇安委和镇纪委组织派出所、劳保所和有关站所进行调查处理,快速介入事故查处。十、各相关执法站所要积极配合联合执法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施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一、参加联合执法的站所要指派具有行政执法资质、业务熟练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 十二、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结束后,联合执法牵头单位要将联合执法情况及时报告镇安委会或镇政府。 十三、联合执法有关经费应当列入镇级财政预算, 保障联合执法经费及时到位。 二一一年三月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