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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doc

1、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管理条例及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第三条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是指从妊娠开始到分娩后42天,医疗保健机构对孕产妇和胎(婴)儿进行的定期检查、保健指导和追踪管理。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的对象为所有孕产妇,包括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孕产妇和新生儿. 第四条 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实行分级管理。第二章 服务内容第五条 孕期保健 从确定妊娠

2、之日开始进行孕期检查.孕早期检查一次、孕中期每4周检查一次,孕28周以后每24周检查一次,孕36周以后每周检查一次,有高危因素者根据病情酌情增加检查次数.(一)孕早期(孕12周前)服务重点:及时发现孕妇,由孕妇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在孕12周之前建立孕产妇系统保健卡进行1次孕早期随访;根据孕妇意愿选择分娩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同时建立产前检查记录单。1. 孕妇健康状况评估 仔细询问既往史、家族史、孕产史、计算预产期以及观察体态、精神等,并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测量基础血压与体重; 辅助检查:血、尿常规、阴道分泌物检查;落实到有条件的机构进行血型、心电图、肝肾功能检查,告知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或乙肝两对

3、半、梅毒血清学试验、HIV抗体检测等检查;必要时进行1次B超检查,确定孕周,排除异位妊娠; 发现高危因素,进行高危评分、专案管理。重度高危孕妇应及时上报辖区内高危孕妇管理中心。 2. 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孕713周知情选择到有资质的产前筛查或诊断技术机构进行18三体综合征和21三体综合征筛查;孕妇遇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经治医师应当催促该孕妇进行产前筛查诊断。 3。 开展孕早期个人卫生、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特别要强调避免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 4. 填写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及严重合并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保健机

4、构,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5. 医疗保健机构对患有严重疾病、妊娠可能危及孕妇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应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二)孕中期(孕1328周) 服务重点:对孕妇的健康状况和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进行评估和指导;发现高危孕妇及时管理,并转诊有条件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动员产前筛查、诊断。 1。通过询问、观察孕妇健康状况,了解胎动出现时间;常规产前检查:测血压、体重、宫高、腹围、听胎心,绘制妊娠图,观察胎儿生长发育情况;行骨盆外测量;以及常规实验室检查(含孕2428周糖尿病筛查)等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及时识别发现高危因素,进行评分及专案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所

5、有高危孕妇均应转诊至二级及以上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产前检查,出现危急征象的孕妇,应立即护送转诊;并跟踪随访转诊结果。2。 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孕15206周知情选择到有资质的产前筛查或诊断机构进行18三体综合征、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筛查;孕1624周B超筛查胎儿畸形;孕妇遇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经治医师应当催促该孕妇进行产前筛查诊断. 3. 无助产技术资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落实孕妇在孕20周后到助产技术机构继续进行产前检查及住院分娩,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4。 进行孕期卫生、营养、自我监护方法及心理卫生指导,预防胎儿生长受限或巨大儿。 (三)孕晚期(孕28周后) 服务重点:加

6、强胎儿宫内监测;所有孕妇应在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所有高危孕妇应在二级及以上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 1. 常规产前检查,了解胎儿宫内发育情况,防治各种妊娠并发症及合并症。 2。 辅助检查:复查血、尿常规、肝功、肾功等;B超了解胎儿宫内生长发育情况;开展胎儿监护。 3。 及时发现新的高危因素,进行评分及专案管理,及时转诊。 4。 进行家庭自我监护(数胎动)指导;宣传分娩知识及母乳喂养知识;将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的意义、要求及程序作为产前保健、宣传的重要内容,指导孕产妇及其家庭拟起新生婴儿的姓名,主动、及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第六条 产时保健 服务重点:产程进展应把握五

7、防,即防滞产、防出血、防窒息、防产伤、防感染。 1. 严密观察产程、正确使用并绘制产程图,及早发现和处理难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早护送转诊。 2。 正确处理产程,严格无菌操作,保护会阴,避免产伤,预防新生儿窒息,确保每个新生儿出生现场都有掌握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 3。 严格掌握产前使用宫缩剂的适应证和禁忌证。 4。 提倡自然分娩,掌握剖宫产、阴道助产和会阴切开指征。 5。 预防产后出血,准确测量、记录出血量,产后应在产房观察2小时. 6. 严格执行产科危急重症抢救常规、流程及抢救制度. 7。 指导母乳喂养,坚持“三早”(早开奶、早接触、早吸吮),产后半小时内开奶。 第七

8、条 产褥期保健 服务重点:产妇出院后,助产技术机构及时将孕管卡填写完整并转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得到转来孕管卡后,妇幼保健人员或乡村医生应于出院后37天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加强产褥期保健管理和产后42天健康检查。1。 在助产技术机构按规定时间对新生儿接种第一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动员接受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听力筛查. 2。 产后访视及产褥期保健管理 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产妇一般情况、测血压、体温,检查乳房、子宫复旧、恶露量及性状、会阴或腹部伤口等情况;发现产妇有产后感染、产后出血、子宫复旧不佳、妊娠合并症、并发症未恢复者以及产后抑郁等异常情况,应及时转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治

9、疗,并追踪随访。 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新生儿的基本情况,包括测体温、体重,观察新生儿面色、精神、呼吸、睡眠、哭声、吸吮和大小便等情况,注意有无畸形、黄疸、脐部感染等,若发现异常应及时就诊。注意进行产褥期母乳喂养、卫生、营养、心理指导和相关问题处理. 3. 产后42天健康检查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正常产妇做产后42天健康检查,应嘱异常产妇到原住院分娩的医疗保健机构检查,并在2周内随访检查结果。 (2)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检和妇科检查,必要时进行辅助检查,并对产妇康复情况进行评估. (3)进行性保健、避孕、预防生殖道感染、纯母乳喂养6个月等知识指导. 第八条 高危妊娠的筛查与管理 1.医

10、疗保健机构发现高危孕妇应评分、登记和专案管理。 2。 高危妊娠应在孕管卡上作出高危标志,每次产前检查应详细填写“异常情况处理,并预约复查时间. 3.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高危妊娠登记簿”,并上墙管理,定期检查高危孕妇诊疗情况.发现未按预约时间复诊的应电话追访,通知孕产妇所在地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追踪随访。4。 对需要转诊的高危孕产妇应填写“高危妊娠转诊卡”,交接诊的医疗保健机构。第九条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的信息收集内容及使用1.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医疗保健机构发现首次产检的孕妇应填写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一),对未建卡的孕妇应督促到居住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卡;定期将收集的孕妇信息反馈到基层医

11、疗机构建卡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孕妇应及时建卡、填写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二),将每次检查的信息按要求记录,了解掌握本辖区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情况. 2.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卡:孕妇到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免费建卡;孕妇携孕管卡进行产前检查,检查单位认真记录;住院分娩时孕妇将孕管卡交助产技术机构记录分娩情况;出院后,由助产技术机构将孕管卡由妇幼保健机构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孕管卡的运转程序。 3。 产前检查记录单:由孕妇自愿选择的助产技术机构建立,每次产前检查医生记录检查情况,分娩前由产科门诊保管,分娩时转入产科病房作为病历归档. 4.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孕妇

12、应及时建立健康档案,每次应将产前检查情况及时填写,做好产后访视及产后42天检查填写及存档。 5. 高危妊娠登记簿:接受产前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发现高危妊娠孕妇应进行登记。 6. 高危妊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高危孕妇需转诊应填写交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对失访的高危孕妇转基层追访。7。 高危孕产妇追访记录本:对未按预约时间就诊的高危孕妇,接受产前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根据不同的高危因素进行记录、追访.第三章 分级管理和职责第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 负责统筹辖区内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与协调.做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与本规范的衔接,制定辖区内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实施

13、细则,并组织实施,保证孕产妇系统保健流程正常运转. 2.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准入、校验. 3。 加强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抓好医疗机构的产科规范化建设.4。 健全围产保健协作组,组织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评审和疑难病例的围产儿死亡评审. 5。 督促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依法上报住院分娩的活产数、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及终止妊娠等相关信息.第十一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1. 负责辖区内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与业务指导,按时完成住院分娩、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及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每

14、年应组织漏报调查与质量控制。2。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围产保健协作组活动与助产技术检查。 3。 妇幼保健机构每季度召开妇幼保健工作例会,组织业务学习,部署工作。 4。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为辖区内高危孕妇管理中心,应协调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本地区重度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工作,掌握重度高危孕产妇治疗、监护、转归结局。 5。 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职责 1。 执行本省和辖区的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 2。 建立健全本院孕产妇系统保健信息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各种信息的收集及运转;产科门诊按要求建立并记录孕产妇保

15、健服务登记本、产前检查记录单及高危孕妇管理表簿卡,记录孕管卡;督促未建孕管卡的孕妇到居住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卡。 接受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助产技术机构应完整记录孕管卡的分娩情况。 3。 成立产科急救小组,由院妇产科、内科、外科、医技等有关科室业务骨干组成,负责院内外重症孕产妇的抢救。4。 参加围产保健协作组活动,协助开展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助产技术执法检查. 5。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和新生儿听力筛查。 6. 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妇幼保健知识。 第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职责 1。 承担辖区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要求,提供免费孕期保健、产后访视及42天检查服务. 2。

16、 加强与村妇联和计生等部门联系,尽早发现孕妇,免费建立孕管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建立、记录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督促孕妇定期产前检查。负责高危筛查、评分、追踪管理及转诊,建立、记录高危孕妇管理表簿卡。 3。 负责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各种信息的回收、核实、结案、统计,定期总结、上报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情况;将新生儿访视个案信息转入儿童系统保健管理。 孕产妇自愿在各级各类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有偿产前检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了解、掌握孕产妇保健的相关信息。 4。 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培训和工作评估,定期参加县级例会;每季度召开村卫生所乡村医生或妇幼保健人员例会. 5. 开展健康教

17、育,普及妇幼保健知识;告知服务内容,使更多的育龄妇女愿意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孕产妇系统管理 1。 流动人口孕产妇应与居住地有户籍的孕产妇享有同等的医疗保健服务。 2.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人员应定期与计生服务站、流动人口办公室联系,尽早发现流动人口孕妇,督促建卡、定期产前检查与住院分娩,并做好产后访视. 3.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发现流动人口的孕产妇应动员其到暂住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孕管卡,并及时纳入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追踪观察第四章 服务要求第十六条 开展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所需的基本设施设备和条件.第十七条 从事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过孕产妇保健专业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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