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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问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就《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发布答.doc

1、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就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发布答记者问近日,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审计办法)发布,并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审计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问:审计办法出台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近年来,随着保险监管的深入,全行业越来越充分认识到,加强对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履职过程的监管,真正“管住人”,是落实监管措施、实现有效监管的关键和重点.建立高管审计制度是加强高管人员监管的必要措施。从全行业目前实际看,大部分公司对高管人员都建立了审计制度,也开展了离任审计等工作,但普遍存在不规范问题。各公司对高管审计的范围、频率、内容

2、和组织方式各不相同,审计结果的运用也不统一,客观上影响了审计工作的效果。此外,部分保险公司总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管人员长期任职但从未进行过有针对性的审计,也存在一定的制度空白。制定审计办法,目的正在于规范和统一对各公司高管审计的范围、程序和内容,并对审计结果如何运用进行统一要求。通过内外部审计的方式,建立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的履职监督机制。同时,我们也想通过审计办法的发布,加强对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活动的监督。通过对保险公司内部审计的监管,督促其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既是国内外的金融监管的普遍实践,也是国际规则的基本要求。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保险监管核心原则明确规定,“监管机构应当要求保险

3、公司建立与其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体系”,“监管机构应当对内部审计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应当能够查阅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报告”.2007年,我会借鉴核心原则,制定了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要求保险公司按照现代公司治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审计体系。审计办法是在指引的体制框架之下,对公司重要审计业务活动进行指导,是对指引有关原则规定的延伸和细化,目的在于加强对内部审计的监督,进一步做实内部审计,促使其更有效地发挥辅助监管的作用。问:高管人员审计和通常所说的经济责任审计有什么区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从党管干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的角度,由国有出资人对国资经营者进行经营绩效评判而实

4、行的审计,着重强调经营决策科学性和经营绩效评价,只针对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同志。审计办法规定的高管人员审计,则是从监管的角度,根据监管的目标,对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真实性、经营行为合规性以及内部控制有效性等内容进行审计。两者在性质、目的、内容等方面都有很大区别。对于既要实施高管人员审计,又要实施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的国有保险公司,为了避免重复审计造成资源浪费,审计办法规定对于可能重叠的具体审计内容,高管审计可以借鉴包括经济责任审计在内的其他审计的有效结论。问:审计办法规定的审计对象和内容是什么?为加强对重点监管对象的监管,审计办法规定,审计对象包括四个层次,一是保险公司董事长及

5、其他执行董事。二是管理层成员。三是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四是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以及具有与上述人员相同职权的其他人员。对于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及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等其他高管人员,我们考虑这类基层负责人员数量庞大,如果全部要求进行审计,公司负担过重,而且审计部门对其上级进行审计时,一般也会涉及到这些人员,因此审计办法没有将其纳入审计对象范围.同时,根据公司自身实际需要,审计办法鼓励保险公司将其他高管人员纳入审计对象,按照本办法进行审计.基于加强监管的目的,审计办法规定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对象在特定期间及其职权范围内对

6、公司经营成果真实性、经营行为合规性和内部控制有效性。我们认为,这三项是从监管角度评价和考察一个高管人员的主要方面。问:在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需要对董事及高管人员实施审计?审计办法规定的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审计包括任中审计、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三大类.对于在一个岗位长期任职的高管人员,审计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实施任中审计,任中审计的间隔不得超过三年。这个规定的目的在于给董事及高管人员一个明确的接受审计的预期,减少其违规经营的侥幸心理。凡因任期届满、工作调动、辞职、免职、撤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董事及高管人员,都要实施离任审计。鉴于离任审计报告是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重要参考材料

7、,而这一报告由离职人员原任职单位出具,为避免原任职单位故意拖延审计进程,同时防止董事及高管人员带“病”离职,审计办法规定离任审计应当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进行,原则上实行先审计后离任,对确有理由不能事先审计的,应当在离任后3个月内完成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对于因公司出现重大违规、财务异常或舞弊等情形,对可能负有责任的董事及高管人员,可以实施专项审计。问:董事及高管人员审计的审计主体如何确定?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审计责任人是公司的主要监督职责履行者,如何加强对他们的审计监督是一个难题.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其进行审计,难以保证审计结果的公正性,而由监管部门进行审计操作难度较大。为此,审计

8、办法规定对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审计责任人的审计应当聘请具有一定资质条件的外部审计机构实施,外部审计机构的选聘由董事会负责。鉴于保险集团公司可以对其保险子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直接管理,其内部审计机构可以负责对下属子公司的审计,因此审计办法规定,对保险集团公司下属保险子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审计责任人进行审计的,可以由其集团公司的审计部门组织实施。对其他高管人员的审计,审计办法规定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同时为提高审计的独立性,审计办法进一步规定,没有实行审计集中或垂直管理的保险公司,则必须按照“下审一级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审计机构和人员。问:董事及高管人员审计报告和审计结

9、果如何运用?审计办法针对不同审计对象规定了不同的审计报告路线。对总公司董事长和管理层成员的审计报告,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提交公司董事会,在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的20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保监会.对分支机构的高管人员的审计报告,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公司内部相关机构及分支机构所在地保监局。关于审计结果运用,审计办法从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两方面做了原则性规定。首先,保险公司应当将董事及高管人员审计报告列入审计对象的人事档案管理,作为对其考核、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整改并按规定的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其次,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将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审计报告纳入高管人员信息系统

10、进行归档管理,在董事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查时,可以参考其过往任职期间审计报告的审计结论,也可以要求其原任保险公司提交最近任职岗位的离任报告。问:对于违反审计办法的行为,有哪些处罚措施?审计办法作为一般规范性文件,没有直接规定处罚措施,而是按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审计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的范围、时限和要求,对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进行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或者提交存在虚假陈述、故意隐瞒或遗漏审计发现问题的报告的,将按照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及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于其他违规行为,审计办法也作了列举,同样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于外部审计机构发生故意隐瞒审计发现问题等情形的,审计办法规定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向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并在行业内公布该审计机构名称,其他保险公司不得委托该审计机构实施审计。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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