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关于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统筹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中示区组发20162号),进一步发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在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和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中的重要作用,促进中关村示范区一区多园创新驱动和协同发展,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5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关村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以下简称一区多园支持资金)从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
2、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第三条 一区多园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聚焦重点、择优支持、注重实效的原则。第四条 支持对象为在中关村示范区及京津冀范围内重点合作和辐射区内开展绿色生态园区、特色园区、创新社区、军民融合园建设和存量空间资源盘活改造的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服务示范区企业的人才住房保障项目的投资、建设或管理单位;向园区辐射转移和落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精尖”产业项目、公共服务平台的创新主体;开展智慧中关村示范试点的项目单位。第二章 支持内容第五条 推进绿色生态园区建设.支持分园、特色园区和创新社区开展整体绿色生态建设,鼓励园区申报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或北京市绿色生态示范
3、区,探索生态建设机制创新,促进园区绿色低碳发展.对规划范围不少于40亩或建筑规模不少于3万平方米、已编制生态规划或实施方案、集成生态智慧或节能环保技术产品服务不少于5个领域且已完成项目不少于3项的,按照已完成项目生态建设投资的40%给予资金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第六条 推进存量空间资源盘活改造。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盘活存量土地或空间资源,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一)对盘活土地面积在10亩(含)以上,且规划获得相关部门审批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给予项目盘活改造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300万元资金支持.(二)对园区存量楼宇、厂房等空间资源进行内部整理改造,且改造完成后用于创业孵化或者入
4、驻高新技术企业使用面积不少于60的项目,盘活改造面积在8000平方米(含)以上,给予项目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200万元的支持资金;盘活改造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至8000平方米,给予项目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100万元支持资金。第七条 推进特色园区和创新社区建设.支持分园结合功能定位、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培育和聚集高端产业集群,建设功能混合、产城融合的特色园区、创新社区.对符合产业特色鲜明、集聚效果明显的特色园区、创新社区的开发建设或运营管理机构按下列标准给予支持。(一)对获得国家相关部门授牌、批复的园区,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金支持.(二)支持园区搭建专业化的技术研发和中试
5、、检验测试、产业服务、国际合作等公共服务平台,对已投入运营并实际服务企业超过30家的平台,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三)支持园区围绕特色产业搭建开放共享服务平台,对每年实际服务企业超过50家且服务园区外企业占服务企业总数超过30,且组织面向全市、京津冀的产业对接活动5次以上或组织具有国内、国际影响力的大赛、论坛、展示等活动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连续支持不超过2年。(四)对园区企业入驻率超过80且产业集聚度高的园区,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金支持。(五)支持中关村军民融合特色园与军方、军工单位开展军民两用技术产品展示对
6、接、项目和产业情况统计分析、需求信息和资源共享等工作,根据工作质量和效果等情况,给予园区开发建设或运营管理机构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第八条 支持引进和落地一批“高精尖”项目。支持分园围绕中关村“十三五”产业发展六大重点领域和产业定位集聚各类创新资源,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高精尖”产业项目在分园落地。对在分园新落地注册、取得土地或租赁厂房楼宇、开展实际生产经营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高精尖产业项目,对所在区经济发展贡献获得分园认可的,对项目企业的研发、产业化和平台建设投入给予支持.其中,项目已投入资本超过20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已投入资本超过1亿元的,给予200
7、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第九条 推进智慧园区建设,促进中关村示范区信息互联互通和创新资源共享.对已制订详细规划和建设方案,符合智慧中关村顶层设计中确定的建设目标及相关标准规范,且系统建成后资源可与智慧中关村融合数据中心、企业融合服务平台等实现共享、交换和整合的项目,根据服务平台与智慧中关村系统对接紧密度、平台活跃度、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等情况,按照不超过项目自身建设费用20%的比例,给予项目承担单位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第十条 推进人才住房保障.支持通过建设、收购、租赁、改建等方式筹集人才住房,用于保障高新技术企业人才的住房需求。(一)对纳入市公租房体系并用于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项目贷款
8、,给予贴息资金支持。原则上年度贴息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年度贷款利息的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一个建设项目的贴息支持连续不超过3年.(二)对纳入人才公共租赁住房体系的项目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给予房租资金支持。租金水平由住房保障部门确定,年度支持资金原则上不高于实际租金的4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三)对市公租房体系以外、已用于示范区人才住房保障的项目,经所在区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确认后,参照本条第二款给予房租资金支持。第十一条 促进分园服务支撑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一)支持中关村科学城、怀柔科学城、未来科学城、创新型产业集群与“中国制造2025”示范区及其重点辐射功能区建设,对重点区域和
9、专项规划研究与编制、重点科技创新与产业建设、重要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非财政投入和政府采购部分已投资金额的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二)促进中心城区功能疏解和辐射带动郊区分园创新发展,支持中心城区与郊区分园、园区之间开展合作并建立利益协调机制,对中心城区到郊区分园转移落地的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创新创业平台、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等项目,经合作双方区政府认可的,按照不超过落地项目主体研发、产业化和平台建设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三)支持各类创新创业主体在京津冀“4+N”等重点合作区域开展合作,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协同创新、构建跨区域科技
10、创新园区链,对实施转化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引进转移或培育新兴产业和完善产业链、构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和生态系统、实施重大示范应用、共建特色园区和创新社区等项目且取得显著成效的,对园区开发建设单位、企业、创新创业服务机构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第十二条 同一项目同一建设内容只能适用一条本办法所列方式给予支持,已获得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适用本办法重复支持。第三章 申请审核与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中关村管委会主管处室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申请一区多园支持资金,以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www。zgc。gov。cn)上发布的具体项目申报指
11、南和通知为准。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申请一区多园支持资金,应按照相关实施细则、申报指南和通知要求,填写相关表格,提供相应申报材料和证明文件。第十六条 各分园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申报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初审和现场调查,并以书面形式向中关村管委会报送推荐意见。第十七条 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并形成支持方案,由主任专题会审议。经审议通过的支持名单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按无异议公示结果予以支持.第十八条 获得一区多园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须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财政资金管理要求进行账务处理;应接受中关村管委会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按照项目计划和建设
12、进度使用支持资金,并需配合开展宣传和调研、定期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和单位发展信息,提交工作总结、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和有关建设成果等工作.第十九条 对一区多园支持资金使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一区多园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中关村管委会将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予以通报,责令其退回已拨付资金,今后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违反法律规定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527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经济分析工作支持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中科园发201455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智慧中关村示范试点支持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中科园发201461号)同时废止.-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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