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摩托车)停放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自行车停放秩序,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自行车(摩托车)停放按“指定位置、有序停放”进行管理。第三条 自行车停放位设有临时停放点,其余地点不得停放.第四条 自行车停放位设置“自行(摩托车)车停车棚”、“自行车(摩托车)临时停放处”标识。自行车车主或使用人不得将自行车搬进楼内占用公共通道或锁在栏杆上,须自觉配合停放在指定位置的停车线内并整齐划一。下雨天,自行(摩托车)做好防水侵蚀安排。第五条 对未按指定位置和停车线停放的,由物管服处心安管员移至指定位置和线内并码放整齐。物管处人员有权和义务对乱停放自行车行为进行制止、规劝,自行车车主或使用人应予以理解和积极配合,服从指挥。第六条 由于车位有限,自行车(摩托车)停放时应尽可能靠拢。对废旧自行车长期不使用的,应予以处理.物管处将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废旧不用的自行车按无人认领进行集中处理(提前通知)。第七条 自行车(摩托车)停放时,切记上锁,做好安全防范。安管员或其它物业服务人员将加强自行车安全巡视管理,同时需全业主增强安全协防意识,发现偷盗行为,立即制止和通知就近安管员。第八条 禁止外来办事人员因方便随意停放。第九条 凡摩托车、电单车、三轮车、助力车均执行以上规定,不得占用机动车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