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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制制度.docx

1、能源管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平衡各种能源的发生、分配、使用,确保钢铁生产对能源的需求和合理使用,减少能源损失,维护能源系统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能源管理系统包括供配电、天然气、高炉煤气、转炉煤气、蒸汽、氧气、氮气、氩气及给排水等系统。能源系统的管制范围以能源的发生、进入接受设施开始到各使用能源的用户入口为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事业部相关分厂、单位。 第二章 管理职能 第四条 能源管理中心管理职责: (一)负责根据各事业部生产需求组织能源的生产和供应;协调和解决能源生产、供应、使用之间的矛盾,保证能源稳定供应;制定能源系统

2、异常情况下的平衡调整方案和紧急情况下的处理预案;为能源调度在能源系统异常情况和紧急情况下的系统调整和故障、事故处理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撑. (二)负责各事业部能源系统日常生产在线管理,掌控各事业部生产作业条线设备的用能情况;负责能源系统的事故及异常情况判断和应急处理,协调故障抢修;负责对各种能源系统的潮流状况进行监视和调整。 (三)负责按计划控制发生能源,并按规定的运行参数进行运行调整,满足各事业部能源平衡的要求. 第五条 用户根据月初用能计划进行用能,杜绝随意使用或浪费能源。 第六条 能源调度需配合生产总调在能源系统发生异常时,根据能源系统的供给情况,对生产物流做好相应的调整.

3、 第七条 能源监察负责对能源系统设备状态进行跟踪管理,并在能源设备的检修、故障处理和抢修时进行协调,提供技术方面的支持.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八条 当能源系统各生产单元发生任何涉及能源系统主生产设备或影响能源系统介质平衡的事故、设备故障或异常时,各生产单位应首先从安全角度出发,在确保人身及设备安全的前提下,由当班班长在30 分钟内向能源调度报告事故概况及影响情况。相关单位负责人获取全面情况后进行详细汇报,汇报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现象、设备名称及受损程度、自动装置动作情况及能源潮流参数的变动等。 第九条 能源调度在接到异常信息后,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指挥能源系统的应急处

4、理,及时对能源系统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对事故处理的及时性和正确性负责.能源调度在处理事故时,有权对用能单位发布管制指令,但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 第十条 能源调度应及时将事故状况向能源事业部领导及相关人员报告。 第十一条 事发单位应及时控制事故的发展,消除事故的根源,解除事故对人员、生产及设备的威胁。 第十二条 根据各事业部在应急状态下的需求,能源调度应及时调整能源系统的运行方式,用一切可能的方法保持对用户的正常供能. 第十三条 能源调度应尽快对已停用能源的用户恢复供能,对重要用户应优先恢复.但对用能设备故障原因不明或故障点未有效隔离的,原则上不恢复其供能,应在用能设备故障原因

5、查明或故障点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再恢复供能。 第十四条 能源管理办公室(技术管理组)负责为能源管理中心(能源调度组)在疑难事故处理过程中提供技术指导与支持。 第十五条 总调办值班调度在接到能源调度的异常信息汇报后,应根据能源管理中心提供的能源系统情况,在涉及安全或无法满足生产用能的情况下,对即时的生产物流作适当的调整。 第十六条 能源调度在事故处理过程中随时接受总调办值班调度的指令,能源系统事故处理原则上以能源调度为主。供配电系统事故涉及到张家港电力中心调度所管辖或许可范围的,由能源事业部(动力厂高压室)随时接受上级电力中心调度所的指令,并通过指令电话系统向事故有关单位发出事故处理指令

6、和相关生产调整指令。 第十七条 各用能部门接到能源调度在异常情况或事故处理下达的指令后,对能源使用做出相应的调整。在进行对能源系统运行有重大影响的操作时,应得到能源调度的指令或许可后才能执行。 第十八条 能源生产、供应系统发生事故时,非事故单位应密切监视能源供应参数及潮流变化情况,防止事故的扩展,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汇报至能源调度。 第十九条 能源调度在进行能源系统应急处理的同时,应及时协调设备故障的抢修,相应生产部门在接到能源调度的通知后,必须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实施。 第二十条 能源管理中心要做好能源系统主体生产设备的检修、抢修信息跟踪,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地汇报至能源事业部领导、能源

7、调度、总调办值班调度及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各事业部应协调组织能源系统主体生产设备的检修、抢修跟踪管理,提供人员、技术方面的支持。 第二十二条 故障处理完毕后,事故部门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汇报能源管理中心. 第二十三条 能源事故统一由集团公司的调查处理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处理小组由能源事业部牵头组织成立,参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进行调查、原因分析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能源事业部对事故整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整改落实不力的,加重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故障、异常处理

8、 第二十五条 各能源使用单位发生任何涉及能源主系统的故障或影响能源介质平衡的重大生产调整与故障时,应立即向能源调度报告。 第二十六条 能源调度在接到用户报来的异常信息后,应密切监视相关能源潮流状况,对能源系统做出相应的调整或操作,有权对用能单位发布管制指令,但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在对发生故障的用户恢复供能过程中,若用能设备故障原因不明或故障点未有效隔离的,原则上不恢复其供能。各用能岗位人员在处理事故时,因原因一时不能查清必须试送能才能检查确认时,岗位人员应做好相应预防措施并由相关专业技术负责人或领导向能源调度提出申请,只有在能源调度同意或要求其补办相应手续后,才能试

9、送能一次(需多次试送能的,必须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 在进行能源系统调整时,各用能单元必须严格执行能源管制指令,对能源使用做出相应的调整.在对能源系统运行有重大影响的操作前,应得到能源调度的指令或许可后才能执行。 第五章 能源系统管制范围划分 第二十九条 能源系统的管制范围以能源发生、进入接受设施开始到各用能单位入口为原则。 第三十条 能源调度管辖范围:设备状态的改变必须得到能源调度的指令才能进行操作的设备。具体如下: (一) 各事业部能源管网系统的运行方式。 (二) 各事业部给排水泵站的运行方式。 (三) 制氧一、二、三期、盈达制氧的运行方式. (四) 动力厂各发电系

10、统的运行方式。 第三十一条 能源调度许可范围:设备状态的改变必须得到能源调度的同意才能进行操作的设备。具体如下: (一) 各空分装置,氧、氮蒸发装置、离心式空压机、氧压机、氮压机的运行方式。 (二) 事业部内各10KV 及以上电气室内分段开关的并列运行。 (三) 事业部内各主要用能设备的运行方式变更及事故处理操作。 (四) 各氧、氮、氩球罐的运行方式。 第三十二条 属能源调度管辖的能源设备,均应由能源调度实行统一管制。 第三十三条 属能源调度许可的能源设备,在进行运行方式变更及事故处理等项目时,必须得到能源调度的许可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 能源调度管辖与许可范围的具体规定应在各用户的能源管制规程或岗位规程中加以说明. 第三十五条 各能源用户所制订的管制规程或岗位规程,有关能源部分的内容应与本制度要求相符。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能源事业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能源生产、供应异常、故障及事故处理流程 2.能源用户用能异常处理流程 8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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