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 (一)重点内容解析 1.注册管理 (1)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取得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才能以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施工管理相关活动. (2)建造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四类。 初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 年。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也为3年。变更注册的,变更注册后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3)多专业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其中一个专业注册期满仍需以该专业继续执业和以其他专业执业的,应当及时办理续期注册.因
2、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4)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2。执业管理 (1)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其中大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 (2)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
3、印章。 (3)建造师不得有的行为主要有: 不按图施工;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受聘并执业;未变更注册单位,在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所负责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前,变更注册到另一个企业. 法律体系 (一)重点内容解析 1.法律体系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相关法有:《组织法》、《选举法》、《国籍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授权法等法律 (2)民法商法 民法: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
4、权法、婚姻法等。 商法: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其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等。 (3)经济法 调整在国家协调、干预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当竞争法、税法等。 (4)行政法 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5)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安全生产法、
5、消防法. (6)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自然资源法: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法 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 (7)刑法 (8)诉讼法 规范诉讼程序的法律的总称。 如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 2.法的形式(制定法形式) 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 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人大制定,如《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各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统称
6、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 地方规章: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如《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 国际条约。 3.法的效力层级 (1)基本规则 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律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的形式。 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 (2)特殊规则 法律之间: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国务院裁决。 同一机关的新旧规定不一致:由制定机关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不一致: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
7、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1、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追认、拒绝、催告、撤销) 2、委托代理的终止: 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组织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由于其他原因引起
8、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3、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代理人为处理代理事务,为被代理人选任其他人进行代理被称为复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4、债的发生根据: 在当事人之间因产生了合同法律关系,就产生了合同
9、之债;侵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5、侵权责任后果: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6、著作权的归属问题: 职务作品:未主要利用单位条件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10、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主要利用单位条件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7、著作权的保护期: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 年。 8、专利权限的期限: 发明20 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 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注意和商标相区别,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 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9、查引起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概念: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
11、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0、保证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 连带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 连带保证:既可以,也可以,不能拒绝,但可以追偿 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 个月. 保证期间内合同变更:债权
12、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 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 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保证种类:施工投标保证金;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工程款支付担保等。 民法 (一)重点内容解析 1.民事法律体系及民事法律行为 (1)掌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 周岁以上或16 周岁以上不满18 周岁的公民,但以自己的劳动收 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 岁以上(含10 岁) 注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知识点与后面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紧密相连。 (2)民事法
13、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行为内容合法; 行为形式合法. 注意: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见,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属于要式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 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代理制度 (1)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概念: 指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行为后 果由该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法律特征: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应该以被代
14、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种类: 委托代理:基于授权而产生 法定代理: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 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 (2)代理行为的终止 委托代理的终止: 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组织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
15、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无权代理: 形式:自始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已终止 后果:被代理人的追认权、被代理人的拒绝权、相对人的催告权、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被代理人追认,则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不予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后果. 表见代理: 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知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的视为同意 责任承担: 授权不明确的: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16、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人故意行为: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串通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事项违法:知道违法未反对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转托他人代理:征得被代理人同意,否则代理人自负。 3。财产权制度 (1)债的发生根据 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
17、承担侵权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2)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授予专利的条件: 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新颖性、富有美感和适于工业应用。 专利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 年。 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 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的申请: 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
18、申请日,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 有效期为10 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可以无数次提出续展申请,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 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他组织享有。 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著作权的保护期: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期不受限制 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50 年 4.诉讼时效制度 (1)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2 年 短期诉讼时效:1 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19、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特殊诉讼时效:由特别法规定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4 年 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1 年 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不超过20 年 (2)诉讼的中止—-暂停 最后六个月内; 不可抗力; 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诉讼的中断——清零重来 提起诉讼(仲裁)、债权人提出要求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物权和担保 (一)重点内容解析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 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
20、民事责任. 《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1.保证 签订: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不能成为保证人: 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 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 责任的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
21、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 既可以,也可以,不能拒绝,但可以追偿. 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 个月。 保证期间内合同变更: 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 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 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保证种类: 施工投标保证金;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工程款支付担保等。 2。抵押 概念: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抵押物: 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2、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承包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
23、地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等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注:在建工程可以作为抵押物,但应办理登记手续,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对买受人的效力:按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对承租人的效力: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 应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价款,应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的部分
24、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转让抵押物的价款不得明显低于其价值。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抵押权的实现及清偿顺序: 抵押权的实现: 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清偿顺序: 已登记的,按登记顺序;未登记的,按合同生效的顺序;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 顺位改变或变更: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
25、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有限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担保的除外。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其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但一并处分。 抵押权人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 3。质押 概念: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 分类: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26、放弃质权 义务—-不得擅自使用、处分抵押财产;不得擅自转质 出质人的权利: 要求及时行使质权、拍卖、变卖。 4.留置 概念:合同(加工、存储、运输合同等)约定占有债权人的动产。 优先受偿: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的,又被留置,则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实现:2 个月履行债务期限;参照市价。 5.定金 收回: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罚款: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额度:20% 性质:担保、实践合同、从合同 注:定金往往与违约金一起考,因此需要与合同法内容结合。 6。 物
27、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物权的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其中处分权是核心。 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常见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担保物权: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国家所有自然资源可不用登记。 合同生效≠不动产登记。 合同生效后,没登记,承担违约责任。 《物权法》: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
28、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规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产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3 个月内需登记. 动产交付的设立、转让: 通常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航空器、船舶和机动车经登记后生效。 动产物权生效的特殊情况: 设立、转让前,权利人依法占有该财产的,法律行为生效时物权生效; 设立、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财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动产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其他规定: 有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法律
29、文书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的,自该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7。 建设用地使用权 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只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 设立的方式:划拨、出让;招标、拍卖(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 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规定: 书面形式; 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申请登记; 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
30、设施一并处分.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对建设用地上的物享有所有权; 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可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书面,与地上物一并处分; 获得补偿、退还出让金; 住宅用地期满自动续期,非住宅按规定续期。 义务: 履约、支付出让金、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8.物权的保护 请求归属确认、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碍;请求修理等;请求赔偿. 11、建筑法相关内容 1)。 施工许可制度 概念:施工许可证在开工前,由建设单位申领。 2)、申请条件: a、已经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b、已经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意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的)
31、划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用地--划拨土地 出让:签订出让合同—-批准、核准、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c、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有监理单位盖单位公章的“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 拆迁进度必须能满足建设工程开始施工和连续施工的要求. d、已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合法)-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法定条件 e、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审查) f、有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委托监理、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g、建设资金已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到位资金不少于50%;超过1 年,不少于30%。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 h、其他条件(如消防审核、委托监
32、理等) 特例情况,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必须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 如限额下小型工程(30 万元以下或300M2 以下,省级可以调整,但需备案);文物保护的建筑物;抢险救灾的工程;临时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军用房屋建筑批准开工报告的. 施工许可证的管理 施工许可证申请延期 3 个月内开工,可延期两次-—依法办理延迟后最长不超过9 个月开工 核验施工许可证 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一年恢复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重新办理开工报告: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 个月 擅自开工的后果 责令改正(符合开
33、工或不符合的) 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停工,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2。 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总体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业企业资质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注意各自承担的项目范围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各级各类 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甲乙丙)——相应等级相应类别 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级)-— 岩土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 工
34、程设计企业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各级各类相应等级相应类别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甲乙)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甲乙)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甲乙)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综合资质(不分级)-—所有专业类别 专业资质(甲乙,房建、水电、市政、公路可设丙) 甲——相应专业类别 乙-—相应专业类别二级及以下 丙--相应专业类别三级 事务所资质(不分级)——三级,强制监理项目除外 3。 工程的承发包制度 发包 形式包括——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禁止肢解发包、指定采购和分包单位 (注意对肢解发包的理解,并与后面招投标内容相联系) 承包 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项目:禁止超越本企
35、业资质等级许可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禁止用他人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揽工程。 资质纠纷的处理: 竣工前没有取得资质——无效合同 验收合格的,应支付工程价款 验收不合格:修复后合格,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但应支付工程价款;修复后不合格,不予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竣工前取得资质—-有效合同 联合体承包 联合体协议——投标时一并提交,否则为废标履行承担连带责任—-既可以,也可以,不能拒绝,可以追偿 联合体资质-—同专业较低,不同专业均应满足要求 转包(对转包表现形式的识别,注意与违法分包相区别) 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 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
36、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分包 对分包单位的认可的规定 在招标投标环节中,投标人已经将拟订分包的事项 在投标文件中写明最终投标人中标的意味着建设单位已经对其承包中的分包进行了认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承包人欲分包,则必须得到建设单位的书面认可方可进行。 违法分包的表现 不具备相应资质 未被认可 主体结构分包 分包再分包 总分包之间的连带责任 4. 监理制度 强制监理范围 国家重点、大中型公用事业(3000 万)、成片开发居民小区(5 万平米)、外国政府或组织援 助贷款、基础设施(3000 万)、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 依据、内容和权限 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37、设计文件、承包合同 内容:三控、三管、一协调 权限:要求整改 禁止行为:不得超越资质、不得转让(含分包) 招投标法相关内容 (一)重点内容解析 1. 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及适用范围 原则 公开:信息、过程、结果 公平:不排斥、歧视 公正:统一标准衡量(资审、评标) 诚实信用:(不欺诈、胁迫、通知、保密等) 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范围 1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规模标准(条件之一) 1 施工: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38、2 重要设备、材料等: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3 勘察、设计、监理等:50 万元人民币以上 4 总投资额在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 1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 2 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 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 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勘查设计项目 1 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 2 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 3 其他规定的
39、 2。 投标的要求 投标资格: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招标人要求 投标文件: 投标保函:2%,不超过80 万;超过投标有效期30 天;不符合为废标 提交:规定时间地点指定位置;少于3 个重新招标 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截标后不得不予接受,否则没收投标保证金 3。 联合体投标 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 资质等级:各方均应具备;同一专业按低;共同提交投标协议,投标一并提交责任:约定、连带、不得重复投标、任何变化都要在截标前征得招标人同意 4。 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不得相互串通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不得向招标人获评委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不得以
40、他人名义或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5。 开标程序 开标时点、主持人以及开标时不予受理的投标文件的相关规定不予受理投标文件情形: 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6。 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 1 由招标人代表、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2 一般招标项目评标专家随机抽取,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可由招标人直接指定 3 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曾经在招投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
41、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不能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 废标 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澄清 文字为准;单价为准 中标候选人 1 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
42、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 2 能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低于成本价的除外. 7. 中标要求 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权利 书面评标报告—-15 日确定中标人-—15 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书面报告——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 日内退还未中标人投标保函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此类推。 签订合同 前提:中标通知发出30 日内+提交履约保证金 垫资不属于违法 8. 招标程序 施工招标具备的前提条件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
43、批准; 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招标方式—-公开、邀请 必须公开招标的施工项目: 1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 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 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施工项目: 1 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 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 拟公开
44、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资格审查(预审、后审)——不得排斥歧视,合格者参加投标 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 日前;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少于20 日 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 其他规定 必须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招标代理 可采用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前提下
45、才可进行自行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为中介组织,按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被代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成立条件 相应资金、编标及组织评标的能力、专家库 资质等级 甲级——各类;乙级——1 亿元人民币;暂定级——6000 万人民币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法相关内容 (一)重点内容解析 1.安全生产保障 组织保障措施 保障体系—-三种特殊行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从 业300 人以上的其他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
46、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岗位责任: 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制度、规程的建立、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检查、应急救援预案、报告事故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处理、报告(本单位负责人)、记录 项目负责人:落实、确保、制定措施消除隐患、及时如实报告 对设施、设备的质量负责的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验收、生产设备、检测 设计-—设计人、设计单位 施工——施工单位 竣工验收--验收部门及验收人员 设备质量-—专业生产单位生产,经相应资格的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后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目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管理保障措施:人力资源管理、
47、物资资源管理、日常管理制度等 人力资源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知识和能力;三种特殊行业的应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一般从业人员: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一年一次);特种作业人员(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电焊、气焊等)持证上岗. 物资资源管理 日常管理制度:警示标志、行业标准、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和记录。 淘汰制度:不得使用明令禁止、淘汰、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和设备.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转让制度:相应资质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的协调制度:签订专门的生产管理协议或合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统一协调管理。 经济保障措施
48、 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主要负责人负责 保证安全设施所需要的资金—-三同时、纳入概算中 保证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培训所需要的资金: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保证工伤保险所需要的资金: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技术保障措施 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安全防护、培训教育. 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对矿山、用于生产、存储危险品的建设项目。 对废弃危险物品——监督、国家或行业标准、可靠措施、专门安全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应急预案、告知应急措施、对应急预案、 安全措施要备案. 员工宿舍-—不得与生产、经营、存储、使用危险物品
49、的车间、商店、仓库同在一个建筑物 内;设有明显标志. 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专门人员现场管理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教育、督促、告知义务. 施工现场管理——两个以上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法律责任 不满足资金投入、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人员:刑事责任-—撤职——2~20 万元 未配备合格人员——2 万元以下罚款 不符合安全设施、设备管理:5 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生产、经营、存储危险物品——根据违法所得计算罚款。 对重大危险源管理不当-—2~10 万元罚款 非法转让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根据违法所得计算,比擅自生产等轻。 未协调安全生产--限期
50、整改,停产停业。 非法设置员工宿舍——限期整改,停产停业;刑事责任 2。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知情权、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请求赔偿权、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注意: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如工伤社会保险赔偿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还可以提 出赔偿请求。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自身责任。 义务: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危险报告义务;对于危险报告义务强调从业人员发现隐患等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3.生产安全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