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水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建水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送审稿 (2012年版) 建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零一二年 目 录 1 总则1 2 术语2 3 建设用地控制4 4 环境容量控制14 5 建筑建造控制23 5.1 建筑间距23 5。2 建筑退让29 5。3 建筑高度33 5.4 建筑环境与景观控制34 6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商业服务业设施控制37 7 市政公用设施控制43 7。1 道路43 7。2 城市用地竖向49 7.3 城市水源保护与给水工程50 7.4 城市排水工程51 7。5 城市供电工程52
2、7.6 电信工程55 7。7 建筑工程市政配套设施56 7.8 城市环卫设施58 7。9 城市管线综合59 8 城中村改造建设63 9 城市防震减灾64 10 附则69 2 - - -------建水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总则 第1。0。1条为了加强建水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水县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建水县城市发展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编制和审批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自治州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
3、本规定.各项规划应当采用建水城建坐标系. 第1.0。3条建水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1。0.4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1.0。5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促进文物古迹保护与开发建设相统一,保持特色和延续传统风貌。 第1.0.6条在建水县城市各项建设项目应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条 人均建设用地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在城镇内城市建设用地
4、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人. 2。0。2条 容积率 指地块内所有地面以上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之和与地块用地面积的比值. 2。0。3条 建筑密度 指地块内各类建筑基底面积占该地块用地面积的比例(%表示)。 2.0。4条 绿地率 指地块内按规定计算的绿地面积与地块用地面积的比例(%表示)。 2。0。5条 绿化率 指地块内绿地面积与规定可以计算的道路绿化、垂直绿化的面积之和与地块用地面积的比例用%表示,一般绿化率会高于绿地率。 2.0.6条 建筑间距 指相邻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2.0.7条建筑高度指建筑物室外地坪至建筑物檐口的高度。
5、2。0。8条建筑退让 指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线距离道路红线或用地界线的距离。 2。0。9条 道路红线 指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2。0.10条 居住小区 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7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11条 居住组团 指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聚居地. 2。0.12条 低层建筑 指高度≤10m,低层居住建筑层数为一~三层的建筑. 2.0。13条 多层建筑 指高度>10m且≤
6、24m,多层居住建筑层数为四~六层的建筑. 2。0。14条 中高层建筑层数为七~九层的居住建筑。 2.0。15条 高层建筑指高度>24m的公共建筑,层数为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 2。0.16条 塔式高层建筑和板式高层建筑,建筑面宽小于35m为塔式高层建筑,建筑面宽大于等于35m为板式高层建筑. 2。0。17条 裙房 指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2。0。18条 城中村从狭义上讲,是指农村村落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农民转为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的居民区。从广义上讲,是指在城市高速发展的进程中,滞后于时代发展步伐,游离于现代城市管理之外,生活水平
7、环境低下的居民区。 3建设用地控制 3。0。1条城市建设用地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 3.0.2条 建水县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8、 R1 一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低层住区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12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良好的多、中、高层住区用地 R20 保障性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21 住宅用地 R22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
9、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不齐全,公共服务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区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32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
10、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A1 行政办公用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A2 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A21 图书展览设施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A22 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A3 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A31 高等院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
11、学校及其附属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A3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A33 中小学用地 中学、小学用地 A34 特殊教育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A35 科研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A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A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A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A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
12、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A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A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A53 特殊医疗用地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A59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A6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A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有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墓葬等用地 A8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
13、生活设施等用地 A9 宗教设施用地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各类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内的事业单位用地 B1 商业设施用地 各类商业经营活动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B11 零售商业用地 商铺、商场、超市、服装及小商品市场等用地 B12 农贸市场用地 以农产品批发、零售为主的市场用地 B13 餐饮业用地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B14 旅馆用地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B2 商务设施用地 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
14、版、文艺团体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B21 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以及各类公司总部及综合性商务办公楼宇等用地 B22 艺术传媒产业用地 音乐、美术、影视、广告、网络媒体等的制作及管理设施用地 B29 其他商务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工程咨询、技术服务、会计和法律服务以及其他中介服务等的办公用地 B3 娱乐康体用地 各类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B31 娱乐用地 单独设置的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B32 康体用地 单独设置的高尔夫练习场、赛马场、溜
15、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B4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41 加油加气站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以及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用地 B49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9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宠物医院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
16、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W 物流仓储用地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批发、交易等的用地,包括大型批发市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不包括加工)等用地 W1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W2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W3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
17、的专用仓库用地 S 交通设施用地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 S1 城市道路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配建的道路用地 S2 轨道交通线路用地 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用地 S3 综合交通枢纽用地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用地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S4 交通场站用地 静态交通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S41 公共交通设施
18、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地面部分)的车辆段、地面站、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等用地, 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S42 社会停车场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S9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U 公用设施用地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城市取水设施、水厂、加压站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高位水池等用地 U12 供
19、电用地 变电站、配电所、高压塔基等用地,包括各类发电设施用地 U13 供燃气用地 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 U14 供热用地 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U15 邮政设施用地 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等用地 U16 广播电视与通信设施用地 广播电视与通信系统的发射和接收设施等用地,包括发射塔、转播台、差转台、基站等用地 U2 环境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等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21 排水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及其
20、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U22 环卫设施用地 垃圾转运站、公厕、车辆清洗站、环卫车辆停放修理厂等用地 U23 环保设施用地 垃圾处理、危险品处理、医疗垃圾处理等设施用地 U3 安全设施用地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31 消防设施用地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U32 防洪设施用地 防洪堤、排涝泵站、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防洪设施用地 U9 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G 绿地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开放空间用地,不包括住区、单
21、位内部配建的绿地 G1 公园绿地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G2 防护绿地 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等 G3 广场用地 以硬质铺装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3.0。3条 本用地分类表适用于建水县城市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对于城市专项规划,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等,在规划编制中可采用专门标准,不受此类标准限制。 3。0.4条城市建设用地选择,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贯彻执行节约土地、保护耕地、建设山地城镇保护坝区农
22、田的政策。2。选择有利的自然条件,如地基承载力好、不受洪水威胁等不良地质带来的影响,避开生态敏感区,地下文物埋藏区和有价值的分布区。3。保护自然及人文历史资源。4。有利于城市合理布局的形成和发展. 3.0。5条对确定城市发展方向,选择城市建设用地之前,要对成为未来城市建设用地的区域进行评价,明确适宜建设、有条件建设、不适宜建设的用地分类,根据下表确定。 表3。0.5 地基承载力(t∕㎡) 地形坡度 地下水位埋深m 洪水淹没程度 工程地质 其他 一类用地(适宜) >15 <10% >2 在百年洪水位上 没有不利情况 非农田用地 二类用地(需要一定工程措施) 1
23、0~15 15%~25% 1~1。5 20—50年洪水位以上 有局部不利情况 限制条件不严重 三类 (不适宜) <10 >25% <1 10年洪水位以下 有较大冲沟、滑坡、岩溶等不利地质 有限制条件,如有矿产、文物、水源地等 3.0.6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控制性。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本规定表3。0。6《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59 表3。0.6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序号 居住用地R 公共管理及公共服务用地A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工业用地M 物流仓储用地W 公用设施用地U
24、 绿地G 一类R1 二类R2 三类R3 A1 A2—A5 A6 B1 B2 B3 B4 B9 一类M1 二类M2 三类M3 一类W1 二类W2 二类W3 G1 G2 G3 1 低层住宅建筑 √ √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2 多层住宅建筑 √ √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3 高层住宅建筑 √ √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25、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4 单身宿舍建筑 ⅹ √ √ ○ A3—A5√ ⅹ √ √ ○ ⅹ ⅹ √ ⅹ ⅹ √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5 居住小区幼托 √ √ √ ⅹ A3√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6 居住小区商业服务 ○ √ √ ⅹ ⅹ ⅹ √ √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7 居住小区文化设施 √ √ √ ○ A2—A3√ ⅹ ⅹ
26、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 ⅹ ⅹ 8 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 √ √ ⅹ A4√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 ⅹ ⅹ 9 居住小区社区服务设施 √ √ √ ⅹ A5√ √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 10 居住小区公用设施 √ √ √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 ⅹ ○ √ 11 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 √ √ √
27、 ⅹ A5√ √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12 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 ⅹ √ √ ⅹ ⅹ ⅹ ○ ○ ○ ⅹ ⅹ √ ⅹ ⅹ √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13 小型农贸市场 ⅹ √ √ ⅹ ⅹ ⅹ √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14 小商品市场 ⅹ √ √ ⅹ ⅹ ⅹ √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15 行政办公建筑
28、 ⅹ ⅹ ⅹ √ √ √ √ √ ⅹ √ √ √ ⅹ ⅹ √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16 商业服务设施 ⅹ √ √ ⅹ ⅹ ⅹ √ √ √ √ √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17 文化活动设施 √ √ √ ⅹ A2、A3√ √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 ⅹ √ 18 图书、展览设施 ⅹ ○ ○ ⅹ A2、A3√ √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29、19 教育设施(中专、中小学学校) √ √ √ ⅹ A3√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20 体育设施 √ √ ⅹ ⅹ A4√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 21 医疗卫生设施 √ √ ⅹ ⅹ A5√ √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22 社会福利设施 ⅹ √ ⅹ ⅹ ⅹ √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30、ⅹ ⅹ ⅹ ⅹ 23 商业设施 ⅹ √ √ ⅹ ⅹ ⅹ √ √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24 商务设施 ⅹ √ √ ⅹ ⅹ ⅹ √ √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25 娱乐康体设施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 ⅹ √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26 公用营业网点设施(邮政、电信) √ √ √ ⅹ ⅹ ⅹ ○ ○ ○ √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31、 ⅹ ⅹ ⅹ ⅹ ⅹ 27 其它服务设施 ⅹ ○ ○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28 商住综合楼 ○ √ ⅹ ⅹ ⅹ ⅹ ○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29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工厂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 ⅹ ⅹ √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30 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32、 ⅹ √ ⅹ ⅹ √ ⅹ ⅹ ⅹ ⅹ ⅹ 31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32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仓储物流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 ⅹ ⅹ √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33 对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的仓储物流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 ⅹ ⅹ √ ⅹ ⅹ ⅹ ⅹ ⅹ 34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
33、仓储物流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 ⅹ ⅹ ⅹ ⅹ 35 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 ⅹ ⅹ ⅹ ⅹ √ ⅹ ⅹ √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36 社会停车场、库 ⅹ ○ ○ √ √ ⅹ √ √ √ ⅹ ⅹ √ √ ⅹ √ √ ⅹ ⅹ ⅹ ⅹ ⅹ 37 汽车修理、保养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 ○ ⅹ √ ○ ⅹ U9√ ⅹ ⅹ
34、ⅹ 38 客货运公司站场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 √ ⅹ √ √ ⅹ ⅹ ⅹ ⅹ ⅹ 39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 √ ⅹ √ √ ⅹ U9√ ⅹ ⅹ ⅹ 40 污水处理场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 ⅹ ⅹ √ U2√ ⅹ ⅹ ⅹ 41 其它公用设施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 ○ ⅹ √ ○ ⅹ U
35、9√ ⅹ ○ ⅹ √允许设置;ⅹ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 ,由县城市规划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交通设施用地、不被任何用地兼容。用地兼容,以主用地性质为主,被兼容用地的建设规模不大于主用地性质建设规模的2%. 3。0。7条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上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需要调整规划的,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执行. 3。0。8条 凡用地单位征用未开拓的或未拓宽的规划道路旁土地,需同时代征规划道路宽度一半范围或未拓宽部分的土地,作为开拓道路及敷设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道路另一侧是广场、河道、绿化带或规划已建成地块,用地单位应将道路全部代为征用并负责拆迁
36、不得它用.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按实际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3.0.9条建水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开发建设,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控制容量,完善功能"的原则。 3.0。10条 新城区用地性质以以居住、金融、生产性服务业、商务办公、商贸等为主,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立面装修的项目,低层、多层、中高层建筑宜有反映建水传统建筑元素、风格,高层建筑可以以现代建筑风格为主。 3.0。11条建水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规定. 1、新开发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10亩(6667㎡),旧城改造不小于30亩,对于已出让或拆建、改造项目用地
37、小于3000㎡的,应尽量整合周边土地资源。 2、开发建设项目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从道路红线起算,用地进深不得小于60M,临规划道路红线宽20~30m,从道路红线起算、用地进深不得小于40m. 3、居民建设项目用地(小宗地)应当统一规划。 3.0.12条用地规模未达到本规定上条规定的经营性用地,应当交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土地资源整合,达到用地规模要求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3。0。13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基本建设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和房屋按有关政策预留给农民的生活、生产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原则上集中布置。
38、 4环境容量控制 4。1 建筑容量控制 4.1。1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在符合消防、安全、日照等要求同时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负荷状态的前提下,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按表4。1。1执行: 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4。1。1 建筑容量类型 建水大道以南 建水大道以北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住宅建筑 低层 30%≤D≤35% 0.8≤FAR≤1。2 25%≤D≤30% 0。6≤FAR≤1.0 多层 ≤35% ≤1。8 ≤35% ≤2。0 中高层 ≤28% ≤2.5
39、 ≤25% ≤3。0 高层 ≤25% ≤3。0 ≤23% ≤5。0 商业、办公建筑 (含旅馆建筑、公寓式办公建筑) 低层 ≤45% ≤1.4 ≤45% ≤1.3 多层 ≤40% ≤2。0 ≤35% ≤2。5 高层 ≤35% ≤3。5 ≤30% ≤6.0 文化、体育建筑 ≤35% ≤1.2 ≤30% ≤1。4 医疗建筑 ≤30% ≤2。0 ≤27% ≤2。5 教育 ≤30% 小学≤0。8,中学≤1.2 ≤30% 小学≤1。0,中学≤1.4 注:D为建筑密度,FAR为容积率;以上建设工程不含小宗地建设项目.
40、 4。1。2条对上表列入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还应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技术规定。 4.1。3条原建成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表4。1。1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加层、扩建;因公共利益需要加层、扩建的,报经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4.1.4条危旧房屋的修缮不得移动基础、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等;如危旧房屋的层高低于2.6M时,经相关专业技术部门鉴定安全后方可加高,但调整后层高不得高于3M,且不能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 4。1.5条建筑物的架空层面积不得计入绿地或其它开放空间.建筑物
41、架空层除柱围合外,没有其他形式围合的,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4.1.6条临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骑楼,宽度不小于3。0M,净空高度不小于3。6M,且不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的,骑楼部分底层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住宅楼和商住楼单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4。5M,如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5M的,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工业厂房单层建筑高度超过8M的,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4。1.7条 容积率的奖励 1、为促进节约用地,完善配套设施,提倡建筑综合体内统一规划停车场站、地下或半地下区域变电站等设施,可以对所
42、在用地的建筑容积率予以酌量递补. 2、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选址确有困难,可在建水大道以北的基地内,设置为地区服务的市政(如变电站、邮政所、环卫设施等)。设置在拟建建筑物内的,可不计该设施所占部分容积率。 3、在既定建筑容积率的建筑基地内,如建设单位愿意以部分空地或建筑的一部分(如天井、屋顶平台、廊道等)作为开放空间,无条件、永久提供作为公众交通、休息和活动之用时,可以根据提供空间比例,递补容积率指标,按下表计算. 表4。1.
43、7 核定容积率FAR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2 1。2 ≥2、≤4 1。5 注: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 。 4.2 城市绿地 4.2.1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结合《建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建水城市周边地区面山植被得到恢复,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遏制,水土流失得到控制,建水城市生态大环境根本好转;建水城市建成区形成各类绿地分布合理、总量适宜、植物多样、景观优美、具有建水地方特
44、色的城市绿地生态系统。在建水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住小区及用地规模在1500M2以上的用地,在申请规划审批时,应满足如下园林绿化要求: 1、应提供绿化总平面布置图、绿化配置设计图、效果图、绿化植物配置表。绿化植物配置表应标明使用植物的树种名称、规格、数量及相关苗木质量要求; 2、绿化的树种应以当地树种为主,针对当地气候条件和土壤的性能选择适应性较强的树种. 3、应努力实现树种适应性与景观要求相结合、绿化与美化相结合、乔灌草相结合,平面绿化与立体绿化相结合,形成层次合理、色、香、季相变化统一的自然生态型人居环境。 4、 项目的绿化应注重生态性,多种乔木、灌木、
45、花卉,少种草坪。 5、绿地率达不到要求的,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执行异地绿化。 6、绿化设计方案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审核通过的设计方案,不得随意变更,因条件变化需变更的,应重新报批,否则不予规划备案,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4.2。2条城市绿地分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五类。 4.2。3条 城市绿地按下列要求计算 1、公园绿地面积按总用地面积100%计(包括园内的水面及服务设施建筑)。 2、生产绿地专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草坪、花卉等的专门用地(不包括各单位附属苗圃的用地)、面积根据可由城市需要确定。 3、工业用地的绿地面积,一般不小于25
46、%。 (4)对医院、幼托、中小学、大专院校的绿地面积应大一些,一般占用地的40%-50%. (5)绿地率计算面积包括基地内的集中绿地和房前屋后,基地道路两边以及建筑间距的绿地,对于开发建设项目和面积较大的单项建筑工程,还应设置集中绿地。 4。2。4条防护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护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1、 防护绿地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业用地与其它用地之间应建卫生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得少于50M。如果是巨大的重化学工业地带应该为300M到500M。 ②城市内河、湖泊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宜不少于10M; ③高速公路两侧
47、应建隔离防护林带,每侧的宽度不小于50M。 ④城市垃圾处理场和污水处理厂的下风方向宜建设卫生防护林带,宽度不小于30m。 ⑤城市各组团之间应根据地形设组团隔离绿带,绿带内除园路、广场、园林建筑小品及管理建筑外,不得建设其他性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2、道路广场绿地包括行道树绿带、分车绿带、交通岛绿地、交通广场和停车场绿地等。道路绿地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道路广场绿地是指道路和广场用地范围内可进行绿化的用地,分为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 ② 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 ③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保证树木的立地条件和生长空间. ④修
48、建道路和项目建设时,宜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应按《国家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予以保护. ⑤道路绿地应根据需要配备灌溉设施;道路绿地的坡向、坡度应符合排水要求并与城市排水系统结合,防止绿地内积水和水土流失. ⑥ 道路绿带分为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和路侧绿带。 ⑦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应小于1。5M;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M、高度不大于0。6M;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应小于1。5M;当路侧绿带宽度大于8M时,应计入城市绿地,可辟为街头绿地,其中绿化用地面积应不小于该段绿带总面积的70%。 ⑧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35%,并宜设计成
49、开放式绿地,植物配置宜疏朗通透;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⑨ 景观路的绿地率不小于35%,林荫道绿地率不小于25%。 3、主干路外侧应设置绿化景观控制带(又称道路绿化景观带),城市主干路两侧用地建设退让道路红线不小于10M。 4.2。6条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界限,临城市道路退让范围内,应作通透式围栏,采用垂直绿化。 4。2。7条附属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公用设施用地中的绿地。 1、居住区绿地 居住
50、区绿地按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的要求执行,居住区附属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以下有关标准与准则的规定: ①居住区绿地由小区和组团内的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设施附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组成,包括居民能够方便地进入、植树绿化的地上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②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5%,成片改造不应低于25%;绿地面积的10%需临街设置。基础栽植的大乔木、小乔木和灌木与住宅外墙的最小距离分别为5M、3M和1。5M;应重视墙面垂直绿化、屋顶花园、阳台及室内绿化等多种绿化方式,加强绿色空间与景观的相互渗透和联系。 ③垂直、屋顶、平台等绿地面积计算方法: a) 种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