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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勤管理办法5.doc

1、公司员工考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员工的考勤管理,强化工作纪律,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下列情形为本条例所称“员工”,适用本条例: (一) 与公司或下属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二) 虽未与公司或下属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主要工作场所在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试用期内的员工、劳务派遣的员工,不包括厂家员工。 第二章 劳 动 时 间 第三条 公司根据工作性质实行不同的工作时间,但每日或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即: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条 实行定时工作制的员工,除用餐

2、时间外,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并按照如下规定作息: (一) 就职于各单位部室的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为:9:00至11:40,13:00至17:30; (二) 就职于门店卖场的员工施行三班工时制,每日工作时间分别为:早班9:00至15:30,中班11:00至18:00,晚班15:30至21:30; (三) 遇大型促销活动、重点工作跟进、公司经营性调整等情况,在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的前提下,公司将相应调整上下班时间。 第五条 特殊岗位的工作时间由各单位根据岗位特性自行拟定,并依如下规定报备或报批: (一) 自行拟定的工作时间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七日内或单位设立之

3、日起七日内报行政人事中心备案; (二) 自行拟定的工作时间超出本条例第三条范围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日内或单位设立之日起三日内报行政人事中心批准。 第六条 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欲安排员工加班的,必须由加班员工的岗位负责人以《加班申请单》形式提出申请,报请单位负责人批准。各单位应严控加班时间和人数,具体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下列时限: (一) 每日加班时长不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不超过3小时; (二) 每月累计加班时长不超过36小时。 第三章 出 勤 管 理 第七条 各单位所属部室(楼层)的岗位负责人是本部室(楼层)出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依据本条例对所辖员工的出勤情况进行监督。 第

4、八条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七日内或部室(楼层)设立之日起七日内,由岗位负责人指定本部室(楼层)一名员工担任出勤协管员,负责如下具体工作: (一) 填写《部门考勤汇总表》,每日如实记录本部门(楼层)员工的出勤情况; (二) 负责《请假单》、《年休假执行情况统计表》、《非正常刷卡登记表》、《加班申请单》等表格单据的管理与按时报送; (三) 列席公司人事管理会议,上报问题与建议,参与相关规章制度与工作流程的讨论; (四) 依据本条例与《公司员工奖惩条例》,负责本部门(楼层)员工出勤情况的自查自纠。 第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各单位已设置指纹或刷卡考勤机的,在本条例施行后仍由原负责人进行“正常与非正

5、常刷卡数据统计”、“人员增减”、“机器维护”等工作,部门(楼层)刷卡所对应的机器不变。 第十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存在或本条例施行后新设的单位,未设置指纹或刷卡考勤机的,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七日内或单位设立之日起七日内,由专人负责建立签到签退本,对本单位员工每日出勤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遇有新员工入职、岗位变动、磁卡丢失等情况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采取签到签退形式的单位,应在员工到岗的当日建立登记; (二) 采取指纹考勤形式的单位,应自员工到岗之日起七日内采集指纹; (三) 采取磁卡考勤形式的单位,应自员工到岗或丢失磁卡之日起十日内向员工发放新磁卡。 第十二条 对应岗位或班

6、次,员工刷卡或登记的时间,应较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所规定的时间有所提前或延后;上班应至少提前五分钟;下班应至少延后五分钟。 第十三条 各单位部室的员工可以着工装刷卡或登记,门店卖场的员工必须着工装刷卡或登记。 第十四条 当预见到刷卡或登记的上下班时间可能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时,应当在到岗或离岗之前由本人向岗位负责人说明情况,到岗后或离岗前填写《非正常刷卡登记表》,否则视为迟到或早退。 第十五条 所有员工必须刷卡或登记上下班,每名员工在工作日应当至少有两次刷卡或登记记录。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应当在到岗或离岗时刷卡或登记,否则视为漏刷卡。 第十六条 门店卖场的员工晚班下班刷卡

7、离岗的时间虽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但其与所在楼层当日同班次其他员工的刷卡时间时差在两分钟以内的,不属于早退。 第十七条 员工应当有秩序刷卡或签到,不得将水、油、灰尘等污物留在指纹采集窗口,也不得用尖锐物品接触考勤机。若遇指纹或磁卡不识别等特殊情况时,应当及时联系本单位相关负责人,不得私自进行操作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行政人事中心将不定期对各单位执行本章规定的情况进行巡察,并对违纪人员以《行政人事中心通报》的形式进行批评,同时参照《公司员工奖惩条例》进行后续处理。 第四章 休 假 与 请 假 第一节 法定节假日与带薪年假 第十九条 员工全年享有的法定节假日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

8、 元旦、五一劳动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各一天; (二) 国庆节、春节各三天; (三) 农历节日如遇闰月,以第一个月为休假日;调休日不算作法定节假日; (四) 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东乡族、撒拉族、保安族等十个少数民族的“尔代节”放假一天。 (五) 遇节假日各部层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等工作,确保节日期间中心正常营业工作。但除必要岗位外不鼓励员工加班。 第二十条 员工全年享有的带薪年假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 在公司或下属分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十年以内的,年休假为五天;十年以上二十年以内的,年休假为十天;二十年以上的,年休假为十五

9、天; (二) 员工上半年符合休假标准的,可在当年下半年安排休假,下半年符合休假标准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安排休假; (三) 实习生未正式录用前(以办理招工手续为准),实习期间不计算工作时间。 (四) 年休假天数不包括国家法定的休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产假、婚假等假期时间; (五) 部门(楼层)岗位负责人休假,由单位负责人批准;其他人员休假由岗位负责人批准; (六) 带薪年假原则上应一次性休完,确因工作需要无法一次休完的,经岗位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分次休假,但不得跨年度; (七) 年初各部门(楼层)应做好员工休假的计划安排,以不影响工作为前提,妥善调整好员工的休假计划,避免出现

10、集体休假,对不服从休假安排者,按自动放弃对待。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形不享受带薪年假: (一) 事假累计二十日以上的; (二) 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十年以内的员工,请病假累计两个月以上的; (三) 连续工作十年以上二十年以内的职工,请病假累计三个月以上的; (四) 连续工作二十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四个月以上的; (五) 女员工休产前假同上述病假规定; (六) 若员工当年享受了年休假,其病、事假、产前假假期超过了上述规定期限的,则下一年度不再安排休年休假。 第二节 事 假 第二十二条 员工因办理个人事务须占用工作时间,应当参照如下规定请事假: (一) 员工事假三日以下的,由

11、岗位负责人批准;超过三日的,由单位负责人批准; (二) 岗位负责人本人的事假不论天数,由单位负责人批准; (三) 员工无正当理由不予批准休事假; (四) 员工事假身在外埠,原因特殊而不能按时到岗,需及时按上述规定电话申请续假,经批准后执行,到岗次日补办审批手续; (五) 试用期内的员工休事假超过七天的相应顺延试用期时间。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按事假处理: (一) 因打架受伤治疗期间; (二) 停职检查期间; (三) 因本人违法违纪被公安部门传唤或拘留期间; (四) 有问题待处理期间; (五) 半日休息、半日工作的员工利用工作时间看病; (六) 因私出境旅游期间; (七)

12、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而需休假的时间。 第三节 病 假 第二十四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治疗及休养的时间,即为病假,病假时间参照如下规定执行: (一) 员工休病假十五日以内的由岗位负责人批准,十五日以上的由单位负责人批准; (二) 岗位负责人本人的病假不论天数,由单位负责人批准; (三) 病假4小时以内按半天计算,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的按一天计算,每超过8小时,超过部分另起一天计算; (四) 员工依据劳动合同规定享受的医疗期亦可做病假处理,超过医疗期的按劳动合同规定办理,医疗期自本人病休之日起计算; (五) 病休期间如遇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时,前后病休时间应合

13、并计算; (六) 连续病休期内遇有公休日时则按病假处理,法定休假日不计算病假。 第二十五条 病假员工工作地与病情诊断地或住院地一致的,病假申报手续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 因急症或慢性病急性发作急诊就医的,当天应及时与单位或岗位负责人电话联系,三日内到岗开具《请假单》; (二) 病假员工的三级甲等医院病休证明原件、医院病历复印件、相关化验报告复印件统称为“本地就医证明”,凭此开具《请假单》。 第二十六条 员工因探亲、公差等事务离开工作地后申请病假的,病假申报手续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 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急诊病休证明原件、医院病历复印件、相关化验报告复印件统称为“外阜就医证明”,发生

14、急症就医且病假天数在七日以下的,凭“外阜病假证明”开具《请假单》; (二) 发生急症就医且病假天数超过七日的,或者因慢性病症就医的,不在病假范围内。 第二十七条 《请假单》经岗位或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生效,《请假单》生效后,每月二日随同《部门考勤汇总表》并附“本地病假证明”或“外阜病假证明”报送至公司行政人事中心;《部门考勤汇总表》中应对“员工因病住院期或病假期跨两个考勤月”的情况予以特别注明。 第二十八条 非本人责任将证明丢失,须由部门(楼层)岗位负责人写出书面报告,经核查无误后方可确认病假。 第四节 丧 假 第二十九条 员工的直系亲属或公婆、岳父母离世,丧假按如下规定执行: (

15、一) 一般直系亲属离世,给予三天丧假;员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离世,给予一天丧假; (二) 丧假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三) 员工工作地与直系亲属离世地不一致的,路途往返时间另算,但不包括在员工工作地离世但外阜送灵的情况; (四) 员工丧假由岗位负责人批准,岗位负责人丧假由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五节 探 亲 假 第三十条 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非外派员工,其配偶或父母双方的居住地、工作地与员工的工作地不一致,且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按如下规定享受探亲假: (一) 员工探望配偶,探亲假每年一次,假期二十天; (二) 未婚或离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一次,假期为二十天,但因工作

16、需要也可以两年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三)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探亲假每四年一次,探亲假二十天; (四) 上半年工作满一年的下半年享受,下半年工作满一年的第二年享受; (五) 已婚员工同时符合探望配偶与探望父母条件的,择一享受探亲假; (六) 当年登记结婚的员工,不享受探望配偶假期。 第三十一条 探亲假原则上不得分开享受,情况特殊分开享受的,最多不超过两次;探亲假均包含公休日,不包含法定节假日;父母或配偶赴外地学习或临时工作,不论时间长短一律不享受探亲假。 第三十二条 员工探亲假由岗位负责人批准,岗位负责人探亲假由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六节 工 伤 假 第三十三条 员工发生工伤需要

17、休养治疗的时间为工伤假,工伤假按照如下规定执行: (一) 员工连续休工伤假十五日以上的,休假期间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 员工休工伤假须由单位负责人批准,未经批准休假时间按病假处理; (三) 工伤员工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提供“本地就医证明”或“外阜就医证明”,无上述证明的休假时间,视情况按病假处理。 第七节 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陪护假、婚假 第三十四条 员工休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陪护假、婚假,依据公司《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和《女员工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旷 工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一) 未按规定手续

18、请假或虽提出辞职申请但未获得批准而不到岗; (二) 迟到、早退六十分钟以上; (三) 不服从工作安排,擅自不到岗; (四) 工作时间擅离职守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三十分钟以上); (五) 假期已满无故不到岗; (六) 各种假期无证明或证明无效; (七) 伪造或涂改各种假期证明; (八) 假期证明丢失或未按时上交而责任在本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可根据岗位的具体情况,在不违反本条例的前提下,就本条例的第三章、第四章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前各单位已对加班或假期批准权自行拟定的,参照如下规定区分执行: (一) 单位规定的批准人级别高于本条例所规定的批准人的,按各单位规定执行审批; (二) 单位规定的批准人级别等同于或低于本条例所规定的批准人的,按本条例执行审批。 第三十八条 不符合本条例加班或休假规定,但由于原因特殊单位需进行安排的,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送行政人事中心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涉及的名词解释与表单范例,参见《公司人事制度名词解释与表单范例说明》。 第四十条条 由公司行政人事中心负责本条例的修改与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涉及违纪问题的具体处理办法,参见《公司员工奖惩条例》。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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