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 次 1 总则 3 3 基本规定 4 3.1 民用建筑分类 4 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4 3.4 建筑与环境 4 3.5 建筑模数 5 3。6 防灾避难 6 4 规划控制 7 4.1 建筑基地 7 4。2 建筑突出物 10 4.3建筑连接体 11 4。4 建筑高度 12 5 场地设计 13 5.1建筑布局 13 5。2 道路与停车场 13 5。3 竖向 15 5。4 绿化 15 5.5 工程管线布置 16 6 建筑物设计 17 6。1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17 6.2 平面布置 17 6.3 层高和室内净高 18 6。4 地下
2、室和半地下室 18 6。5 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19 6.6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和浴室 20 6。7 台阶、坡道和栏杆 21 6。8楼梯 22 6.9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26 6.10 墙身和变形缝 26 6。11 门窗 27 6.12建筑幕墙 28 6.13 楼地面 29 6。14屋面 30 6。15 吊顶 31 6。16 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 31 6.17 室内外装修 32 7 室内环境 33 7。1 光环境 33 7。2 通风 35 7.3 热湿环境 36 7。4 声环境 38 8 建筑设备 41 8.1 给水排水 41 8.2
3、暖通空调﹙燃气﹚ 42 8。3 建筑电气 44 2 1 总则 1。0.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13]169号文的要求,对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进行全面修订本规范是在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基础上修编改名为《民用建筑设计统一规范》.“通则”自实施近8年来,在规范编制、工程设计、标准设计等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国家经济技术发展和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21世纪初期对各项民用建筑工程在功能和质量上有更高、更新的要求.节能、环保、绿色等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强化,使得建筑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功能复杂化、综合化,加之新材料
4、新技术也不断涌现,而从业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更需要这本标准,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和民用建筑设计规范编制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的重要通用标准之一,以保障民用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和质量,确保建筑物使用中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环境,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本着“增”、“留"、“删”、“改”四原则对原《通则》进行修订。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由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城乡经济和技术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无论是城市还是村镇,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都不能放松,根据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本规范作为国家标准也应适用于城
5、乡。乡镇建筑一般规模小、标准低,但所订日照、通风、采光、隔声等标准在乡镇广大地区更容易做到,地方上也可根据本规范内容和具体情况制订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 1.0。3根据原《通则》中的设计基本原则和现代要求,加以补充和发展。如人、建筑、环境的相互关系,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原则等,这些要求无量的指标,但作为设计的重要理念和原则,不可忽视。国家有关的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根据《城乡规划法》,将第5款改为“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强调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和乡村。为了打破当前城市风貌“千城一面"、建筑缺乏地域特
6、色等问题,增加了“宜具有地域特色,” 3 基本规定 3。1 民用建筑分类 3.1。1 民用建筑分类因目的不同而有多种分法,如按防火、等级、规模、收费等不同要求有不同的分法。本规范按使用功能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和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 3。1。2民用建筑按照建筑高度和层数分类是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和住宅类型来划分的。超高层建筑是按照1972年国际高层建筑会议确定高度100m以上的建筑物为超高层建筑。注中阐明了本条按层数和建筑高度分类是取决于防火规范规定,故其计算方法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7、执行。 3.1.3民用建筑等级划分因行业不同而有所不同,不宜在本规范内作统一规定。在专用建筑设计规范中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来划分,如交通建筑中一般按汽车客运站的大小划为一级至五级,体育场馆按举办运动会的性质划为特级至丙级,档案馆按行政级别划分为特级至乙级,有的只按规模大小划为特大型至小型来提出要求,而无等级之分。因此,本规范不作统一规定等级划分标准,设计时应符合有关标准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3.3。1本条是根据《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综合而成,明确各气候分区对建筑的基本要求。由于建筑热工在建筑功能中具
8、有重要的地位,并有形象的地区名,故将其一并对应列出。附录A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从《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附图2。1。2摘引。 3。4 建筑与环境 环境即包括以大气、水、土壤、植物、动物、微生物等为内容的物质因素,也包括以观念、制度、行为准则等为内容的非物质因素;既包括自然因素,也包括人文因素;既包括非生命体形式,也包括生命体形式。环境是相对于某个主体而言的,主体不同,环境的大小、内容等也就不同。狭义的环境,如环境问题中的“环境"一词,往往指向对于人类这个主体而言的一切自然环境要素的总和。 建筑设计需考虑的环境包含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建筑应承担技术的环境责任与空间的社会责任。建筑与
9、环境的关系应以“人与自然共生”、“人与社会共生”为基本出发点,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树立“人-建筑-环境”和谐发展的意识,从环境角度关注建筑全寿命期的过程;实现建筑与自然的永续发展、建筑与社会的和谐共生。 本次调整梳理了环境影响的自然与人文两大部分,并分别针对性地进行描述。 3.4.1 1我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中,对地质环境条件的分析包括:气象水文、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以及人类工程活动影响等方面。按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不能局限于建设用地和规划用地面积内,应视建设和规划项目的
10、特点、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种类确定。 另外,基地选址也应考虑其周围应具有能获得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等卫生条件;周围环境的空气、土壤、水体等不应构成对人体的危害、确保卫生安全的环境。 2 建筑应基于对自然资源急速消耗的现状和可持续发展思想的理解,综合建筑全寿命周期的技术与经济特性,从环境角度关注场地、材料、形式、技术和设备的选用等因素,减小环境压力,实现建筑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这是处理建筑与环境关系的宏观前提. 3 基地在完成建造后,应通过综合景观环境设计,完善对自然环境的具体回应。 4 建筑物在建造过程中,对原材料的获取、建筑材料与构配件的加工制造、现场施工与安装、建筑使用过程的运营维护
11、以及最后的拆除和处置都会对资源和环境产生影响。建筑设计应关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综合考虑规划设计阶段、施工阶段、运营阶段和拆除后对环境的影响,综合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中的各个要素,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3.4。2建筑设计应关注建筑与城镇空间环境的协调以及整体美感的塑造。建筑的体量包括建筑高度、层数等内容;建筑的形体包括建筑的缩进与出挑、建筑底部和顶部的处理、建筑立面的色彩、肌理、窗墙比等内容;建筑群体的空间组合关系包括建筑临街面、建筑后退等内容. 3。5 建筑模数 本节在原规范6.1。2条:的基础上提升为独立章节,强调设计全过程执行《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
12、2。在原条文“建筑平面的柱网、开间、进深等主要定位轴线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统一协调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建筑层高、门窗洞口尺寸要求,宜按照基本模数1M=100的倍数设计。 3.6 防灾避难 防灾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突发性灾害,用于避难人员集中救援及避难生活,经规划设计配置的应急工程设施,它应有一定规模的场地和按照应急避难要求配置的建筑工程和设施. 建筑设计应执行国家有关应急管理、防灾减灾的法律法规。防灾避难场所的设置必须满足相关规范要求,以保证人员安全。 4 规划控制 4。1 建筑基地 4。1。1《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
13、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
14、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第四十二条规定:“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建筑基地的土地使用性质反映了城市规划、镇规划对该建筑使用功能的要求。建筑的使用功能必须符合上述法定规划的规定,而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建设项目的法定规划依据。建筑基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是规划控制土地开发强度、环境容量和质量的三项重要指标,是建设方获得土地使用许可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基地提出的“规划条件".因此,本条明确了建设项目应符合上述土地使用控制的基本要求。 4。1.
15、2本条明确了当建筑基地与城市或镇区道路红线不相邻接时,建筑基地应设置连接道路与城市或镇区道路连接,以保证建筑基地有必要的通道满足交通、疏散、消防等需要。该连接道路的最小宽度是以小型商场、幼儿园、小户型多层住宅等建筑的一般规模3000m2为界进行规定的。见图4.1。2-1、2、3。 图4.1.2—1 建筑基地与城市(镇区)道路红线相邻接示意图 图4.1.2—2建筑基地只有一条道路与城市(镇区)道路相连接示意图 图4。1.2-3 建筑基地有两条道路与城市(镇区)道路相连接示意图 4.1.3建筑基地地面高程设计应依据所在城市或镇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高程控制要求进行
16、场地设计,并处理好建筑基地雨水的排放问题。一方面高程设计应充分考虑建筑与场地以及建筑基地与相邻建筑基地的关系,不应产生内涝;另一方面高程设计应综合考虑雨水的收集回用,有利于调蓄,减少雨水径流。 4。1.4为避免相邻建筑基地因建筑物紧贴用地边界建造而造成各种有碍安全、卫生等后患和民事纠纷,保障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以及通风、采光和日照等要求,制定本条规定。通常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中,出于对区域整体空间以及安全、卫生的考虑会标定地块(建筑基地)的建筑控制线(如建筑后退线等)以限定建筑的建造范围,建筑基地内建筑设计应满足这些规划控制要求。 第2款明确规定了邻接建筑基地中两栋建筑物(如住宅
17、商店等建筑)毗连建设的条件:(1)两栋建筑各自前后皆留有符合防火通道宽度要求的空地或道路;(2)两栋建筑之间设置了防火墙。见图4。1.4-1。 图4。1.4—1相邻建筑基地建筑毗连建造示意 第3款是为了保障本建筑基地和相邻建筑基地内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场地的合法权益的基本规定。对于体形比较复杂的建筑和高层建筑,宜进行日照分析,并应将建筑基地及周围建筑基地已建、在建和拟建建筑的影响考虑在内。 4.1.5本条各款是维护城市交通与行人安全的基本规定,建筑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选择在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的道路可开口位置范围内。第1款中70m距离是综合下列因素后确定的:道路拐弯半径18m —
18、 21m,交叉口人行横道宽4m—l0m,人行横道至停车线约2m,停车、候驶的车辆(或车队)的长度,公共汽车站与交叉口的距离一般不小于50m,主干路交叉口展宽段一般为50m-80m。见图4.1.5-1。 图4。1。5-1建筑基地在城市主干路交叉口开口位置示意 4。1。6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本条所指的文化设施一般应包括: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会展中心以及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体育设施一般应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等公共体育设施;娱乐康体设施一般应包括: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溜冰场等设施
19、 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由于人员量大且集散相对集中,因此人员疏散及城市交通的安全极为重要。但建筑使用功能不同、建筑容量和人口容量不一、人员集聚特点差异较大,故本条只作一般性规定。此外,人员密集的各类公共建筑基地的规划设计还应符合所在地城市规划、镇规划及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第一款的规定见图4。1.6. 图4。1.6 建筑基地与城市(镇区)道路邻接长度示意图 4.2 建筑突出物 4。2.1规定建筑的任何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均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及基地边界线建造,一是因为道路红线以内的地下、地面及其上空均为城市公共空间,一旦允许突出,影响城市人流、车流交通安全、城市景观、地下管线及空间
20、的开发和利用等;二是基地边界线是各建(构)筑物用地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规定建筑的任何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均不得突出,是防止侵害相临地块的权益。若允许突出,二基地之间可能发生相互破坏对方的相关设施而产生矛盾,故规定不允许突出. 4.2.2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是指临街道路的建筑可以在不妨碍城市人流、车流交通安全条件下突出一些建筑突出物。 凸窗、空调机位等建筑构件的突出尺寸修改为0。60m,一是考虑到部分城市已要求空调外机位置需要增加遮挡板,以统一建筑外立面的美观,二是综合考虑通用的空调外机的厚度尺寸及散热所需的空间,因此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允许突出尺寸增加至0。60m。 4.2。3
21、因城市规划管理的需要,各地规划主管部门常在基地边界线以内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以控制地面建筑物的主体(一般是指建筑的主副楼的外墙面)不得突出该线。但对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及其附属设施,各地因地制宜,要求不同,故未作统一规定,设计时应遵循当地规划要求及其相关规定。 4.2.4公益上需要主要是指:过街人行天桥、隧道及其出入口;地铁出入口及其通风设施;公共交通(包括BRT)停车亭、各类交通指示牌、公共电话亭、治安岗、售报亭等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临时建(构)筑物。在不影响城市交通、消防、城市景观及公共安全的前提下,经当地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 4.2。5在骑楼、建筑连接体和沿道路
22、红线悬挑建筑的下方,一般均为公共空间,有可能为车行或消防车通行,故应满足其通行尽空;也可能是大量人流,故其上空不应设置影响公共卫生及安全的相关设施。如空调外机及排气扇排出的热风、厨房油烟及其他有害气体等。更应该避免和防止高空坠物,以保证公共场所的卫生及其他安全。 4.3建筑连接体 4.3.1 建筑连接体是城市建设中为强化建筑与建筑、建筑与公共设施、建筑与公共交通站点等之间联系,通过建筑连廊跨越道路红线或基地边界线所进行的连通。为实现区域内不同地块间的人车分流,提高公共设施的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道路红线以内、基地边界线以外的空间均为城市公共空间或他人领地,故建筑连接体的建设须征得当地
23、规划及市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4。3.2 建筑连接体需要连接不同基地之间的建筑,因设计和建设时序不一,建设单位往往按照自身的建设条件而进行建造.特别是需建造城市二层步行廊道体系的区域,更需要规划和建设部门在规划和设计阶段进行协调,做好连接体的宽度及二端竖向标高的统筹。同时规定先建单位应当按照专业或规范要求,预留连接接口,后建单位应当履行后续连接工程的工作。 地面上空建筑连接体的建设,是在城市二栋建筑之间横跨,需确保不影响城市人行、机动车行、消防通道等使用功能。建筑通廊距路面的净空高度,根据《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的最小净空:人行为2.3m,非机动车为3.5m,机动车为4。
24、5m,行驶电车为5。0m等。 地下建筑连接体分廊道连接和地下室整体开发连接二大类,其上部均须满足市政各类管道等设施敷设的要求,同时为日后扩容或地铁通行提供可能。 地上和地下建筑连接体的设计还应满足《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要求。 4.3。3 规定净宽大宜于9米,主要是考虑结构一般一个柱跨的尺寸,同时该尺寸也能满足一般人流及车行的交通功能。另参照《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第2。2。1。2款:天桥桥面净宽不宜小于3m,地道通道净宽不宜小于3.75m,为保城市公共交通的通行功能以及安全要求,建议人行天桥等地上连接体的净宽不宜小于3m;同时,考虑到地下连接体的封闭性,
25、行人的空间感受较为压抑,建议地下连接体的净宽不宜小于4m。 地下或裙楼部位的建筑连接体,如兼作横跨城市道路的人行天桥或地下人行隧道时,经当地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其出入口可在道路红线以内或建筑控制线以外建设,以方便行人。 4。3.4 建筑连接体若作为非交通性使用功能时,横跨道路的地下空间或地面以上连接体,都存在疏散宽度要求大,疏散距离要求小,疏散楼梯设置的位置受限,从而导致人流疏散距离过长、与相关规范要求相悖的问题;同时地面以上建筑连接体也都存在加设竖向受力结构困难,从而造成结构跨度过大,连体后建筑形体过长等结构难题.故设计时均应高度重视,确保其安全。 4。4 建筑高度 4。4.2 本条建
26、筑高度计算只对在有建筑高度控制要求的控制区内而言,与3。1。2条计算建筑高度来分类不是一个概念. 5 场地设计 5。1建筑布局 5。1.1建筑与场地应取得适宜关系,充分结合总体分区及交通组织,有整体观念,主次分明,建筑与场地和谐共生. 5。1。2本条各款重点强调建筑间距应满足防火、城市规划、采光、日照等场地设计的要求。第2款中对天然采光也有建筑间距要求,由于各地所处光气候区等情况不同难以作出间距具体数据。原则是天然光源应满足各建筑采光系数标准值之规定,具体计算在7.1节条文和条文说明及《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中已有规定。无论是相邻地建筑,或同一基地内建筑之间都不应
27、挡住建筑用房的采光.建筑和场地日照标准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有明确规定,住宅、宿舍、托儿所、幼儿园、宿舍、老年人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等类型建筑也有相关日照标准,并应执行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日照标准制定的相关规定。 5.2 道路与停车场 5.2.1按消防、公共安全等要求对基地内道路的一般规定。为便于设计掌握,本条明确了应设置人行道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居住小区。4000人的居住小区为一个街坊的居住规模,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规定,每户按3。2人计,4000人即为1250户,按每户0。5机动车停车位计算,4000人的居住小区应配置625辆机动车
28、相当于一个特大型停车场,为保证居住小区内的交通安全,有必要设置人行道,避免上下班出入高峰时行人无法通行。 5.2.2相对于《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的条文,本条进一步明确了道路的宽度和回车场地的要求。主要内容为:1居住区与公共建筑的道路应有不同的宽度要求;2 增加了人行道的无障碍要求;3 主要道路最小转弯半径的要求。回车场地应保证场地的转弯半径(内径)不小于3。0m,大型车回车场地应保证场地的转弯半径(内径)不小于10。0m。 5.2.3基地内的建筑间距不仅应满足防火要求,还应满足日照、卫生、良好的视线等间距和安全通行要求.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均应满足表5.2。3的最小距
29、离规定。 5。2。4本条中的规定主要针对基地内道路。基地内的地下汽车库出入口与基地内的道路之间应满足适当的安全距离,驾驶员在进入基地内道路前的一段距离内,应能看到道路上的行车和行人情况,以便能及时采取措施顺利通过或安全停车;缓冲段可根据下列情况设置: 1 地下车库出入口起坡点距离基地内主要道路交叉路口或高架路的起坡点不小于5。5m; 2 地下车库出入口与基地内主要道路垂直时,出入口起坡点与主要道路边缘应保持不小于5.5m的安全距离; 3 地下车库出入口与基地内主要道路平行时,应经不小于5.5m长的缓冲车道汇入基地道路。 缓冲段长度取5。5m是借鉴了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
30、设置标准》的规定,按照至少一辆小型汽车的安全等候距离,以保证基地内道路通行安全.当基地内地下车库出入口相邻城基地外的城市道路时,与城市道路之间不应小于7。5m。 5。2。5本条对室外停车场做出规定,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这类停车场一般在体育场馆、剧场和展览馆等大型观演、展览建筑中较为多见.停车场的坡度下限是为了满足径流排水,坡度上限是为了考虑停车时手闸制动不溜车;停车场出入口宜分离设置,若出入口位于单向道路一侧时,应沿道路行车方向先设置进口、后设置出口;若出入口位于双向行驶道路一侧时,应采取右转进出的方式布置,以避免进、出车辆交叉。本条规定的无障碍停车数量是以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
31、规范》GB50763的要求为依据的。停车位要求有树木遮阳是为了体现绿色、生态的要求,是降低夏季车内的温度,减少油耗和二氧化碳的排放的有效措施. 5。2。6本条为新增内容。虽然大部分建筑均通过设置地下停车库解决机动车停车问题,但对于大型公共建筑尤其是文化、医疗、体育等建筑,室外停车场是不可缺少的,有必要增加相关规定.有关停车场出入口数量的设置,主要借鉴了上海市标准《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的规定,既考虑停车场出入口的通行要求,也须考虑管理的方便. 5.2。7本条为新增内容.条款中的内容来源于《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5。2.8本条为新增内容。非机动车停车场应在基
32、地范围内布置,要求不宜设置在交叉路口附近是为了减少对城市道路的交通影响;商业建筑、文化娱乐建筑和体育建筑的非机动车停车数量较大,当停车数大于300辆应增加出入口数量满足通行和疏散要求。非机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此类车尺寸较大,对非机动车的出入口宽度加以规定,方便电动自行车的通行。 5.3 竖向 5.3.1 第1-2款坡度的确定悉根据《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99修订。 第3款基地防洪、防涝的规定是保证用地安全的最基本条件。场地设防等级应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94 。 第5款的制定悉根据《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99修订。 第
33、6款的制定是为了保护用地免于长期受地下水浸泡,有利于建(构)筑物的安全稳固和地下管线的维护。 第7款土石方与防护工程是竖向设计方案是否合理、经济的重要评判指标。因此,多方案比较,使工程量最小,是设计应贯彻的基本原则。 5。3.2第1-2款 道路坡度的确定系根据《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及《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有关纵坡和横坡坡度的限制制定的,有关机动车道设计连续上坡或下坡的纵坡缓和段的设置及缓和段坡度、坡长的限制,竖曲线的设置,设有超高的平曲线的最大超高横坡度、合成坡度、曲线加宽的设置等问题可参照上述规范采用最小计算行车速度执行。机动车道最大坡长是纵坡大于最大
34、纵坡一般值时,对纵坡坡长的限制长度,根据《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条文说明,当车速较低,设计速度小于或等于30km/h,设计通行车辆爬坡能力较大时,坡长可不受限制。 第4款无障碍通道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有关规定。 第5款 纵坡是山地和丘陵地区竖向设计最关键和最敏感的内容。参照国内外相关道路设计标准,考虑到目前车辆性能的改善;在车辆低速行驶的街区道路、旅游度假区道路等设计或改造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放宽对其最大纵坡要求。 5.4 绿化 5.4。1 第2款 根据我国建筑绿化现状及绿色建筑要求,墙体垂直绿化与屋顶绿化作为绿化
35、面积已经得到认证,并有很好的发展前景 5。4.2 第1款 地下建筑顶板覆土层与自然土的连接宜大于地下室总边长的1/3,以满足排水及植被土壤层微生物及菌类的生长. 第2条由于受到地下建筑及地下管网的阻断,覆土绿化的植物无法通过土壤毛细管上升作用吸收到生长所需的地下水,因此覆土厚度应满足植物生长的要求,保证绿化的长期效果。 5.5 工程管线布置 5.5.1工程管线的地下敷设有利于环境的美观及空间的合理利用,并使地面上车辆、行人的活动及工程管线自身得以安全保证。 作为应首先考虑的敷设方式在此次修编中增加并首条列出。 有些地区由于地质条件差等原因,工程管线不得不在地上架空敷设,设计上要解决工
36、程管线的架空敷设对交通、人员、建筑物及景观带来的安全及其他问题.同样工程管线在地上设置的设施,如:变配电设施、燃气调压设施、室外消火栓等不仅要满足相关专业规范或标准的规定,在总图、建筑专业设计上也要解决这些地上设施可能对交通、人员、建筑物及景观带来的安全及其他问题。 5。5.2此条是原则性条款,以确保工程管线在平面位置和竖向高程系统的一致,避免与市政管网互不衔接的情况。 5。5.4 综合管沟敷设工程管线的方式,对人们日常出行、生活干扰较少,优点明显。为保证综合管沟内的各工程管线正常运行,应将互有干扰的工程管线分设于综合管沟的不同小室内。采用综合管沟前,应做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以确保经济合理
37、性。 5。5.7此条款的修编除保留原标准中工程管线之间的水平、垂直净距及埋深,工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及绿化树种的水平净距的规定要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说法外,另根据我国目前实际工程情况,增加了可适度减少水平、垂直净距的方法. 5。5.9此条款的增加是为了维修方便和使用安全 5.5.10工程管线检查井井盖的缺失,造成许多隐患。要求工程管线的检查井井盖宜有锁闭装置,是为了以防井盖的缺失造成行人伤亡或车辆损毁。 5.5。11此条的制定目的是防止近、远期工程的管线布置处理不当而形成不合理的布局,造成土地浪费、布置混乱、环境不佳,并给施工、检修、使用等带来诸多不便。 5。5.12本条的制定是总结
38、了经验教训,为保证人身安全及防止扩大危害。 6 建筑物设计 6.1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6.1.2建筑物应按防火规范有关规定计算安全疏散楼梯、走道和出口的宽度和数量,以便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人员迅速安全疏散。有标定人数的建筑物(剧场、体育场馆等),可按标定的使用人数计算;对于无标定人数的建筑物,疏散人数应按房间的人员密度值进行折算,展览建筑、商场、娱乐场、汽车客运站等无标定人数空间人员密度参考值见表6。1。1,根据所处城市、地段、规模等不同,经过调查分析,确定合理人员密度,以此为基数,计算安全出口的宽度和数量。 表6。1。1 无标定人数的房间人员密度值 序号 房间功能 人员密度(人/㎡
39、) 1 展览建筑 展厅 地下第一层 0。65 地上第一层 0.70 地上第二层 0.65 地上第三层及以上各层 0.50 2 商场 营业厅 地下第二层 0.56 地下第一层 0.60 地上第一、二层 0.43~0.60 地上第三层 0。39~0。54 地上第四层及以上各层 0。30~0.42 3 娱乐场 录像厅、放映厅 1。0 歌舞厅、夜总会、游艺厅 0.5 4 汽车客运站 候车厅 0。91 注:对于建材商店、家具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表6.1.1相关规定值的30%确定。 6.2 平面布置 6。2.1本条规定了
40、建筑平面布置应根据其使用性质,满足建筑的功能、工艺等要求.建筑的使用寿命长达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在设计时很难预料今后的变化,为了体现可持续发展原则和节约资源,在设计中强调平面布置的灵活性和可变性,为今后的改扩建提供条件; 6。2。2建筑使用空间应充分利用日照、采光、通风和景观等自然条件,体现了以人为本的设计原则,即提高了工作和生活的舒适性,又充分利用自然条件达到了绿色节能的目的。 6.2.3建筑出入口布置较为复杂,其平面布置应结合场地和建筑交通组织、场地高程设计以及防灾减灾疏散等要求进行布置,并应符合各类建筑使用功能要求,以及各类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6。2。4我国是多震区国家
41、本条对地震区建筑平面布置的特殊性提出了符合抗震要求的相应规定。 6.3 层高和室内净高 6.3。1鉴于不同使用功能建筑对层高的要求有较大的差别,具体到每个建筑也存在差异性,所以不宜作统一的规定,应结合具体的使用功能、工艺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综合确定,并符合相关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6.3.2本条款对室内净高计算方法作出规定。除一般规定外,对楼板和屋盖的下悬构件(如密肋板、薄壳模楼板、桁架、网架以及通风管道等)影响有效使用空间时,规定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构件下缘(肋底、下弦或者管道底等)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 6.3.3建筑各类用房的室内净高按使用要求有较大的不同,应分别符合相关专用建
42、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空间带有共同性,规定最低处不应小于2m的净高是考虑到人体站立和通行必要的高度和一定的视距。国内外规范一般按此规定。 6.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4.1~6.4.3条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地下空间快速发展时期,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已经由单一的开发利用模式逐渐转变为综合开发利用模式。建筑地下室尤其大型公共建筑的地下室与城市地下空间的连接的实例逐渐增多。为突出地下室与城市地下空间联系的重要性,将原规范6.3.1条相关内容单列出为6。4.2条,并强调联系便利,同时分界明确。 另,目前设计项目中的室外管线设计往往滞后,且设计人员对护坡挡土墙厚度不甚了
43、解,地下室边界退让基地边界的距离不足,带来后期施工,室外管线设计困难等问题,有的甚至影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市政管线等的安全.所以特别补充了6.4。3条。 6.4.4~6.4.7条 保留原条文6.3。2的部分内容,取消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明确规定的内容;并将此条分解为4条,且将6。4。5作为强条。 考虑到目前将居住用房设于地下室的情况不仅在居住建筑中存在,而且在旅馆、宿舍等建筑中也存在,所以将原“居住建筑中的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改为“地下室不应布置居室用房”.另从绿色建筑设计出发,提倡地下室采取自然采光通风等措施。 6.4。8本条文在原条文的基础上简化内容,主要强调防排两方面的
44、内容。地下室防排水设计应综考虑地表水、地下水、毛细管水等的作用以及人为因素引起的附近水文地质改变的影响;地下室出地面的建筑、管线等应注意防排水、保温措施;严寒及寒冷地区的排水沟应有防冻措施;严寒地区的汽车坡道宜采用融雪措施.由于山地、坡地建筑受山洪灾害危害较大,所以布置在山地、斜坡上的地下室应采用山坡截水沟,截水沟断面应通过计算确定. 6.5 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6。5。1设备层的净高应根据设备和管线敷设高度及安装检修需要来确定,不宜作统一规定. 设备层的设置位置及布局要便于市政管线的接入和设备的进出以及维护、维修。如有些设备的安装一般在土建完工后进行,所以对体量较大或使用一定年限需
45、要更新换件的设备,在布局中要充分考虑设备及部件的进入通道或吊装口的设置需求。 对有产生振动和噪声的设备用房,应采取减振降噪的措施。对有特殊安静要求的居住用房,其直接上层、下层和毗邻的房间内,尽量避免设置设备层中振动和噪声较大的给水加压、循环冷却等设备用房,因无特别有效的减振降噪措施,很难满足《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对居住用房的居住环境要求,所以在建筑布局时应权衡考虑。 设备层内各种机械设备和管线在运行中产生的热量,或跑、冒、滴、漏等现象会增加室内的温湿度,影响设备正常运转和使用,也不利于操作和维修人员正常工作。因此规定设备层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当设于地下室又无机械通风
46、装置时,应在外墙设出风口或通风道,其面积应满足换气的要求。 6。5.2 避难层的位置、面积、构造及设备设施的配置要求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已有明确的规定,本条做原则性提示。 避难层除了避难面积外一般可兼顾设备层的设置.以办公建筑为例:一般办公的使用面积为8平方米/人,而设计避难人数5人/平方米,根据此设置标准可知:每人避难层的避难使用面积相当于每层办公面积的1/40,再加上避难层的设置相隔一般不超过50m,也就是再考虑最多不超过15层的避难人数,避难面积一般不会超过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的一半,如果是酒店或公寓,避难人数还少,避难面积会更小,剩余的一多半面积就可设置设备等用房
47、但设计中要注意满足各功能区之间的防火、隔声、防振等要求. 6.6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和浴室 6。6.1 1 人员较少或使用频率较低时,服务半径可适当加大. 2~4 对于卫生用房下面的房间根据其对卫生、安全要求的严格程度进行了区分,对于有严格卫生、安全要求的房间上方,必须杜绝渗漏的隐患;第3条针对公共建筑的餐厅、多功能厅、医疗等有较高卫生要求用房,原来上部也是不允许设置有水房间,这类房间一旦发生渗漏会产生较大的损失,应尽量避免.随着技术的发展,采取有效的措施可以避免渗漏,因此也适当放宽。 6。6。2由于女性排队如厕的现象比较普遍,经调研,男女平均如厕的时间比例接近1:1。5,因此
48、在男女人数相当时,男女厕位的比例不应小于1:1.5,在有女性人数大于男性人数,或大量人员集中使用的场所要进一步增加女厕厕位配置的数量. 6。6.3公共厕所的大便器宜以蹲便器为主,并应为老年人和残疾人设置一定比例的坐便器。在有儿童使用的卫生间,宜设置儿童尺度的洗手盆、厕位。 大、小便的冲洗宜采用自动感应或脚踏开关冲便装置。厕所的洗手龙头、洗手液宜采用非接触式的器具,并宜配置烘干机或用一次性纸巾。 无性别卫生间是为解决一部分特殊对象(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共同外出,其中一人的行动无法自理)上厕不便的问题,主要是指女儿协助老父亲,儿子协助老母亲,母亲协助小男孩,父亲协助小女孩等。无性别厕所内的设
49、备应考虑儿童及老人使用方便,并应有特殊标志和说明。 6.6。4表6.6.4规定了隔间平面尺寸,均为最小尺寸,在标准较高的场所应适当增加。表中隔间尺寸以中—中尺寸计(10mm~20mm厚的轻质薄板),如采用较厚的材料,尺寸应相应加大。 6。6.5卫生设备间距规定依据以下几个尺度:供一个人通过的宽度为0。55m;供一个人洗脸左右所需尺寸为0。70m,前后所需尺寸(离盆边)为0.55m;供一个人捧一只洗脸盆将两肘收紧所需尺寸为0。70m;隔间小门为0。60m宽;各款规定依据如下: 1 考虑靠侧墙的洗脸盆旁留有下水管位置或靠墙活动无障碍距离;居住建筑在空间紧张时可以适当减小,但不得小于0
50、35m. 2 弯腰洗脸左右尺寸所需; 3 一人弯腰洗脸,一人捧洗脸盆通过所需;居住建筑因可以避让,可以适当减小。 4 二人弯腰洗脸,一人捧洗脸盆通过所需; 7 门内开时两人可同时通过;门外开时,一边开门另一人通过,或两边门同时外开,均留有安全间隙;双侧内开门隔间在4。20m开间中能布置,外开门在3.90m开间中能布置; 8 此外沿指小便器的外边缘或小便槽踏步的外边缘。内开门时两人可同时通过,均能在3.60m开间中布置. 6。7 台阶、坡道和栏杆 6.7.1 “室内台阶步数不应少于2级”,从安全考虑应该设两级以上,但目前在住宅或公共建筑大空间中出于为营造相对独立空间等原因而设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