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张店中心中学财务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为规范会计人员依法理财行为,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预防或减少工作过错发生,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特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所称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因过失或者故意造成过错行为的责任人给予经济惩戒和行政处理。对过错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二、会计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处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三、会计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的形式有九种:限期改正补救;赔偿损失;扣发绩效工资或目标考核奖;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考核优秀及评先进资格;年度考核不合格;暂时停止本职工作;取消会计任职资
2、格;行政处分等.四、工作过错追究的范围:(一)在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和学校制度上确有错误,必须纠正的行为.(二)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中,因工作人员的过失或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在工作中确有重大错误,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损失,必须纠正或挽回经济损失的。(四)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受到群众举报和领导及有关部门追查,经核查属实的。(五)接转电话、传达通知、参加有关会议、传达领导旨意、执行领导交办任务失误,造成不好影响或影响工作的.(六)遇重大问题情况不报或办理不及时导致延误或误传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七)统计、行文、审核、签章工作中马虎从事,未按规定把关并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八)对公物
3、、重要物品管理不善,导致公物、重要物品损失或者丢失的。(九)收费不执行政策的。(十)应及时归档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件、资料未按要求及时归档,造成残缺或丢失的。(十一)办理业务不执行规定,态度粗暴或久拖不决,造成上访或矛盾激化的。(十二)擅自将单位现金不及时存入银行导致被盗或丢失的。(十三)工作任务不能完成或失误较多受到上级部门或校领导的点名批评或由于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造成在检查评比活动中失分的。(十四)分工不明确,责任模糊,致使互相扯皮或故意扯皮、推诿等导致影响工作的.五、工作过错责任确认:(一)个人独立行使职权并作出处理的,由其个人承担责任。(二)少数人共同决定并处理的,其成员共同承担责任,
4、坚持正确意见未被采纳的成员不承担责任.(三)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由导致错误决定的成员承担责任,没有过错的成员不承担责任.(四)对同一工作过错负有责任的不同人员,应根据过错主次大小、承担相应责任。六、追究会计工作过错责任,应根据过错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作出相应的处理。(一)由于工作行为造成的过错,需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赔偿损失的,由学校或所属独立核算单位赔偿损失后,再追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责令过失或故意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损失及费用.(二)在工作中因人为责任事故造成财产、资金损失,责令赔偿损失,并根据情节轻重扣罚绩效工资 100 元、200 元、300 元、500 元、8
5、00元或 1000 元.(三)对工作过错的调查由学校纪委监察等部门负责的,计财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方便。(四)工作过错的调查,需指派两名以上人员进行调查,调查完成后形成专题调查材料。(五)工作过错追究的认定由财务处班子或学校领导在听取调查情况汇报的基础上,集体讨论决定。(六)工作过错认定生效后,由计财处或学校发出过错责任追究通知书,责令有关单位纠正过错行为或采取措施挽回过错造成的影响。七、被追究工作过错责任的单位或人员,对认定的过错和处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一周内向财务处或学校说明原因,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取消,减轻或维持责任追究。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