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8 ,大小:22.04KB ,
资源ID:4047564      下载积分:6 金币
验证码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温馨提示: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账号(用户名为邮箱或者手机号,密码是验证码),方便下次登录下载和查询订单;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4047564.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声明  |  会员权益     获赠5币     写作写作

1、填表:    下载求助     留言反馈    退款申请
2、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3、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4、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5、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人****来】。
6、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7、本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人****来】,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注意事项

本文(三和学校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doc)为本站上传会员【人****来】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8-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三和学校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doc

1、三和学校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为切实保证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市、县发展党员工作的具体要求,针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把关不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的情况,对相关的党组织及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责任追究的原则 1、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要认真受理、查处,不得消极懈怠,姑息迁就。 2、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

2、及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按照工作范围及职责,准确认定问题性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追究党组织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做到既严肃认真,又处理恰当。 3、坚持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凡属群众反映发展党员工作问题的来信、来访,都要认真接待、登记,并及时调查核实所反映的问题。对确有问题的,必须严肃、及时查处。 4、坚持基层党组织负责制的原则。基层党(总)支部、党委要严把入口关、程序关、政审关。对发展对象实行谁介绍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谁预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第二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的主要对象是负责发展党员工作的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具体对象是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

3、的培养人、考察人、入党介绍人、党支部组织委员、党支部书记、党总支书记和基层党(工)委党办主任、分管党务工作的副书记、党(工)委书记以及发展党员工作中涉及到的政审、计生等方面的相关审核人员。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范围 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考察,发展对象的政审、公示、“双学”培训考试、计生审核等规定履行的入党手续,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等工作过程中,出现把关不严,工作失职,违反发展党员政策和工作程序的问题,均属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人,按照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对尚未构成违纪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限期整改等方式,督促帮助改正;对不适宜从事党务工作的,要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的追究根据事实情况由县委组织部、县纪检委等相关部门进行查处.责任追究和组织处理,一般应自发现问题之日起,在60天内处理完毕。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具体内容 、属以下情况的,对培养人、入党介绍人、考察人进行责任追究。 1、未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未认真了解入党

5、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作风、现实表现等情况,未就有关问题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或向党组织作出与事实不符报告的。 2、未对发展对象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的. 3、未向支部党员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真实情况,未在被介绍人填写的入党志愿书等相关手续上正确填写自己意见的。 4、在有关入党材料填写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5、其它违反发展党员政策和工作程序的行为.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基层党(工)委必须对相应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对构成违纪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查处,直至开除党籍。 、属以下情况的,对基层党支部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对

6、申请人递交的入党申请书,支部或有关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或遗失的。 2、未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党员大会)集体讨论同意,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 3、未指定一至二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未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及按规定参加“双学”培训考试的。 4、未对入党积极分子每半年考察一次,或对入党积极分子未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而列为发展对象的。 5、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未能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内外群众、党小组、团组织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或未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同意,或未向全体党员公布,而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 6、 在召开支部党

7、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前,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或在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未调查核实就予以接收的. 7、入党材料不全的情况下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或转正事宜的。 8、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后,未在一个月内讨论其转正事宜的;或未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而给予转正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9、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时,未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在支部党员大会上进行票决,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赞成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而作出接收预备党员或予以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决

8、议的。 10、在发展对象、入党介绍人或预备党员缺席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接收、转正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11、未在一个月内将支部党员大会决议及有关入党材料上报上级党(工)委审查、审批和归档的。 12、知情不报,向有关审核、谈话人员提供假情况;或弄虚作假,伪造、更改、销毁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记录的。 13、在召开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等相关会议,未及时在党支部记录簿上如实记录的. 14、在村级党组织中发展不在该村工作、生活、居住的;在非公企业党组织中发展不在该企业工作满三年的或根本不在该企业工作的;在机关单位党组织中发展临时工、合同工不满三年的或根

9、本不在该单位工作的。 15、突击发展党员或私自印制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发展党员预审表、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转正考察表等发展党员相关材料的。 16、三年以上未发展党员的. 17、其它违反发展党员政策和工作程序的行为.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基层党(工)委必须对该党支部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甚至予以组织整顿,同时取消该党组织及有关责任人当年度党内各项工作评先评优资格;对构成违纪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直至开除党籍。 、属以下情况的,对基层党(工)委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未正确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的政策和规定,长期不对发展党员工作实施正确指导,在本党(工)委

10、造成发展党员工作重大失误的。 2、未制定发展党员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草率从事,在一年内突击大批发展党员,或超过一年以上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 3、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未仔细审议和把关的. 4、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未按规定在三个月内审批的;因特殊情况延长审批时间,但未能在六个月内审批的。 5、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未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而予以批准发展的. 6、在发展党员程序中,所需的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双学”培训合格证、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发展党员预审表、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转正考察表、公示材料等材料不全而予以批准发展或转正的。 7、在党委会审批预备党员

11、前,未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的. 8、未对发展对象进行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未参加“双学”培训或培训成绩不合格而予以批准发展的。 9、在审批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时,未经过集体讨论、表决决定的;或以党委成员传阅、党政联席会议等方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的. 10、党委会同时审批两名以上人员入党或转正时,未进行逐个审查和表决的. 11、未适时组织预备党员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的。 12、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对所属基层党组织出现违反程序、规定等问题,未及时发现和处理的. 13、在村级党组织中发展不在该村工作、生活、居住的;在非公企业党组织中发展不在该企业工作满三年的或根本不在该企业工作的;在机关单位党组织中发

12、展临时工、合同工不满三年的或根本不在该单位工作的。 14、突击发展党员或私自印制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发展党员预审表、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转正考察表等发展党员相关材料的。 15、在召开党委会议研究批准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会议后,未及时在党委记录簿上如实记录会议表决情况的,或弄虚作假的. 16、其它违反发展党员政策和工作程序的行为.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县委组织部要对基层党(工)委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对基层党委班子和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度集体和个人党内各项工作评先评优资格;对构成违纪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查处,直至开除党籍. 、属以下情况的,对发

13、展对象或预备党员进行责任追究. 1、在填写入党志愿书等相关手续时,不认真、不如实填写,故意隐瞒和弄虚作假的。 2、在党组织接收为预备党员之前或预备党员考察期间,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有违法违纪问题,应当向党组织说明清楚而没有说明的. 3、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放松自身的学习和思想改造,不能以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4、县委组织员谈话时,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入党动机不纯或对党章等党的知识缺乏的。 5、因其他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是发展对象者,一年内不得吸收入党,待完全改正错误,提高认识后方能重新申请入党;是预备党员者,党组织要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视其情况,可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八条 本制度由中共定远县三和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中共定远县三和学校支部委员会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