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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院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doc

1、中 医 医 院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方案.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临床、医技及护理人员等。 第三条 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制定医疗事故防范预案,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 医疗纠纷的受理 第四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并妥

2、善保存病历,收集和保存有关实物及证据等,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科室层面,并及时上报医务科。 第五条 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和调解,及时组织科内讨论,得出初步结论,并将情况如实向业务院长或院长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一般性医患纠纷医务科需在6小时内报卫生局医政股备案;对出现重大医疗事故、医患纠纷以及易引起群发性事件的问题,医务科必须在2小时内上报县卫生局.医务科不得漏报、瞒报. 第六条 较为复杂或严重的医疗纠纷由业务院长根据医务科的报告,组织院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讨论

3、和鉴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七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经医患双方协商,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由医务科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准备相关资料,报分管院长、院长同意后,按程序进行。 第三章 医疗纠纷的鉴定 第八条 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承担我院医疗纠纷鉴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医务科,承担日常工作,其程

4、序如下: 一、各科室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组织科内讨论和评析,并把结果及时上报医务科.   二、纠纷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报告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经过、自己应负的责任及吸取的经验教训。   三、医务科负责收集患方投诉材料。 四、整理有关资料,组织并通知医患双方及有关医疗、医技、护理、管理方面鉴定专家进行医院内的医疗纠纷鉴定.   五、纠纷发生科室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有责任及义务配合进行有关医疗事故调查及医疗事故鉴定调查工作。   第九条 组织院内医疗纠纷鉴定的目的: 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应对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存在的缺陷、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意见.

5、 ⑵医院有无过错及医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    ⑶纠纷性质的判定,初步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    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应按情节及后果,认定当事人应承担责任的大小,主要责任人及次要责任人。 第四章 医疗纠纷的处理 第十条 对一些小的纠纷,当事科室和家属通过协商予以解决的,医院认可处理结果,但事前必须向医务科报告,事后必须在医务科备案,在医务科的指导下和家属签署有关处理协议,协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避免给医院造成隐患或带来不良后果。   第十一条 主要责任人认定:一般情况下主管医生或首诊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危重抢救病人主管医生不请示、不汇报,私自

6、决定治疗方案或手术方案,产生的纠纷主管医生为主要责任人;下级医师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技术失误、不负责任、脱岗、不作为甚或推卸责任等产生的纠纷上级医师为主要责任人;手术台上主刀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因见习医生(新分配大学生、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实习生、进修生发生的纠纷,带教老师为主要责任人;医疗纠纷、事故主要原因属于护理方面的,追究护士、护士长的相应责任;责任人界限不清的视为共同责任人。 第十二条 经过院内及(或)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鉴定,和通过法律途径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主持解决的,科室和责任人必须认可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纠纷发生科室和相关责任人不配合解决纠纷,不参加

7、医疗事故鉴定等,均以医务科处理意见为准;故意给医院制造麻烦,挑起医疗纠纷的,医院从行政处理角度给予从严处理。 第五章 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凡医疗纠纷发生赔偿结果的,责任人均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具体办法待定。 第六章 医疗纠纷、事故免于和从轻追究范畴 第十五条 在患者生命危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经请示上级医师后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后经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小组鉴定,治疗措施得当而患者死亡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条 医院或科室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新疗法或特殊情况,经过了医院批准,在充分准备的前提下并履行了告

8、知义务,各项医疗工作符合诊疗常规和有关规定,但因业务技术不成熟及我院医疗设备条件所限而发生的医患纠纷,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七条 发生的医疗纠纷或事故,经本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纯属技术因素,责任人平时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以前从未发生过医疗纠纷,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可适当从轻处理. 第八章 医疗纠纷、事故的备案登记 第十八条 医务科对发生的医疗纠纷、事故进行登记备案并永久保存.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员的书面材料;   二、医务科对事件的调查报告; 三、医疗专家鉴定组的鉴定结论; 四、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协议书; 五、医院对责任人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发生纠纷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或不配合调查等,各科室瞒报、漏报医疗纠纷(指发生补偿或减免医药费用的医疗纠纷),并产生不良后果,科主任为主要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医疗纠纷处理小组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为一专业技术组织,其结果供协调解决医疗纠纷,不成为法律诉讼对象。 第二十一条 既往有关制度与本制度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未涉及内容参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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