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条 为规范对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执业行为投诉处理,增强法律服务人员依法执业和优质服务意识,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依据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判定法律法规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要求、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判定所及其法律服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律师法》、《公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司法判定管理问题决定》、《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措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措施》等行业法律法规和部颁规章,侵犯其正当权益,依据本措施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第三条 向司法行政机
2、关提出投诉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称投诉人;投诉人投诉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判定所及其法律服务人员称被投诉人。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设置负责投诉处理工作业务科室,具体办理投诉事项,推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投诉; (二)向相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资料; (三)在调查核实基础上,审查被投诉行为是否有违法违规之处; (四)对被投诉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行为依据要求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提议; (五)法律法规要求其它职责。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推行投诉处理职责,应该遵照正当、公正、立即、便民标准,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
3、律法规正确实施。 第六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定时将投诉查处工作情况向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汇报。 第七条 对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转办或指定处理投诉案件,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立即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汇报投诉处理情况。 第二章 投诉提出和受理 第八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能够书面形式,也能够口头方法。书面形式投诉,投诉人应该署真实姓名并注明联络方法;口头投诉,投诉处理工作部门当场统计投诉人基础情况、投诉请求、投诉关键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投诉人查对署名。 第九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应该提供对应证据材料。 第十条 市司法
4、行政机关负责对市直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法律服务人员投诉受理,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内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投诉受理。区司法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投诉,市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其受理。必需时,市司法行政机关也能够直接收理或指定区司法行政机关受理。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后,应该在七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匿名投诉除外),未书面通知,收到日期即为受理日期。经审查含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 (一)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 (二)依据要求应该由法律服务机构受理投诉; (三)投诉人不能提供基础证据材料或证据材料含糊不清;
5、 (四)证据材料和投诉事实没有直接或肯定联络; (五)匿名投诉。 对(一)、(二)项,应该通知投诉人向有权受理机关或机构提出,对(三)、(四)项,应该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案件,应由投诉处理业务科室填写《投诉案件受理记录表》,由机关关键责任人签署受理意见。 [FS:PAGE] 第三章 投诉调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后,应该全方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相关证据,调查证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被投诉机构、人员及其它相关人员应该主动帮助调查,调查问询应该制作笔录并由被问询人查对署名。 第十四条
6、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摘录、复制或泄露投诉材料,不得将投诉材料转给被投诉人。但调查中确实需要当面核查除外。 第十五条 投诉案件调查终止,投诉处理业务科室,应该对投诉事项进行全方面审查,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经司法行政机关关键责任人同意或经局领导集体讨论经过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对需要由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受理投诉司法行政机关应全方面调查核实相关材料,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拟处理意见,报请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投诉人投诉问题经查证属实,司法行政机关应该依法处理,投诉问题经查不实,对投诉人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7、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司法行政机关责令被投诉人限期更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分别给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构不成行政处罚,由行业协会依据行业要求分别给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训斥、取消会员资格等行业处分。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法律服务机构执业; (二)私自接收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或接收对方当事人财物; (三)提供虚假证据,隐瞒关键事实或威胁利诱她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关键事实; (四)私自出具公证书、判定书; (五)为不真实不正当事项出具公证书; (六)有意做虚假公证、判定; (七)泄漏在
8、执业活动中知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八)未经同意,私自在法定办公住因另外地点设置办公室、接待室,或私自设置分支机构; (九)不向委托人开具服务收费正当票据,或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 (十)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要求应该给处罚或处分其它法律服务行为。 第十九条 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后,被投诉人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或自觉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或处分;违法违规行为轻微并立即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不予处罚或处分。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案件,司法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该通知被投诉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理由及依据,并
9、充足听取被投诉人意见,被投诉人提出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应该采纳。被投诉人要求听证,应该根据要求组织听证。 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该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不过法律要求期限少于六十日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要求期限内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经司法行政机关关键责任人同意,能够合适延长,并通知投诉人;不过延长久限最多不超出三十日。 第二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应该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由机关关键责任人签发,加盖单位印章,根据本措施第二十一条要求期限送达被投诉人。 第二十三条 被投诉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能够依法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法
10、制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该将投诉处理结果根据本措施第二十一条要求期限书面回复投诉人。书面回复由机关关键责任人签发,加盖单位印章。 [FS:PAGE] 第二十五条 投诉人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服,能够依法请求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申请复核。 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送达投诉处理决定书、投诉处理回复等文书,采取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署名或盖章。 第二十七条 对群众反应强烈、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大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受到行政处罚,由司法行政机关在全系统进行通报。
11、 第二十八条 责令被投诉人限期更正,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应严格监督被投诉人推行相关责任,被投诉人所在法律服务机构负有管理责任,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应监督该法律服务机构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处理工作部门应在处理决定、书面回复送达后十日内填写《投诉案件结案记录表》,由机关关键责任人签署结案意见。 第三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处理投诉事项应该建立投诉档案,一事一卷。卷内应包含《投诉案件受理记录表》、投诉书、问询笔录、相关证据、调查汇报、处理决定、对投诉人回复、送达回证、《投诉案件结案记录表》等材料。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投
12、诉事项,应该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立即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三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案件过程中,应保持冷静态度,举止文明,语言温和,有理有节,对因工作人员作风粗暴,造成激化矛盾应给严厉批评,造成严重后果,依法给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被投诉人阻挠、变相阻挠投诉人投诉,打击报复投诉人,依法给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投诉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她人,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投诉人无理取闹,辱骂工作人员,干扰正常办公秩序,尚不组成犯罪,可报请公安机关依法给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本措施和其它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不一致,以其它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莱芜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