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石家庄市商务局工作制度石家庄市商务局工作人员文明用语为进一步规范商务局机关工作人员的文明从政行为,更好的体现商务局的良好形象,创建和谐的服务环境,特制定市商务局工作人员文明用语。 1、问候用语:您好、早晨好、下午好。 2、称谓用语:先生、女士、同志(知姓氏可加在前面,知职务可称其职务)。 3、接待用语:请进、请坐、请喝水(茶)、请稍等;请问您需要办理什么事情;对不起,让您久等了。 4、接电话用语:您好,这里是石家庄市商务局XXX处(室);请问您是哪里?请问您贵姓?请问您需要办理(咨询)什么事情? 5、答谢用语:谢谢;多谢;对不起、请您谅解;不客气; 6、送客用语:再见;请您走好;石家庄市商务局
2、首问责任制外单位人员来我局办事或电话联系工作,无论找到哪个职能部门或工作人员,第一个接待或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做好外来人员的接待和其所需办理事项的衔接工作。一、首问责任人对外来办事人员要热情予以接待;对电话联系工作的,应使用“您好、这里是单位、请、再见”等文明礼貌用语。二、外来人员需办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应详细了解情况,并按规定及时认真办理.三、外来人员需办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必须向其耐心解释,并引导其到有关职能部门或人员办理,如不属于我局办理的事项,应介绍其到相关责任部门办理。四、外单位人员电话联系的工作,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
3、可告知其有关职能部门或人员的电话;如有关职能部门或人员的电话无人接听,对方再来电话,要认真做好记录,问清来电人员的联系方式,并负责转达到有关职能部门或人员;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要认真解答,一时无法解答清楚的,应与其商定时间再电话联系。五、首问责任人不履行责任,对外来办事或电话联系工作的人员态度冷、硬、横,甚至刁难、推诿,导致其投诉的,将视情节轻重,严格按有关规定予以石家庄市商务局AB角岗位工作制度为了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方便服务对象,规范服务行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避免出现无人顶岗的现象,更好地方便办事群众。按照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特点,制定本制度. 一、AB角岗位工作制
4、度是指在工作日内,负责行政许可(管理)事项的A岗责任人(A角)因各种事由不在岗,B岗责任人(B角)应主动顶岗的工作制度. 二、处室各行政许可(管理)事项工作岗位,都要确定AB岗位责任人,即AB角。A角为主,B角为辅,A角因事不在岗,必须提前一天做好工作的移交;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B角要主动顶岗。 三、B角在顶岗期间,应做好本职工作,享有A角的职责权利,并对A岗的工作负责。 四、AB角应主动熟悉相关业务技能,不断提高工作办事水平,确保前来办事的企业群众能办得了事,好办事。 五、因推诿、扯皮等造成工作失误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在岗责任人的责任。 石家庄市商务局 行政许可(管理)事项 一次性告知制度
5、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办事人到我局咨询(或电话咨询)办理属本局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宜,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退回补办,或未按规定程序等申报不予受理的,经办人员负有一次性告知需要办理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等的责任。 一、 经办人员对办理有关事项的办事人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未按规定程序等申报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或办理程序、受理时限等。 二、 经办人员在向办事人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告知的形式。如果办事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对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需作书面详细说明。 三、告知过程中要使用服务用语,严禁使用服务禁语。对办事群众未一次
6、性告知造成来回多次跑的或态度生硬、未热情接待的,按失职处理.石家庄市商务局限时办结制度第一条 为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推进依法行政,对前来我局办理的各项程序性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市商务局工作人员办理有关事务,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对管理和服务对象作出服务质量和时限承诺的制度。工作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就办理事项作出决定(答复)或提出意见,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办事时间。 第三条 凡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对有关事项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简单且符合条件的,按照即到即办原则,马上给予办理;复杂项目自受理之日起,2
7、0日内办结。凡因特殊原因一时不能办理的,要主动向对方说明原因,并解释清楚。 第四条 本制度中的时限,指法定工作日,如遇公休或法定节假日,办理时限顺延. 第五条 全体工作人员对组织交办的工作事项,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保证办理的质量,严禁推诿拖拉。 第六条 局纪检监察室负责接受违反限时办结制的投诉.投诉电话:86689161,8668 9433。收到投诉后,3日内给予答复,15日内处理完毕。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时限内处理完毕的,及时向投诉人做出书面解释。 第七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处室、单位和直接人员,将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公开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纪律处分等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
8、八条 本制度由局纪检监察室负责落实。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石家庄市商务局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商务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听证合法、规范、有序进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听证,应遵守本制度。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局属事业单位)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听证,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听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客观、便民和效率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听证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
9、可证及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下列事项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一)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三)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前款第(一)项的具体事项,按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的听证目录执行。 第五条 行政许可有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
10、六条 行政处罚相对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10日内组织听证。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于20日内组织听证。 第七条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会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八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告知听证权利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能够书面送达的,应送达听证告知书; (二)可即时送达的,口头告知后应制做笔录; (三)按照前(一)、(二)两项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第九条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听证,采取听证会的形式. 第十条 举行听证7日前,应书面
11、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和听证员姓名,告知其有申请回避、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并提示其准备证据,必要时予以公告。当事人收到通知书时,应当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听证,由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负责组织,并应在送达举行听证通知前组成听证组织。听证组织设听证主持人1名、听证员2或4名、记录员1名。 听证现场设听证主持人席、听证员席、行政执法人员(或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席、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席和公众旁听席。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有关负责人担任. 行政机关所属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具有法制机构职能的机构工
12、作人员为听证员。 参与案件调查、拟作出行政处罚意见审核的行政执法人员,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或与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听证主持人或听证员。 第十三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核对参加听证人员的身份,询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申请回避。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宣布暂停听证,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申请听证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代理听证。 委托听证的,受委托人应向行政机关提交委托书。 第十五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席,又不委托出席听证会的,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
13、关可决定缺席听证或取消听证会。 第十六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纪律和要求,并宣布听证会开始; (二)行政执法人员陈述案件调查过程,提供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拟作出处罚的依据和意见;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工作人员陈述拟作出行政许可的审查意见及理由、依据,提出有关证据; (三)申请人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行政执法人员或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工作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四)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申请人和行政执法人员或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工作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五)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就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有关情况、证据,询问行政执法人员或审查行
14、政许可申请工作人员、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 (六)行政执法人员或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工作人员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辩论; (七)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最后陈述;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交除旁听人以外的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中注明情况. (九)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七条 所有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相关的证据,均应在听证中出示。经过质证并记录入卷后,方可作为行政许可的依据.第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按照有关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听证参加人员应遵守听证会纪
15、律,不得扰乱听证会秩序。扰乱秩序者,听证主持人有权制止并提出警告。不听从制止,严重扰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不得向听证参加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落实。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石家庄市商务局专家咨询制度第一条 为了推进本局依法行政,加强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商务依法行政过程中的下列事项: (一)商务管理规划、计划建议的拟定; (二)商务管理涉及政府规章的草拟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三)涉及我市商务管理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定、重要政策的制定;
16、 (四)罚款数额较大或者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 (五)影响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 (六)其他需要专家咨询论证的事宜.第三条 咨询论证采取以下方式: (一)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 (二)网络、电话、书面形式进行.第四条 咨询论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咨询论证事项; (二)确定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 (三)向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提供相关文件及背景材料; (四)召开咨询论证会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形式,听取专家咨询论证组的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的意见,形成决策建议。 第五条 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论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国家
17、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我市商务管理发展实际; (三)咨询论证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 第六条 专家咨询论证所需经费应当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第七条 本制度由局提出咨询事项的处室(单位)负责落实,局办公室具体协助并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石家庄市商务局承诺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了更加广泛地接受社会监督,更好地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和法定义务,实现商务行政管理行为文明、科学、规范,特将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向社会公开公示. 第二条 公开公示的内容 (一)行政审批(管理)、行政执法领导小组; (二)行政审批(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身份;
18、 (三)行政审批(管理)、行政执法范围; (四)行政审批(管理)、行政执法依据; (五)行政审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主要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所涉及的各项工作程序,如审批或许可、登记、注册、备案、收费、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等程序; (六)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及法律救济的种类和方式; (七)行政管理机关的义务; (八)法律责任; (九)监督,注明监督措施和监督电话; (十)向社会承诺的有关事项。 第三条 公开公示的方式 (一)通过报刊、广播等新闻媒体和政务网站公开; (二)采取向社会公众散发宣传材料或上街上集进行法律咨询服务的形式公开; (三)在单位明显位置设置宣传橱窗公开; (四)通过直接告知行
19、政管理相对人或送达行政审批(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形式公开。 第四条 行政审批(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身份公开的方式: (一)在各处室、各单位的公示栏或宣传橱窗中,将行政审批(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照片、姓名及执法证号公布; (二)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管理)、行政执法活动中必须将自己的单位、姓名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第五条 行政审批(管理)、行政执法依据公开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把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汇集编印成册,向社会发放; (二)把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目录在本局的宣传橱窗公布; (三)把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局政务网站公布; (四)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20、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具体的条款项目及其内容; (五)送达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中要写明所依据的具体法律名称及其条款。 第六条 行政审批(管理)、行政执法等程序要绘制成直观易懂的流程图,配以文字说明在在本局政务网站公布。 第七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和法律救济措施,主要采用直接告知相对人和在执法文书中列明,同时也要在宣传橱窗中公示。 第八条 向社会承诺的事项和供群众监督举报电话,通过当地新闻媒体或宣传橱窗公示。 第九条 凡没有按此制度规定向社会进行承诺公示的,在行政审批(管理)、行政执法中有违反的,均不得评先。 第十条 本制度由局各处室、各单位负责实施
21、,纪检监察室、政策法规处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石家庄市商务局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制度 一、为了正确评价机关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考核机关工作人员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实施将奖惩,激励广大工作人员勤奋工作,锐意进取,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三、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
22、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绩,是指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廉,是指廉洁自律,依法行政,秉公办事的工作作风。 四、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五、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是整个考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年终考核的基础。平时考核采取自我考核与领导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采取月记实、季考查、半年小结、年终总结的方法。 月纪实是由被考核人按月如实填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平时考核登记册,对本职位职责、日常工作情况及功过进行详实
23、记载。 季考查是由主管领导人每季定期检查被考核人的工作记录,实际需要时也可对被考核人不定期的进行阶段评定,并将结果记录下来。 半年小结是由各单位在六月下旬或七月初利用二至三天的时间进行半年小结,其程序为:一是单位领导进行动员,二是以本处(室)为单位进行总结,每个人都要写出简要的总结材料,在一定的范围内汇报,并认真填写半年小结情况,三是由主管领导人对被考核人的半年工作及平时考察情况作出概要的评鉴,并填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平时考核登记册。 年终总结是依据平时考核的情况按照年度考核办法对被考核人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平时考核成绩应以60%的比例计入年度考核成绩之中。 年度考核每年年末或者翌
24、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二)主管领导人在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三)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四)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六、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部门机关工作人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以内。机关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具有晋职、晋级和晋升工资的资格,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具体按照下列规定: (一)、机关工作人员在一个考核段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
25、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提前晋升一级工资.(二)、机关工作人员在现任职务任期内,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三)、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按本规定晋升级别和工资档次的,从考核年度的下一年一月起开始执行。(四)、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以其本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发给一个月的奖金。(五)、机关工作人员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六)、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降职,降职决定按照国家
26、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不降低原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隆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对应的级别工资。(2)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退。(七)、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将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七、机关在年度考核时设立考核领导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由部门负责人、本部门人事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机关工作人员代表组成。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考核领导小组的日常事
27、务由本部门人事机构承担.各部门的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人员、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的,必须严肃处理。 石家庄市商务局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行为,提高机关效能,促进机关工作人员正确、高效、依法履行职责,保证政令畅通,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及其所属经授权、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活动中影响工作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
28、。机关聘用人员、借调人员影响工作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影响机关效能的行为,是指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职责,影响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损害公共利益和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本条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推诿、放弃、不完全履行职责等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按照法定或规定的依据、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等行为.第四条 对影响机关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相结合的原则;效能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局领导班子依照本办法,负责对本单位
29、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本机关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案件。第二章责任追究内容 第六条 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一)对法律、法规和党委、政府的政策、规章执行不力,消极对待,影响政令畅通,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制定、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方针政策的规范性文件的;(三)继续施行已明令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四)不按规定公开有关办事依据、办事程序、承办机构、承办人员、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监督渠道的;或不按
30、公开承诺的内容履行职责的;(五)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宜不作负责的解答、不受理的;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转送的;(六)对职责范围内管理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导致错误结果的,或漠不关心、处置不当、激化矛盾的;(七)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以及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八)办事拖拉、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正当的理由不完成工作任务的;(九)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宴请、礼品、礼金和其他有偿招待的;(十)擅离岗位、擅离职守或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与工作无关的娱乐游戏的;(十一)对应办理的事项不办理或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十二)其他违反机关效能
31、、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第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等内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一)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AB岗工作制以及失职追究制、否定报备制、窗口部门一次性告知等制度的;(二)未按规定建立和执行重大决策的规则、程序、纠错改正机制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召开会议,不按规定精减文件、简报、内刊或精减后继续制发的;(四)违反有关规定,不经批准,指令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参加各种评比、达标、升级、考核、研讨、培训等活动的;(五)违反有关规定,要求企事业单位等订阅杂报杂刊、购买图书和其他出版物以及刊登广告的;(六)未严格执行保密
32、制度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丢失的;(七)对来文、来电,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的;(八)未经领导审定擅自发文或不按规定时限发文的;(九)其他违反机关公文、公章等内部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第八条 机关执法执纪工作人员在执法执纪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一)应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立案而立案的; (二)久拖不决、久拖不执、以及采取不当强制措施的; (三)对群众的投诉、检举、控告、申诉无故不予受理或故意拖延、处理不力的; (四)隐瞒案件真相,歪曲案件事实,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五)因执法不公,造成不良后果
33、的。 第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继续或变相实施不合理的、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 (二)未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所需要的格式文本的; (三)在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外附加条件或变更标准,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事项无关的材料的; (四)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下级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的; (五)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 (六)不按规定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 (七)擅自委托中介机构、下属
34、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的;擅自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许可代理活动的。 第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无有效资格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法定依据、权限、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 (二)发现本机关存在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中,不及时制止、纠正、处理或者隐瞒、包庇的; (三)不依法履行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职责的; (四)实施行政处罚,应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实施行政处罚,使用、丢
35、失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七)搞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本位主义,或不执行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 (八)擅自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滞留等行政强制措施的。第三章责任追究的形式和责任确定 第十一条 效能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口头告诫; (二)书面告诫; (三)离岗培训; (四)调离岗位; (五)免职; (六)辞退。 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免职、辞退效能责任追究,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受到第十二条第(三)至第(六)款责任追究之一的,同时取消其当年年终评优、各项奖励及年度奖金。 第十三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
36、将影响效能的行为分为情节较轻、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行为。 (一)情节轻微行为,指给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行为; (二)情节严重行为,指给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行为; (三)情节特别严重行为,指给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行为. 第十四条 责任人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给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或第(二)项责任追究处理. 第十五条 责任人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或第(四)或第(五)项责任追究处理。 第十六条 责任人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对
37、责任人给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或第(五)或第(六)项责任追究处理。 第十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同时构成违反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的,按照党纪政纪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效能责任追究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影响效能的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责任追究承办人员的. 第十九条 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 (一)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主动、及时承认错误并纠正过错的; (三)由于过失造成的过错,危害不大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的行为。 第二十条 责任人有下
38、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追究责任: (一)因管理和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的; (三)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发生的。 第二十一条 因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国家赔偿的,除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程序第二十二条 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事项依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办理.机关效能责任追究机构负责投诉、举报的处
39、理工作。对投诉、举报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决定受理的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节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在7日内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投诉、举报,按河北省监察厅效能监察投诉处理办法(试行)办理。第二十三条 给予书面告诫以上处理的,应将追究处理决定送达被追究人员,责成被追究人员写出书面检查;对调离岗位和予以免职、辞退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离岗培训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期限为3个月。期满后,被追究人应写出整改情况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已改正的,可按期解除追究,并下达解除追究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效能责任追究有关材料应当存入做出处理决定机关的文书档案.效能责任追究处理决定送达被处理人员所在部门(单位),抄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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