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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大学债权债务管理办法-财务处.doc

1、东 华 大 学 东华财〔2014〕22号 关于印发《东华大学债权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室,直属单位: 《东华大学债权债务管理办法》经2014年第20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东华大学债权债务管理办法 东华大学 2014年7月10日 东华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7月11日印发 附件: 东华大学债权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

2、债权、债务行为,加强学校资金管理,及时进行清理结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债权债务,包括学校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预收、暂付、应收、应付、其他应收和其他应付、代管款项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华大学及其下属各单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东华大学财经领导小组是债权债务管理的领导机构,财务处是负责学校债权债务核算与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 经办人员在办理债权债务时,应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事后按规定及时结清往来款项

3、 第六条 审批人须认真审核待发生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并按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签批手续;对已发生的往来款项,要落实责任人员,定期督促清理。 第七条 财务处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债权债务进行审核、核算,并督促经办人员清理往来款项。 第三章 债权管理 第八条 学校的债权是指学校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等。 应收账款是指学校因开展经营活动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等而应收取的款项. 预付账款是指学校按照购货、劳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暂付款项。 其他应收款是指除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 第九条

4、 暂付款项的管理遵循“一事一借、一借一清、按期结帐、前帐不清,后帐不借"的原则. 第十条 部门零星购置、小型维修、教职工出差等业务的借款,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于业务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凭发票到财务处报销结算。 第十一条 基建工程、大型修缮、设备购置等大额预付款,须严格按合同规定和审批程序付款。不符合审批程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进度、时间、质量、金额等付款请求,应暂缓付款. 第十二条 办理借款时,须填写《东华大学暂借款凭证》(一式三联),填列经费支出项目和事由,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办理,从严控制借款额度. 借款人应是学校教职工及博士后人员;如因特殊情况借款人必须

5、是学生的,审批人负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暂付款项只能用于教学、科研、教辅、行政和后勤等公务开支,除个人出差借款外,不办理用于个人的现金借款.暂付款项要严格按借款用途使用,未按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借款人办理校内工作调动或调离学校手续时,必须结清所有借款。确有原因不能结清的,须书面向财务处说明原因.属于校内调动的,由原部门负责人审批;属于调离学校的,报学校审批通过后,通知财务处办理借款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借款人可通过财务网站进行暂付款还款状态查询,应自觉按期办理还款手续;财务处对各项暂付款须定期清理;项目负责人配合财务处切实做好暂付款的催还和清理工作。 对

6、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办理销账的暂付款,财务人员应定期催办; 对超过还款期限且未结清的暂付款,借款人需将长期挂账的原因和还款计划以书面形式提交报告,还款计划报告经各部门(学院)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加盖部门公章报送财务处; 对于长期挂账达到一年以上且未提交还款计划报告的,财务处可会同监察、审计部门和部门(学院的)负责人共同约谈借款人,协商还款计划; 对暂付款项三年不销账且财务约谈无效的,财务处可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暂付款项,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财务处按照《东华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东华财[2014]11号)中的规定程序进行核销。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监察部门将按规定

7、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债务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的债务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十七条 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坚持慎重稳妥的原则,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学校不提供对外担保。债务规模须经学校贷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论证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发生债务时,在学校履行完成教育部审批、备案手续后,财务处按学校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财务处根据学校财力、未来预算收入和贷款合同,制定学校的还本付息计划,保证学校的资金正常运转,并定期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及时报告

8、学校贷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暂存款等款项。 财务处应及时清理暂存款项,按照规定应当转作收入的应及时转入有关账户,纳入当年决算。对需继续挂帐的款项,要列出清单,逐项说明原因并报告财务处处长。对挂帐三年以上的款项应逐项查明发生日期、形成原因,财务处须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处理。 第十九条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学校按照规定积极组织收入,及时足额办理上缴手续. 第二十条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

9、各类款项。包括:校外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管的款项,如学会经费、学术活动经费等,以及校内各部门、学院委托代管的党费、团费等。 代管款项实行立项审批,按项目进行收支核算、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凡属对外服务收入、科研经费收入等性质的账款一律不得转入代管账款账户核算。 代管款项由受托单位向财务处申请立项,受托单位对项目的合规性、合法性负责。立项申报内容包括:委托单位、代管款项名称、款项的来源、使用范围、使用期限、审批人. 代管款项严格实行以收定支,不透支使用.代管款项年终结余款结转第二年继续使用.代管款项到期后,委托单位或委托人应及时清理账目,注销代管经费本.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实行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各项负债,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议,由财务处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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