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晋发xx1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xx83号),规范xx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积极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社会环境,参照科技部火炬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xx680号),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
2、容。第三条xx省科技厅负责对全省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各市科技局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对辖区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业务指导。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第四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第五条孵化器的发展目标:落实自主创新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新、创业的环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初创期企业;落实人才强省
3、战略,持续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吸引海内外科技创业者服务于创新型xx建设.第六条鼓励重点企业或优势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第三章省级孵化器认定第七条xx省科技厅负责省级孵化器的认定工作。第八条申请认定省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发展方向明确,突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的服务宗旨。(二)管理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
4、以上学历的占8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四)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20家以上)。(五)累计毕业企业达到10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500个(专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10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300个)。(六)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专利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七)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60%以上.(八)孵化器自有种子
5、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并至少有2个以上的资金使用案例。(九)孵化器的运营时间一般在1年以上,并按xx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时上报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十)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十一) 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本条(三)所称“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洽谈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营利性配套服务场地.第九条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
6、、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二)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三)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四)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政策。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五)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加。(六)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七) 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
7、本人担任.第十条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2条以上条件:(一)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二)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三)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第十一条省级孵化器认定基本程序:(一)申报主体向所在市科技局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二)市科技局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初审合格后,于每年5月1日10日,9月1日-10日向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提出书面推荐意见。(三)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和会议答辩,并依据评审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以文件形式确认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第四章孵化器管理第十二条省科技厅将孵化器工作纳入全省高新
8、技术产业化工作体系,依据国家统计局审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情况报表,主要从孵化服务功能、投入资金、提供就业岗位数量、孵化场地面积、在孵企业数量、累计毕业企业数量等方面对孵化器实行年度统计、审核和动态管理。第十三条各市科技局、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要把孵化器发展作为引进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技术升级的中心环节。坚持正确导向、强化目标管理、推动体制创新、促进健康发展。第十四条各市人民政府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级高新区及其相关部门,应在孵化器的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支持.第十五条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把发展孵化器事业作为创新发展和培育
9、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内容,坚持“专业孵化+创业导师+天使投资”的孵化模式,探索和推动持股孵化及市场化运行机制,引领全省孵化器的创新发展。第十六条有条件的县(市、区)应根据本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建立适合于自身特点和需求的孵化器,提升基层科技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力。第十七条鼓励和支持孵化器建设高水平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各类孵化器要建立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的预孵化体系,完善企业成长加速机制,推动孵化器由物理空间、战略规划和资金、技术、人才、市场等深层服务构成的企业加速器建设,提高创业企业的存活率,满足毕业企业的高成长发展需求。第十八条孵化器应围绕大学生的创业就业工作,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
10、,形成与大学和科研机构的战略合作关系,营造创业环境、完善孵化功能,引导大学生创业就业,缩短区域差异,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第十九条孵化器应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提升内生发展能力,完善对在孵企业的问诊、巡访和毕业企业的典礼、跟踪制度,延伸服务范围,拓展孵化功能,促进企业的加速成长。第二十条孵化器毕业企业或到期尚未毕业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孵化器,并办好有关法律和约定手续.第二十一条省科技厅每3年对省级孵化器进行审核与评估,对不合格的给予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其省级孵化器资格.对不按要求报送材料、不参加考核的省级孵化器,视为考核不合格.第二十二条被认定为省级孵化器的,可按照科技部颁布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国家级孵化器的申报。对运行良好、成绩突出的国家级或省级孵化器,通过xx省重点科技创新平台项目和科技计划项目给予重点支持。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xx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晋科工发xx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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