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贯彻执行中远集团船舶伙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加强船舶伙食管理,提高船员膳食营养,保障船员身体健康和劳动福利,根据中远集团船舶伙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船舶伙食管理的主管部门,船员公司根据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船舶的伙食管理工作,以及船舶伙食津贴支付及帐目的监督、审核工作。第二条 船舶伙食管理必须贯彻“统一管理、集中使用”的原则,要根据航次的时间进行周密计划,做到专款专用、帐物相符、帐款相符、不作假账,严禁分发伙食津贴。做到船舶伙食民主管理、定期盘点、账目公开。第三条 船舶伙食
2、管理实行船长、政委领导下的民主管理制度,船长、政委,特别是政委对船舶伙食管理要负主要责任,船舶伙食管理工作作为船长、政委工作业绩考核的依据之一.船长、政委要切实加强对船舶伙食管理工作的领导和船员膳食营养的教育引导,努力在船舶形成船员共同关心膳食营养、共同管理船舶伙食的良好氛围。第四条 船舶应建立伙食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伙委会),伙委会成员应由各部门民主推荐,其中,轮机长、大副、机工长、水手长、厨工是伙委会指定成员.有船医的船舶,医生应是伙委会指定成员之一。伙委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和检查本船伙食管理工作,监督船舶伙食质量,审查伙食计划,参与伙食采购、伙食出入、伙食保管、食品烹饪及伙食库存清查等
3、环节,征求和采纳船员对船舶伙食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公布伙食帐目。第五条 伙食计划是搞好船舶伙食管理的基础,船舶必须周密而准确地制定,首先应由船舶大厨提供伙食计划的基本需求情况,由伙委会根据船舶航线、船员人数、伙食标准、营养标准、船员口味、食品存放时间的长短、库存量、储备食品的比例、国内外伙食的价格等因素编制,由船舶领导审批生效.第六条 船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港口采购船舶伙食,一般情况下,船舶应尽可能向多家供应商询价,同时考虑伙食价格、伙食质量和供应商信誉等因素.第七条 采购伙食应保证符合国际食品安全卫生标准以及食品检疫的有关规定,在确保伙食采购卫生条件和港口当局允许的条件下,船舶可以使用现
4、金自行采购伙食。采购伙食发生的运输相关费用应从船舶伙食帐中列支,公司不再单独报销。第八条 采购伙食必须在伙委会的民主监督下,严格把好伙食入库的质量、数量关,保证伙食采购环节的公开、透明。船舶开航后发现新采购的伙食质量有问题时,应及时与供应商取得联系,积极要求赔偿损失,否则将由有关责任人来承担损失。船舶伙食入库后,大厨要妥善保管、计划使用,不得存旧用新,防止船舶伙食过期、变质、霉变现象发生.船舶伙食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失,原则上应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及相应损失。 第九条 船舶伙食应在伙委会监督下每月底自行进行盘点,依次来确认船舶的亏盈情况,船舶可以根据盘点情况来调剂船员伙食.船舶报账可以根据航次来进
5、行,原则上沿海营运的船舶航次时间很短,可以2-3个月报账一次、长航线的船舶每往返航次(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报一次伙食帐。伙食帐目应由伙委会成员签名确认,船舶领导签发。第十条 船舶大厨每周应制定周食谱并按照周食谱进行烹制,应本着丰富花色品种、提高烹饪质量、膳食营养均衡、满足多数船员习惯的原则,每日三餐原则上不少于伙食标准的70(水果、值班人员夜餐、节假日加餐、晕浪食品、当班茶叶等不超过30).船舶周食谱将作为今后检查的依据.第十一条 船舶餐饮服务人员应该保持个人卫生,着装整洁,并保持库房、厨房、炊具、餐具等整洁卫生.严禁烹制过期、霉变食品,确保船员身体健康。第十二条 船舶伙食应由船舶按规定自主管
6、理,不得出现超支或节余。一旦发生严重超支,除不可抗力外,应由船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承担.第十三条 船员公司应严格按照集团选聘船舶厨工的条件选聘船舶厨工,并且每年要对船舶厨工进行培训,逐步提高他们的烹饪技术和工作责任心,鼓励现有厨工加强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以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对不称职的厨工要及时给予调换工作岗位,使船舶厨工队伍处于良性循环。船舶领导应重视对船舶厨工的培养,为厨工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提供便利的工作条件。第十四条 船员公司应加强对船舶伙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根据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对船舶厨工的考核办法,定期和不定期的对船舶伙食管理工作进行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因伙食管理重视不够、伙食管理混乱、出现走漏和私分伙食费现象,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尤其是政委、船长、伙委会主任的责任。对以任何形式分发伙食费或私分伙食的,除全额从工资中扣除外,并按分发金额的20对政委、船长、伙委会主任进行经济处罚,并视情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第十五条 船舶要严格执行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针对本船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伙食管理措施,并及时将贯彻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中发现的问题报船员公司,船员公司每年将船舶反映的问题和对船舶伙食管理检查、考核情况报公司。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