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都儿童专科医院 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我院科研管理,更好地促进我院科研工作的开展,激励医护人员进行医学科学研究,提高我院科研学术水平和地位,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科研项目申请、评审和管理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科研项目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院级科研项目。 1、纵向科研项目指国家、省、市各级政府科研管理部门按程序下达的科研项目. (1)国家和省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人事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规划项目。 (2)省科技厅、卫生厅、教育厅、中医药管理局等规划项目。
2、3)市科技局、卫生局规划项目等。 2、横向科研项目指各科室或个人经批准与国内其他单位形成的联合研究或委托研究项目(不包括服务项目)。 3、院级科研项目指医院下达的医院科研基金项目(简称院基金项目)。资助强度为每项一万元,每年1-2项,研究期限为2年. 第二条 申请各级各类科研课题必须报医务科备案,统一管理。 第三条 申报条件: 1、申报的课题要有先进性,要有科学的研究思路、可行的技术路线、可考核的研究目标,并具有能完成课题研究的良好基础和较好的研究条件。申报者对科研项目所要解决的问题必须有比较详尽的论证。要具备开展该课题的基本条件,如:研究者已掌握本课题的初步实验资料及理论依据
3、已具备研究的技木力量、基本设备、实验用房等。 2、从事三项以上的在研课题或承担课题不能按期完成合同者,不得申报院、市级课题。 3、研究内容必须是在本单位开展,或以本单位为主、与外单位协助为辅; 4、鼓励与科研水平高、科研设备先进的单位合作申报课题。 5、院基金项目资助院内医学科学的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开展申报各渠道科研项目的预初研究工作,增强项目竞争力,以提高项目中标率,应符合下列要求:(1)研究内容必须是今后申报各渠道科研项目所需的各项预初实验工作。(2)申请者原则上应为年龄在55岁以下(含50岁)、具备独立研究能力的医疗、护理、医技、药技人员等。 第四条: 申报程序 1、
4、课题负责人必须认真、如实撰写科技计划任务书,拟定完整的科研计划及设计方案. 2、申报材料交医务科,由医务科核实后,对符合要求的,组织课题答辩、评审决定上报项目,根据学科分类,可视情况需要邀请部分院外专家参加评议. 3、院基金项目原则上为申报市级以上课题评审排名靠前但未中标的课题,报主管院长批准后确定资助项目,医务科不再单独组织评审院级课题。院基金项目申请者应填写《院级科研基金项目计划任务书》,申请者所在科室应签署意见,并经科主任签章。 第五条:各类科技合同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科技合同经医务科审核,由院主管领导批准,医院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后生效. 第六条:科
5、研项目一经批准,项目组应尽快拟订本年度的实施计划,做到人员、时间、任务、经费、物资及计划进度的落实。 第七条:科研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 1、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所承担项目的计划实施和经费使用,应严格按计划组织项目的实施,不得擅自更改研究计划,并接受医务科的监督检查; 2、每年向医务科递交课题研究进展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表; 3、接受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接受并配合主管部门所进行的中期评估或验收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4、负责建立科研实验工作档案、各项实验过程包括文字记录、影像资料以及各种实验记录、课题进行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等均应详细、如实记录归档; 5、项目负
6、责人有权确定该项目组成员,有权在规定范围内支配经费;有权决定该项目研究论文及成果的署名和排名顺序;有权对项目成员提出奖惩建议;有权决定受奖人员名单;有权按规定分配成果奖金; 6、填报由科研管理部门下发的统计调查表和成果登记表;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7、按科研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科研项目的有关材料,以便归档。 第八条:科研项目需协作时,由项目负责人与协作单位联系,起草协作协议,经医务科审核,院长批准,并签订正式合同后才能生效。科研经费转拨到院外,一律经院长审批后方可到财务科办理手续。 第九条:项目管理 1、医务科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帮助解
7、决实际困难,对研究进展情况予以检查监督. 2、医务科每年配合上级主管部门不定期地对获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每年年终由项目负责人如实填报研究计划执行情况表及经费使用情况表.无特殊原因未按时填报者,冻结其科研经费,进一步追查原因,并在两年内不受理申报新课题。 3、延期项目的管理:按原计划到期的科研项目,如无充分理由,原则上不予延长研究周期。确需延长者,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连同申请延长的研究计划送医务科报批。一般延期不得超过一年。对因故未能按计划完成科研项目内容,且未及时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并采取补救措施者,则追回拨款,并停止其下次申请科研项目的资格。 4、由于客观
8、原因致使已立项课题无法开展,需由项目负责人向医务科及有关项目主管部门申述终止研究的理由,其研究经费立即冻结。 5、获资助项目负责人因退休或离职而放弃者,应指定课题组的一名成员或由课题组推荐一名成员担任项目负责人,继续该项目的研究。 6、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改变最终成果形式;研究内容有重大修改或调整;中止项目协议;其它重要事项的变更,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医务科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7、科研项目按计划全部完成后,应及时认真总结,理论性研究项目必须有论文公开发表,作为结题和鉴定的基木材料,发表论文必须注名资助级别与单位.应用性研究项目必须经过试验或试用,取得可靠的数据或证明.项目
9、负责人须将工作总结、经费使用结算及研究论文材料(可后补)在项目结束后2个月内报送医务科验收,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已完成的资助项目,根据完成质量,予以结题和申请成果鉴定.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该项目: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剽窃他人成果或造假; 4、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十一条 院基金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项目即行中止: 1、项目研究期限内,项目负责人出国一年以上。 2、项目检查不合
10、格. 3、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研究内容,项目负责人提出中止申请。 因项目检查不合格而中止的,自中止日起,项目负责人二年内不得申请院级科研基金项目. 第十二条 院基金项目完成情况优良者,医务科优先受理项目负责人申请其他渠道的科研基金项目。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一节 经费来源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经费、横向经费、专项建设经费等。 1、 纵向经费是
11、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 (1)国家和省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人事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规划项目经费, (2)省科技厅、卫生厅、教育厅、中医药管理局等规划项目经费. (3)市科技局、卫生局规划项目经费等. 2、 横向经费是指各科室或个人经批准与国内其他单位形成的联合研究或委托研究项目(不包括服务项目)经费; 3、 专项建设经费指上级主管部门及医院投入的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及重点实验室建设费; 4、 医院设立的院级专项科研基金; 5、 国内外单位及个人捐助的科技经费; 6、 科研成果转让、专利项目推广实施、新产品研制及科技咨询服务所获经费等. 第十
12、四条 项目组申请到各类市级及以上纵向课题经费,医院分别匹配等额经费,即1:1匹配。 第二节 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 1、仪器设备费:包括科研仪器的购置、运输、安装以及维修费用. 2、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购置和使用费:因项目研究确需使用计算机或辅助设备,而项目负责人所在科室没有配置或无法提供计算机或辅助设备,经批准后可以购买,其所有权归医院。若项目负责人调离本院,所购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须办理交接手续.计算机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
13、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费用及部分耗材费等。 3、科研材料费:包括试剂、药品、实验动物等科研用消耗材料费用、样本采集的相关费用等。 4、协作费:需外单位协助承担的部分实验工作所支付的费用及用于支付使用大型仪器检测某些科研数据的费用. 5、科研业务费: (1)计算、测试和分析费,病例随访、流行病学调查费用等。 (2)学术会议费、国内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参加与本专业或课题有关的学术会议(院自选课题经费不能用于参加学术会议)或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会务费。每天出差补贴,按财务管理规定计算。 (3)咨询、评估费: 指与本专业或课题相关的专家咨询
14、评估的相关费用,包括咨询费及其交通食宿费, 原则上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5% 。 (4)资料费、检索费、出版费和论文版面费:资料费是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 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以及与课题相关的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凡与院图书馆重复的图书、资料、工具书原则上不予报销。检索费和论文版面费是指与本课题有关的查新检索费以及相关论文发表的版面费.出版费是指项目组成员出版与本科研项目相关专著所需费用。 (5)鉴定费用:包括专家鉴定费、外地专家交通和食宿费,鉴定材料邮寄费等. (6)交通费:用于科研业务的市内交通费,但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5% 。 (7)小型会议费:
15、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 6、科研劳务费: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20% . 7、实验室改装费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活动的经费。 第三节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管理原则 1、凡院外单位拨给的科研课题经费及科研经费,按每次拔入款的5%提取管理费,由医务科管理使用,用于科研管理的各类综合消耗(如项目申报费等)和奖励。 2、科研项目研究经费属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转用,不得超支,不得任意扩大使用范围或挪用。 3、凡列入医院计划管理的各项科研经费,一律凭分管院长
16、签字、医务科加盖公章的《医院科研经费收支记录本》办理开支手续。 4、凡使用科研经费购买的图书、资料等均需在院图书馆登记注册,与院图书馆重复的图书、资料、工具书原则上不予报销。 5、所有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医院财务,由医务科统一管理,院财务科进行核算及监控,违犯规定者不得享受医院科研奖励及优惠政策,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惩处。 6、科研经费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周密计划,确保科研任务顺利完成。课题负责人要按规定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因超支而无法完成科研任务者,责任自负。 7、科研经费使用报销必须按照程序办理. 8、项目负责人应每年填报经费使用情况。若在经费使用中有违
17、法、违纪现象,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9、院基金项目经费使用范围仅限于材料的购置、测试、加工及必要的信息处理等,不得用于购买仪器设备、图书以及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的差旅费、注册费.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使用报销办理程序: 1、用于课题研究的日常开支,符合开支范围的按照上级科研管理部门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由课题负责人签字,医务科审核签字、分管院长签字后方可报销. 2、重点学科、特色专科、重点研究室(所)和实验室的日常开支,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按计划开支,报销程序同科研经费,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定期审计。 3、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在科研经费允许的情况下,由学科、实验室或课题
18、负责人申请,医务科审核,院长签字,由药械科按照医院的有关程序实施.用科研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按医院有关规定由器械科登记,作为固定资产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财产归医院所有,由课题组使用,不扣所在科室的消耗。项目结束后,所购设备原则上归项目承担科室继续用于科研工作。 4、科研试剂、药品必须由药剂科统一订购。由药剂科采购人员办理入库手续,课题负责人凭药剂科出具的出库单到医务科办理科研经费登记.课题负责人没有通过药剂科而私自订购的试剂、药品等,药剂科和医务科一概不予承认且不得从科研经费中支出。 5、对于不按规定开支,挪用经费,造成浪费和损失的科室或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中止拨款或收回经费、两
19、年内不得申报课题等处罚。 第四节 结余经费 第十八条 有上级资助经费的科研项目(市级以上)完成,并通过验收(鉴定)后,课题负责人可持《医院科研经费收支记录本》提取结余经费的20%作为课题组奖励酬金.剩余经费转入项目负责人其他在研项目的经费帐户中。也可用于开辟新课题或继续深入研究。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若无故逾期不完成项目,经费由医院收回,并划归院级科研基金帐户。 第二十条 院基金项目完成后,剩余经费由财务科收回,并转入院基金。因项目检查不合格而终止项目的,财务科除收回剩余
20、经费外,将建议医院分月从项目负责人工资中追索已支出的院基金经费。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结题、验收, 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奖励推广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完成的标志是合同的完全履行,并通过验收。科研计划项目验收形式有会议评议、通信评议和结题总结.按照有关科技计划要求和合同要求,由课题负责人向医务科提出验收申请,并填写科研成果结题登记表、验收申请表、鉴定申请表,医务科审查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项目验
21、收并根据需要一并或另行组织项目鉴定。横向科研项目要按合同规定由委托方验收。院基金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填写《院科研基金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并附相应材料,经科室签署意见、加盖科主任签章后,报院医务科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申请成果鉴定必须具备的条件: 1、完成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的各项任务、指标,各种数据资料完整、准确,技术成熟、完善,符合有关法规要求; 2、提交完整的技术资料(其中不能公开的材料须注明); 3、科学理论成果其主要论著在国家正式专业期刊发表为准,或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附会议发言安排等有关证明)。 4、应用性技术成果必须经过实际验证并具备推广
22、应用的条件或已开始推广应用; 5、推广应用已有的科技成果应达到或超过原有成果水平,并具有较大面积推广的证明材料; 6、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应在消化、吸收应用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加以创新,达到或超过原有技术水平; 7、在国外进修或学习期间取得的成果,申请者必须是第一作者,在回国后继续从事该项课题方面的工作,且无知识产权纠纷;从课题的主要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者在名次排列上已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十三条:申请鉴定必备的材料 1、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2、鉴定委员会名单; 3、研究总结报告(包括立题目的、参加单位、经费来源、工作起止时间、工作内容、研究结果等); 4、查新报告; 5
23、推广应用证明; 6、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复印件; 7、主要研制人员名单及亲笔签名; 8、两个以上完成单位的需填写《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并加盖公章; 9、使用实验动物的须附上实验动物合格证。 第二十四条:凡通过上级科技主管部门主持鉴定的成果,可向主持鉴定部门报送申请奖励。申报科技成果奖励的报送材料,按授奖单位的具体要求报送,一般材料如下:(1)科技进步奖申报书(2)科技成果报告表;(2)科技进步奖申报书;(3)科技成果鉴定证书;(4)查新检索报告;(5)成果推广应用证明;(6)科技成果归档表;(7)技术资料。 第二十五条:申请科技成果的项目负责人应按有关科技资料归档要求,认真做好科
24、技成果资料的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包括: 1、研究计划部分:包括课题申请书、任务书、合同书、协议书、工作方案、科研课题经费收支本等; 2、原始记录部分:包括实验、调查、分析、测试形成的原始记录本、图纸、照片、录音带以及经过归纳整理的数据等; 3、总结报告部分:包括研究工作总结报告、阶段上作报告、论文、专著、专题、报告等; 4、鉴定及推广应用部分: 包括开鉴定会的申请报告、上级批文、鉴定书、成果评价意见、获奖情况、推广中的反馈信息及对本课题的评价、建议性的来往文书等。 项目负责人将全部资料原件交医务科审查并归档。缺乏主要资料的项目,医院不推荐申请成果鉴定、不给予成果奖励.
25、 第四章 科研奖励 第二十六条 科研奖励的基本原则: 1、本条例中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成果、论文、专著如无特别说明系指以本院为第一单位。 2、科研项目立项及科研成果的奖金发放给课题负责人,由课题负责人二次分配。 3、学术论文奖励如无特别说明只给予第一作者。 4、同一科研项目成果获多部门奖励者,按最高等级给予一次性奖励(包括同一项目隔年度的评奖),不重复计奖,但可补足差额. 5、发表于两份或两份以上刊物的同一内容论文以最高级别刊物发表的论文为奖金核发依据,不重复计奖,但
26、可补足差额. 6、课题负责人或论文、专著作者长期出国学习、进修、工作,暂停发放奖金,待回国并回院工作后一次补发。 7、只奖励本院职工。在读研究生不论是否为本院职工,奖金均由导师分配。 8、奖金由院财政列支,不占用科研经费。 第二十七条:奖励范围包括:(1)科研成果的奖励;(2)课题中标奖励;(3)课题经费结余奖励;(4)优秀科技论文和论著的奖励;(5)表彰奖励科技工作先进集体和优秀科技工作者。 第二十八条 科研项目立项的奖励 1、凡争取到的各级各类指令性纵向科研项目,均按资助经费 (不包括匹配经费)的15%给予奖励. 2、获得省、部级指导性计划的课题,给予2000元奖励。
27、 3、本单位为非第一承担单位的合作课题,按划拨到我院经费的15%奖励。 第二十九条 成果鉴定的奖励 鼓励对已完成的各级各类项目及时组织成果鉴定。对通过成果鉴定的课题,给予一次性1000元奖励。 第三十条 优秀科研成果奖的奖励 对获得各级各类科技成果奖的课题小组除颁奖单位发给的奖金外,医院将再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的分配应根据科研小组各成员贡献大小由项目主持人负责发放.各级科技进步奖奖励标准如下: 奖 励 等 级 奖励标准(元/项) 国家级 一等奖 60万 二等奖 40万 三等奖 30万 省部级 一等奖 30万 二等奖 20万 三等奖 10万 市厅级
28、 一等奖 5万 二等奖 2万 三等奖 1万 说明:参加其他单位合作研究的有我院为署名单位的成果,国家级成果取前5名按相应奖励等级20%、10%、8%、4%、2%的比例予以奖励。部(省)级成果取前3名按相应奖励等级10%、8%、4%的比例予以奖励。市级成果取前2名按相应奖励等级8%、6%的比例予以奖励. 新技术引进奖的奖励标准参照同级科技进步奖下浮一级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术论文、著作的奖励 对发表高水平论文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及著作的主(副)主编、编委、编者给予一定的奖励。 类 别 奖励标准 (元/篇、部) SCI收录的论文(可在网上查询) 5000+
29、500F EI、SSCI、ISTP收录的论文 2000 中华系列杂志发表的论著 1000 核心期刊论著 500 国家承认的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译著及教材等 主编(仅限第一主编)5000 副主编(前三名)1000 编委、编者500 说明:“F”为影响因子。个案报道、综述、述评等不奖励。出版社以新闻出版社规定的正式出版社为准。每部著作只奖励一次. 第三十二条 获专利授权的奖励 我院支持和鼓励广大教职工申请国家专利,经医务科审核批准的申请项目,专利申请费由医院财政支付. 1、获得专利授权的专利项目(专利权人为我院,发明或设计人为我院在职职工),按下
30、列标准给予奖励。 专 利 类 别 奖励标准(元/项) 发 明 专 利 4000 实用新型专利 2000 外观设计专利 1000 2、对于专利实施有偿转让者,按医院收益的15%予以奖励. 第三十三条 其他奖励 凡争取到国内外各种无偿赞助的科研经费,将视经费情况按到位总经费的15%奖励有功人员。 第三十四条 科研成果转化的奖励 为进一步调动我院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推动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对在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做出贡献的人员(包括研究开发该项科研成果的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医院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额度由医院医务科提出意见,经有关部
31、门、领导批示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课题经费结余奖励:按期或提前保质保量完成课题者,可以从课题结余经费中提取一定数额作为课题节余奖励。 第三十六条 表彰奖励科技工作先进集体和优秀科技工作者:视本年度情况由医务科提审,组织学术委员会评审,院领导会议批准. 第三十七条 科技、论文奖励申报及评审程序: 每年年底下年初由本人申请(12月将通知发至各科室,下一年1月开始接收申报),报至医务科(论文以前一年12月至本年度的11月份发表的文章为准,过期未交不再补发),医务科审核有关材料,院学术委员会评审。所有论文及著作均交原件,并附以复印件(A4尺寸、封面、目录、论文).
32、 第五章 论文发表及版面费的报销 第三十八条 全院各部门、各科室投寄论文需经所在科室科主任审查同意后报经医务科审批并出具证明后方可投寄.一经发表,须到医务科登记备案. 第三十九条 各级各类人员所发表的论文必须将论文复印件交医务科登记.未经登记的论文,职称晋升或聘用考核时,人事部门有权不予认可。 第四十条:论文版面费的报销范围 (1)在SCI、EI、ISTP、SSCI收录杂志及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其版面费全额报销。 (2)省级以上核心的统计源期刊报销100%,非核心统计源期刊不予报销。 第四十一条:审稿费、邮寄费不得报销,稿酬不再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经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院长批准,并在全院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旧的科研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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