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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的法律制度.doc

1、秦朝经过长期在各种方面上的筹备,终于一扫六合,一统天下,建立了史无前例大一统帝国,为了维系这一帝国,秦始皇主要根据法家,并参考融合了儒家、阴阳家、墨家、道家等诸子百家的思想,形成了独有的政治思想体系,注重法制建设。与此同时,秦始皇废除六国各自实行的经济制度,建立了统一的经济制度.财政、经济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法制化,是秦始皇施政的一个特点,也是秦朝法律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 一、制度化、法制化的财政经济管理 (一)统一度量衡 统一度量衡是秦始皇巩固国家统一的一项重要措施.度量衡是经济活动的重要工具,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发布诏令,“一法度衡石丈尺”(《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

2、)。统一了度量衡,规定统一的度量单位和进位制,以秦国的标准统一了各国有所不同的标准,并以法律形式保证统一的度量衡标准。为了保证这项法令的贯彻落实,由中央政府向各级地方政府颁发统一制作的标准量器。云梦秦简《效律》规定:“衡石不正,十六两以上,赀官啬夫一甲;不盈十六两到八两,赀一盾。”其他桶不正、斗不正、升不正、斤不正等,凡误差超过一定限度,都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二)统一币制 秦始皇以法令的形式划一币制。战国时期各国货币本位制、单位和铸币的轻重、大小、形制都不一致。“及至秦,中一国之币为二等,黄金以溢名,为上币.铜钱识曰半两,重如其文,为下币。而珠玉、龟贝、银锡之属为器饰宝藏,不为币。"(《

3、史记》卷三十《平准书》)秦始皇依法统一币制并加强货币管理,还制定了中国现存最早的货币金融法规《金布律》及一系列的有关法规。在货币管理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重要的规定: 1. 统一货币本位制:进一步提升金属货币的地位,在制度上取消以事物作为等价物. 2. 统一铜钱形制 3. 统一货币的单位重量和兑换率 4. 统一货币制造:强化财政金融管理的重要措施 5. 依法保证货币的流通和管理 以上两个举措都对推动统一市场的形成有重要意义,并利于国家统一的管理经济商业行为。正像现如今在国际贸易中,美元、欧元等国际流通的硬货币在贸易中所发挥的作用一样,统一的货币以及统一的度量标准便于国际间的贸易交易,利

4、于国际统一市场的形成。 (三)法制化的经济行政管理 秦始皇继承并进一步发展各种制度化、法制化的经济行政管理措施。在秦朝各级政府都设立了管理经济的行政机构,还制定了一系列管理经济的法规,以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对经济生活进行广泛的管理、控制和干预。 秦朝中央政府的内史、少府以及太仓、大内、大田等机构都有经济管理的职能,有的则专职负责管理某一类经济事务。从云梦秦简提供的材料看,在县一级有主管财政的少内啬夫、主管田政的田啬夫、管理畜牧的苑厩啬夫、管理漆脂生产的漆园啬夫、管理禁苑的禁苑啬夫、管理粮仓的仓啬夫、管理皮革的藏啬夫、管理军裤的库啬夫、管理手工业的工室啬夫、管理矿冶的采山啬夫等。这些机构和职

5、官涉及各个主要的经济部门,并按部门各自形成从中央到地方的垂直管理体制. 秦朝的政府中经济管理机构比较多,也比较完善。与此相应,秦朝管理经济的行政法规也很多。这些机构及法律大多与国家对经济的行政管理和官营经济有直接关系,有关法规大多是规范管理某一种经济活动的行政机构的单行法规。这反映出秦朝经济总体特点是,在整个经济活动中官营经济占的比重比较大,国家对官营经济分门别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秦朝的许多法律对私人经济活动也进行直接的行政干预,这反映出秦朝政府对一切重要的经济领域的控制也比较严格. (四)“重农抑商"政策与管理工商业的法律 与历代秦君一样,秦始皇奉行“上农除末,黔首是福”政策,力图使“

6、百姓当家则力农工”(《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在对商业有所抑制的同时,秦始皇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法律,加强对工商业的管理。 1. 国营手工业管理 秦朝的官营手工业规模较大,国家直接支配大批工匠,他们从事各种制造业,以满足政府和皇帝的需要。为了加强管理,政府设立了多种职官,并制定了《工律》、《工人程》、《均工律》、《效律》等法规,内容丰富而具体。在其他法律中,也有一些相关规定,这些法律涉及劳动定额、产品规格、产品质量、工匠培训等。由此可知,秦朝法律对官营手工业管理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2. 民营商业管理 依据材料推测,秦朝政府可能不直接经营商业或政府直接经营的商业规模很小。秦的历代君主和地

7、方大吏重视市场建设和管理。他们简历市场制度,在城市设立固定市场,对于市场贸易有关的货币金融活动及度量衡等,都有法制化的管理措施。当时的民营商业相当发达,有大量的民间商贾从事贸易活动. 秦朝法律在保护合法商业活动的同时,明令禁止一切非法的经商活动,没有特许权力的政府机构以及官吏、农民从事商业经营一律属于违法行为. 秦朝法律还有限制商品价格、保护公平交易、禁止走私等规定。 从当时的情况来看,六国刚刚统一,新的中央政府刚刚形成,从封建统治者的角度出发,为了稳定经济便于控制,重农抑商,以及中央政府实行对经济的有力干预监管的是必要的,这有利于控制国家的经济,有利于强有力的掌握国家经济命脉,从而有利

8、于稳定统治.并且从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统一的国内市场的形成。 我国政府也实行着一定程度上的市场监管,然而控制力度以及监管程度却还远远不够,当然这也是由于现今的经济体制所决定的。当国家经济发生大的动荡波动时,强有力的政府干预是有助于经济迅速恢复平稳的。但是由于经济的全球化一体化,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国家干预可能无法迅速有效达成预期的效果,而不当的国家干预也有可能影响经济的正常发展。这就需要国家适时的对经济进行适当适度的干预控制,以便有助于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 二、国有土地的管理及相关法律 在土地制度方面,秦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216年),下令:“使黔首自实田也。”即占有土地的人自动呈报实际占有

9、土地的数量,并按照规定缴纳赋税.这个法令承认各类土地的实际占有状况,在客观上具有推动私有土地数量不断发展的意义。他还改变各地“田畴异亩”(《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的状况,统一土地度量制度,规定6尺为步,240方步为一亩。这一亩制沿用千年而大致不变。 (一)皇权支配下的土地占有形式 关于秦朝的土地所有制,众说纷纭,从现存材料看,秦朝的土地制度很可能是以国家所有占主导地位,与此并存的其他各种所有形式也无不受到行政权力的支配。原因如下, 首先根据史料推测,当时有大量的国有土地,有专门规范、调整国有土地使用和管理的法律;其次,记载有关秦朝以前及秦朝土地买卖的史料很少;再次是没有可以充分证明秦

10、朝非身份性地产主数量很大的史料;另外也尚未发现毫无争议的秦朝专门用于规范、调整非国有土地使用、转让、买卖的法律.更重要的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还远不具备存在纯粹土地私有制的条件。至少行政权力对土地类财产施加支配性影响的状况还不可能消除。即使土地私有制已有所发展,它也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私有制. 君国一体的皇帝制度是一种独特的国家形式。在皇权支配下,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不可分割,国家主权与所有权统一,主权就是所有权;在群臣关系制度下,政治身份与经济义务统一,臣民必须承担各种义务。事实上,臣民自身及其包括土地权益在内的一切财产都从属于国家和皇帝的最高权力。就本质属性而言,当时无论在观念上、事实上,还

11、是制度上、法律上,都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土地私有制。就连国家所有权实质上也是皇帝所有权。 在皇权的支配下,在群臣关系这个大框架内,在国家拥有最高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秦朝实行以国家所有制为主,多种实际占有、所有和使用形式共存.其主要特点是:国家予夺为取得土地占有权、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主要方式;土地以国有居多;“私田”还没有获得法律意义上的完全所有权,即使拥有“所有权”也是有限度的。依据国家控制形式和占有权、使用权的取得形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国家赐予土地与封赐土地占有者 皇帝经常对陈霞实行赐爵与赐土,其中依据功勋爵制度赐爵、赐土是一种经常性的政务.毫无疑问,这些用作赏赐的土地应当属

12、于国家所有制。与此同时,君王还有权夺爵与夺土。赏赐的土地还可以随时收回,占有者显然不拥有完全土地私有权. 2. 国家授田与授田土地使用者 从史料看,当时国家拥有并直接经营很多的可耕土地,这一部分的土地由国家国家各级政府直接控制、直接经营,其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家直接管辖的耕地主要采取授田制的经营方式,即按人丁分配土地。“受田者”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赋税(包括地租).这些经营活动由各级政府直接参与,相当于国家(皇帝)直接经营土地。 国家与接受份地的农民之间的经济关系类似于租佃关系。这种君民关系具有双重属性,既是一种政治关系,又是一种经济关系。处于双重支配下的臣民实际上是农奴。 3. 其他国家直

13、接经营的耕地与其耕种者 政府直接控制的土地还有两种常见的经营方式。一种方式是由“隶臣”耕种,另一种方式是租佃给民众. 秦朝驱使大量具有奴隶身份或近似于奴隶身份的隶臣从事各种劳动,其中包括耕种土地等。这在当时是重要的国有经济经营方式,也属于一种相当落后的生产方式.这一类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使用. 政府把国有土地租佃给民众的经营方式属于比较进步的生产方式。各种租佃关系的发展意味着生产关系正在发生重大演变.这类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租佃者使用,所有者与使用者属于租佃关系。租佃国家土地的农户除缴纳租金外,还要依据赋役制度向国家履行各种义务。他们的政治地位与受田农户相同,而经济地位略有差别。 4.

14、 具有国家直接经营性质的其他土地 国家直接控制的土地还包括苑囿园池,山林川泽。秦朝继承前代的做法,以法律形式明确把山川林泽列为皇帝所有,对其使用有一系列的限制,并通过税收实现所有权。 5. 各种类似似有的占有形式 自春秋战国以来,从自耕农到大地产主等各种类似似有的占有形式不断发生、发展。各种功名赐地极其亲属继承很容易向私有制转化,由此而形成的土地转让、买卖、租佃等,都会强化土地私有属性。在秦朝,各种类似私有的土地占有形式,其所有权受到的限制也比较明显。这些土地并没有摆脱国家支配乃至直接控制。国家仍旧有权剥夺以各种形式占有的土地,因此,各种类似私有的占有形式不具有法律上的完全所有权。 以

15、上各种控制方式,实际上将全国的土地一律视为国家和皇权可以支配、控制的。秦朝的赋役制度则是国家实现最高土地所有权的操作手段. (二)土地管理制度 秦朝的土地主要为国家所有,大量土地需要国家直接管理和经营。为了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大量的国有土地,秦朝不仅设置了系统的管理土地的政府机构和相关的职官,还有相关的立法.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明确国家所有权 2. 规范各级官吏对土地的管理责任 3. 明确国家土地使用者的义务 4. 要求吏民通晓国家关于土地管理的法令 5. 以法令形式保护国家认可的土地占有或使用权益 6. 保护农业生产条件和资源 从上述论断我们可以看出,土地归国家所有、

16、控制是秦朝的基本特点,然而同时,也出现了一定形式类似土地私有的现象,虽然在本质上仍然是国家所有,但却有了一定的进步性。 秦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极为重要的时代,结束了自春秋以来的分裂割据局面,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多民族的中央集权国家。它所推行的很多制度都对以后的各朝各代产生的深远的影响,被后世沿用,甚至有些在现今的制度中还能寻找到当时的影子。 它的很多制度在很多人看来过于粗暴残酷,这是秦朝崇尚法家思想的结果,然而在那样一个诸侯纷争割据的时代,法家思想是最有可能实施并对国家统一产生重大作用的思想,对于处理纷争,稳定乱世有着很好的作用。 关于其中对经济的干预有助于在经济不稳时稳定经济,仍然值得在一定程度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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