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安监办2013159号各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各重点骨干企业,有关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各有关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于2013年8月4日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5次局务会研究通过,现正式印发执行。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8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
2、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安监局”)聘任,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第三条自治区安监局是专家的管理部门,专家管理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全生产技术检测检验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负责建立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实施管理.第四条专家库的建立坚持“开放、择优、动态、分类”的原则。第二章 专家库与专家聘任第五条 专家库按照专业领域分组,根据实际需要,专业组及专家可适时补充调整。第六条各专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首席专家1-2名。第七条专家基本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安全生产事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奉
3、公;(二)熟悉国家及自治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规范,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专家工作,接受自治区安监局管理;(三)具备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副高以上技术职称,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事件处置能力,相关专业工作经历5年以上;(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含65周岁),身体健康,能参与安全生产现场检查、事故调查分析、应急处置等工作(两院院士和特聘专家不受此条件限制);(五)自治区安监局要求的其它条件。第八条对达不到第七条第三项所列条件和要求,但有突出专业特长,在相关领域具有较深的专业造诣和一定的权威性,经自治区安监局审核通过后,可确认
4、符合专家聘任条件.第九条 专家聘任程序(一)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推荐或本人自荐;(二)填报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推荐(自荐)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三)资格审查及专业考核;(四)经审查、考核符合者,在自治区安监局网站公示10日,合格者由自治区安监局按程序公布名单,并颁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证书。第十条专家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续聘。第十一条 本专业领域知名度高、影响力大、组织管理经验丰富的专家,经自治区安监局审核后,担任专业组组长、副组长,按届任职.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家,经自治区安监局审核后,担任首席专家,按届任职
5、。(一)具有两院院士、自治区决策咨询专家、自治区政府参事等称号;(二)承担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过国家及省部级规划、重大科技项目的编制和研发工作;(三)作为专家参与过重特大事故抢险和调查处理;(四)本专业领域的领军人物(学术带头人),或长期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和丰富实践经验,在本行业、本专业具有权威性.第十三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自治区安监局批准可以终止聘任,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二)因工作能力、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胜任专家工作;(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专家正常活动;(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以自治区安监局聘任
6、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五)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指派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虚假的意见结论;(六)泄露国家秘密,泄露相关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七)不遵守本办法规定。被终止聘任的专家,由自治区安监局收回其专家证书,并在自治区安监局网站公告.第三章 专家任务与纪律第十四条专家主要任务(一)参与制定和修订全区有关安全生产监管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的咨询、研究和论证工作;(二)参与全区安全生产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问题专题调研,为改善全区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措施;(三)参与全区各行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提出隐患治理整改建议;配合有关部
7、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验收、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应急预案制定提供技术支持;(四)参与全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技术性审核、审查、现场验收;参与全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五)参与全区安全生产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为事故性质认定、原因分析、责任界定、应急处置方案和整改措施建议的提出提供技术依据;(六)参与全区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的技术鉴定,安全生产重要事项决策咨询和风险评估;(七)参与全区安全评价机构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评审工作;(八)参与全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和科普工作并提供技术咨询和帮助;(九)完成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以下简称“各级安监局)指派的其它安全生产监管协助工作任务。第十五条专家守则(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高度负责的态度完成指派任务;(二)服从自治区安监局管理,接受培训。参加各级安监局指派工作,提出专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受领事故应急和调查任务后,应快速赶赴事故现场,提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对策,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四)执行各级安监局指派任务时,应出示指派函或专家证书,任务完成后,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提交书面报告;(五) 结合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积极撰写安全生产方面的调研报告或论文;(六) 保守国家秘密,保守相关单位的商
9、业和技术秘密;(七) 执行各级安监局指派任务,不得借机谋取不正当利益,存在应回避情形,应主动报告、回避;(八) 不得以自治区安监局聘任专家名义参加非各级安监局指派工作,否则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与法律责任。第四章 专家工作经费与待遇第十六条设立专家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并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控制.第十七条 专家承担安监部门安排任务所发生的应报销费用,由使用专家的安监局按有关规定报销或支付。第十八条 专家执行指派任务期间工伤的治疗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专家管理与使用第十九条技术中心承担专家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推荐(自荐)专家资格的审查确认、考核、公告、建档和
10、换届工作等;(二)负责专家培训,安排专家开展工作或参加有关活动;(三)负责组织召开专家(或专业组组长)全体会议,总结专家工作和工作计划制订;(四)负责自治区级专家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五)负责专家业绩管理,建立和更新专家信息库,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情况;(六)负责定期对工作优秀或具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提出表彰奖励建议;对不符合条件的专家提出解聘意见;(七)其它有关管理事宜。第二十条执行自治区安监局指派任务的专家,应由技术中心根据工作任务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执行各市、县(区)安监局指派任务的专家,应由各市、县(区)安监局根据工作任务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凡重大活动或研究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必须请相关
11、专业组首席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应急处置应按照就近、方便、快速的原则抽取专家.第十四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工作必须随机抽取专家,第十四条规定的其它工作可随机抽取也可直接指定专家.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安监局相关处室(单位)需要使用专家时,一般提前三天(特殊情况随时)向技术中心书面提出工作性质及内容、工作时间、专家专业类别及数量、回避情形、领取材料时间及地点、报到时间及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意见.第二十二条 技术中心按书面意见提前两天(特殊情况随时)抽取专家后,以公函或电话形式通知,专家接到通知后,向所在单位说明情况,在得到本单位允许的情况下,如期领取材料、到达指定地点,不能如期到达的,应及时报告技术中心.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依法自行组织本单位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有关的报告评审、竣工验收聘请的专家,必须是专家库中的专家。第二十四条各专业组组长负责制订本组工作计划,组织技术研讨和调研等工作,并适时提出工作建议;应当于每年11月20日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年度工作调研报告和次年工作计划等书面材料并电子版报技术中心。第二十五条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应为专家提供必要条件,积极支持其开展工作。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安监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安监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安监法规发20102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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