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科研经费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研经费的预算编制与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研经费,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学校等所有纳入我校科研管理的项目经费。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对资金使用的合规
2、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 收入预算应当按照从各种不同渠道获得的资金总额填列。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项目需求,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编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 对仪器设备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原则上不得购置,确有必要购置的,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
3、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跨单位合作的项目,应当对合作研究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责任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 第五条 学校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学校的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和合作研究单位参与者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报资金预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汇总编制. 第六条 所有科研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五、六、七条的规定编制项目支出预算。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项
4、目预算经学校审核后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申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预算经学校、所在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审核;申请横向科研项目,项目预算由申请人与项目委托方协商确定,在项目合同中列明;申请其他科研项目,项目预算经学校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相关部门(如有必要).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资助额度,按规定调整项目预算,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及时报相关部门核准. 第三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八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
5、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九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三)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
6、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五)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劳务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六)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
7、料收集、整理、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八)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九)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十)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十一)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十二)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
8、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十三)外拨经费: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始合同有约定),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完成指定工作所支付的科研经费. (十四)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学校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绩效支出是指学校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十一条 结合不同
9、学科特点,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一)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 1.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 2.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 3.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 1.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 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三)其他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 1.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50%; 2.超过
10、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40%; 3.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30%。 第十二条 学校另行制定间接费用的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结合一线科研人员的实绩,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学校不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三条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及时按预算和合同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并加强对转拨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项目预算。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批。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实行定额补助方
11、式资助的项目,预算调整情况应当在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中予以说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预算调整情况应当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核通过;另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经学校、所在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应当经学校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批,教育部人文社科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对预算总额进行调整的; (二)同一项目课题之间资金需要调整的. (三)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
12、需要增列。 第十六条 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一)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 1.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预算需要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批。 2.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要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所在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教育部人文社科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
13、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 (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1.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批。 2.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 3.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三)横向科研项目:申请人与项目委托方协商确定后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四)其他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原则上参照国家
14、社会科学基金预算调整要求执行。 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 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学校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
15、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十九条 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的参与者应当分别编报项目资金决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第二十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科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其结余经费使用参照《中南财经政
16、法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未通过结题验收和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或学校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应当在验收结论下达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资助部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以及因故被依法撤销的项目的已拨资金,其结余资金应当退回资助部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项目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
17、控机制,对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同时学校和项目负责人还自觉接受国家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相关资助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承诺机制.学校依法履行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学校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资金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结余资金和间接费用使用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项目资金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有权检举或者控告。 第二十七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不按时报送年度收支报告、不按时编报项目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资金的项目负责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财务部、科研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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