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依照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投资的国家及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以下简称“竣工验收”)。第三条 竣工验收依据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变更设计文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有关管理办法以及工程中间验收成果进行。第四条 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执
2、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第五条 竣工验收技术标准参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等有关标准及规范执行。第六条 整个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分为初步验收与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基本步骤如下:(一)项目竣工后,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初步验收申请。(二)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财政、农业、水利等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完成初步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向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三)竣工验收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市(州)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并在其
3、他各级地方部门协助下进行。第七条 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工作采取验收组负责的方式,验收结论必须经验收组2/3以上成员签字同意。验收组成员由有关单位的专家组成,负责对验收工作做出全面评价,不合格的不予验收,并对遗留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意见督促落实完成。发现有擅自调整、变更规划设计,截留、挪用、坐支项目资金等重大问题,不同意予以验收的,验收组应报请验收项目主管部门决定.第八条 初步验收是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为项目竣工验收所做的技术性准备工作。初步验收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有关上级单位代表以及财政、农业、水利等有关专家组成。第九条 申请初步验收的项目应满足的条件(一
4、)工程建设内容已按批准的设计全部完成;(二)项目资金已到位,并具备财务决算条件;(三)有关验收报告已准备就绪;(四)工程管护责任主体已确定.第十条 初步验收的工作内容如下:(一)审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报告(初稿)、设计工作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总结报告、施工管理工作总结报告,并检查工程档案资料的准备情况;(二)全面检查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三)检查历次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和已投入使用的单项工程在运行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四)确定尾工内容清单、完成期限和责任单位等;(五)认定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六)检查权属管理情况、管护责任主体拟定情况;(七)检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项目预期效益分析的合理性
5、;(八)指出存在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九)提出竣工验收的建议日期。第十一条 初步验收的一般工作程序(一) 成立初步验收各专业小组;(二) 听取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作总结报告; (三) 查看工程声像、文字资料; (四) 分专业组检查工程,讨论并形成各专业组检查意见;(五) 召开初步验收组会议,听取各专业组检查意见,讨论并形成初步验收工作报告,报告的份数应满足项目承担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上报主管部门备案等需要;(六) 与承担单位就初步验收工作报告交换意见。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是在初步验收合格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的全面检验和综合评价的活动。竣工验收组由国土
6、、财政、农业、水利等有关单位组成,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工程管护等单位应参与竣工验收工作。第十三条 申请竣工验收应符合的条件(一)已经初步验收合格;(二)各单项工程能正常运行;(三)历次验收遗留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四)归档资料符合本办法要求及有关规定;(五)已完成土地权属调整和地籍变更登记;(六)竣工决算已经完成并通过审计;(七)工程管护责任主体和资金筹集渠道已落实并已签订管护协议;(八)由于特殊原因致使少量尾工不能完成,在不影响工程正常安全使用情况下,可以进行竣工验收,验收时应对尾工进行审核,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完成.第十四条 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供的材料:项目竣工报告、设计工作总结报告、监理
7、工作总结报告、施工管理工作总结报告、质量检测报告、工程管护准备工作报告、竣工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权属调整工作报告、初步验收报告、工程验收施工质量检测资料核查表.第十五条 验收组进行验收时,有关单位应提供的备查资料(一)设计资料规划设计报告、项目预算书及批文、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资料.(二)项目实施管理资料:招投标资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合同及协议书(设计、监理、施工、审计等)及资质材料、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管理制度、会议纪要、声像资料、竣工决算资料、历次验收成果。(三)施工资料: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日记及月报、质量事故记录、工程量计量原始记录、单体工程竣工图纸、单元工程质量评
8、定资料。(四)监理资料: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监理日记及月报、监理规划及细则、质量、进度、投资控制资料.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内容(一)审查项目承担单位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报告、竣工决算报告及审计报告、工程管护准备工作报告;(二)检查项目是否全面按照批准的设计完成了建设任务;(三)核定项目已建成工程的数量及质量;(四)核查土地开发整理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是否达到计划指标,包括开发整理前后各类土地面积及变化情况;(五)检查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落实和地籍变更登记情况;(六)审查项目预算执行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七)检查项目组织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 (八)检查项目管护措施及资金筹集渠道落实情况; (九)
9、分析预期土地开发整理效益的合理性;(十)复核初步验收所提问题的处理情况,对仍未处理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确定落实和检查、验收的责任单位;(十一)总结项目实施管理中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十二)讨论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一般工作程序(一)成立竣工验收各专业小组; (二)听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报告,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工程管护准备工作报告;(三)查看项目声像、文字资料;(四)实地检查工程、走访农户;(五)召开验收组会议,协调处理有关问题,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报告,报告原件的份数应满足设计、监理、施工、管护、审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等单位的备案需要;(六)与承担单位
10、就竣工验收报告交换意见。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方法(一)现场查看项目区面貌;(二)抽查主要建筑物完成数量和质量;(三)抽查工程运行情况;(四)与农户座谈;(五)查阅历次验收资料和相关档案.第十九条 对于竣工验收遗留问题,验收组应责成有关单位妥善处理。项目承担单位应负责检查和落实遗留问题的处理,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告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结束后,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新增耕地指标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地籍“台账。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人员应严格自律,做到客观、公正的进行验收工作。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使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等完成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竣工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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