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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理工大学重大科研计划项目经费匹配管理办法.docx

1、上海理工大学重大科研计划项目经费匹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主持并完成重大科研计划项目,促进学校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匹配范围 第二条凡已下达正式批文或通知,我校作为第一承担单位,并按《上海理工大学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缴足管理费的重大科研计划项目,均可向学校申请经费匹配。 第三章匹配额度 第三条 对自然科学类项目的匹配额度: 1、对《上海理工大学各类科研计划项目(课题)级别分类表》中自然科学类国家级科研计划项目A类的项目,学校按当年到款经费(不含外拨)的30%匹配。 2、对《上海理工大学各类科研计划项目(课题)级别分

2、类表》中自然科学类国家级科研计划项目B类的项目,学校按当年到款经费(不含外拨)的20%匹配. 3、对《上海理工大学各类科研计划项目(课题)级别分类表》中自然科学类国家级科研计划项目C类的项目,学校按当年到款经费(不含外拨)的10%匹配。 第四条为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主持并完成人文社科类的重大科研计划项目,适度提高对人文社科类项目的匹配额度: 1、对《上海理工大学各类科研计划项目(课题)级别分类表》中人文社科类国家级科研计划项目A类的项目,学校按当年到款经费(不含外拨)的50%匹配。 2、对《上海理工大学各类科研计划项目(课题)级别分类表》中人文社科类国家级科研计划项目B类和人文社科类省部

3、级科研计划项目A类的项目,学校按当年到款经费(不含外拨)的30%匹配。 3、对《上海理工大学各类科研计划项目(课题)级别分类表》中人文社科类省部级科研计划项目B类的项目,学校按当年到款经费(不含外拨)的20%匹配。 第五条 我校作为合作单位(申请书或计划任务书上盖我校公章并明确我校第一负责人)参与符合匹配条件的项目,按相应匹配额度的50%匹配. 第六条未缴足管理费的重大科研计划项目匹配经费按实缴管理费与学校规定应缴管理费之比同比例下降。 第四章匹配经费的申请与使用 第七条 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匹配经费的申请,填写《上海理工大学重大科研计划项目匹配经费申报表》,经学校审批同意后,下达匹配经

4、费。 第八条匹配经费不能以合作研究经费的名义外拨至其他单位. 第九条 匹配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应严格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经学校批准的申请书预算科目执行. 第十条项目预算科目的设置: 1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办公设备等。设备采购需符合学校固定资产相关文件规定。 2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办公用品等费用。 3。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测试化验加工需与对方签订合同,并提供相关测试化验加工报告。 4.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项目研究有

5、关的水、电、气等燃料动力消耗费用等。 5。 差旅费:是指项目组成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国内)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项目组应当填写《上海理工大学科研计划项目会议审批单》报科技处审批. 7.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项目组成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

6、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的的10%.严禁利用虚假名单提取专家咨询费。 10。 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特别支出,其他费用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 第十一条项目预算中不得列支不可预见费。 第五章匹配项目的结题与验收 第十二条被匹配的重大科研计划项目

7、办理结题手续时,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填写《上海理工大学重大科研计划项目匹配总结表》并提交至科技处审核登记。 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作出撤销处理: 1、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内容; 3、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完成研究任务,不能按期结题; 4、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 5、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学术质量低劣,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十四条对撤销的项目,追回已下拨的经费,将限制项目负责人申请竞争性项目。 第十五条 匹配经费按年度结算,下达当年度年底结余经费学校统筹用于内涵建设。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理工大学重大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匹配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属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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