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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工及借用人员管理办法.doc

1、临时用工及借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加强公司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 临时用工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人员。借用人员是指因工作特殊需要从外单位借到本公司帮助工作的人员.第三条 管理职责3。1 人力资源部是临时用工和借用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临时用工和借用人员的合同签订与考核.3。2 用人部门负责按规定对临时用工和借用人员进行管理.第四条 管理内容与要求31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可以向公司申请增加人员:311人员总量未达到公司核定的定员标准,且确需补充人员的单位;312公司

2、技术力量缺乏,工作又急需配置生产经营骨干的单位。32 公司各部门用人,必须按照程序进行,任何部门不能擅自招收人员和使用临时工。对于不经公司批准,擅自招收人员和使用临时工的,不予支付工资和办理相关手续;对于当事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33 不准安排亲友在本人直接管理的部门做临时工。34 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341 政治思想素质好,有敬业精神,热心为公司的事业发展服务,身体健康,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能力、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和不良嗜好,与原单位不存在经济或其他纠葛.342 应具备相应岗位的一定专业工作经验,专业资格,学历、年龄一般不超过35岁.343 专家顾问要求具有扎实的

3、专业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344 服务人员要求五官端正,年龄18岁以上,不超过25岁。3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不予录用;若录用后发现,公司有权予以辞退:351 有违法犯罪前科或牵涉案件未定性者。352 有精神病、癫痫病、传染病及身体素质差不能胜任工作者.353 吸毒、逃避计划生育、开除公职、无端闹事者等;36 临时用工和借用人员由各用人部门具体管理。包括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上岗后经常性的安全教育、考勤、考核、劳动纪律检查监督、工作安排及具体问题的处理。37 公司录用的人员必须经安全三级教育后方可上岗,从事起重、电工、焊工、锅炉工等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有特殊工种作业证,需

4、进行培训,并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安全教育和所需培训内容由公司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通常情况下,安全教育在三天以内,培训时间在一周以内。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用。第五条 用工的申报和审批5。1 用工部门应提前一周向人力资源部申报临时用工使用计划(包括岗位、人数及用人的基本条件),人力资源部根据工作需要,综合平衡后送交公司总经理批准(零星用工除外)。5.2 总经理批准后,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人选并签订劳务合同。5.3 借用人员录用5。3。1 借用人员,由用人部门书面申请,公司领导批准,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部门一起考查,认为条件适合并征得对方单位同意,由人力资源部与对方单位签订借用协议.借用人员实行试用制,试用期

5、三个月,试用期满,经用人部门考核确定合格,方可签订用工协议。5。3.2 借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有关工资、奖金、津贴、劳保福利、病伤或死亡等待遇按协议执行,原则上由原单位负责。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续签协议.5。4 临时用工的录用5。4.1 根据公司总经理批准的用人计划,按照岗位要求,由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部门对人选考核,确定录用对象,签订劳务合同。5。4.1。1持有公安部门签发的居民身份证和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婚育状况证明.5。4。1.2 符合所需岗位的基本要求.5。4.2 临时用工录用后,由用人部门严格管理.5。4。3 临时用工有不符合录用要求或违章违纪行为,用人部门通过人力资源部处理。

6、5.4.4 临时用工人员的工资、津贴、劳保福利、病伤或死亡等待遇按劳务合同执行。临时工应有一个月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方可签订用工合同。临时用工属于熟练工种,时间较短的,也可不实行试用期。试用期间工资按照60发放.5。5 劳务费结算5.5.1 公司各部门使用临时用工或借用人员,严格按规定填报考勤表,经所在部门领导签字后报人力资源部。5。5。2 经营管理部财务科据人力资源部提供的“劳务合同或“借用协议”及“劳务费结算单”或“劳务费发放表结算劳务费.第六条 辞职、辞退61 录用人员均有辞职的权利,但须提前一个月与公司协商.若无故自行离开工作岗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违约金和赔偿金(可从其保证金中扣除);62 根据劳动法,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予以辞退:621 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不能复工的.622 严重违反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623 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624 不服从工作安排,劳动态度很差,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625 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626 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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