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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市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1、 丽江市市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 者:市财政局】 【主 题 词:】 【稿件来源:丽江市农业局】 【审核发布:lj】 丽江市市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根据《云南省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丽江市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农业产业化资金,是指依据《中共云南省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设立,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全市

2、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支农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级农业产业化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四条 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应坚持的原则 (一) 突出重点。农业产业化资金按照“适当集中,扶 优扶强、扶成长性项目"的要求,重点用于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推动全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直接带动农民增收的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发展前景较好的成长型龙头企业、直接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专业大户。 (二)公开公平。农业产业化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及专业大户,实行公开申报,按规定程序审批立项. (三)专款专用.各级管理部门和单位、个人,使用农业产业化资金必

3、须专款专用。 第五条 农业产业化资金使用支持方式 (一)对原料生产基地农户的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服务设施建设、专业大户的生产经营设施建设和市场促销服务实行无偿补助. (二)对龙头企业获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GAP、GMP认证和新技术引进、开发项目实行以奖代补。 (三)对龙头企业直接经营的生产基地、检疫设施、加工设备和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公益设施建设等实行按贷款贴息。 第六条 农业产业化资金的支持对象 (一)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是指按《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丽江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

4、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标准确认公布的企业. (二)本市境内直接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指由农民组成,拥有会员100户以上并在相关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生产、流通等中介服务机构,且组织健全、财务管理规范. (三)专业大户。是指市级相关部门认定的具有一定规模的种、养殖大户. (四)为农业产业化提供科技支撑、市场服务、协调管理等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 第七条 农业产业化资金支持环节 (一)原料生产基地、种苗基地的农田水利设施、供电设施、简易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龙头企业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GAP、GMP认证和新技术引进、开发。 (三)龙头企业直

5、接经营的生产基地基础设施、检验检疫设施建设和加工设备更新、技术改造,以及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公益设施建设。 (四)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需的服务设施建设、技术培训. (五)市场服务。指市级行政管理部门为农产品促销、广告宣传、信息服务等所发生的服务支出。 (六)市政府对有突出贡献龙头企业的奖励支出. (七)市政府批准的其它农业产业化项目支出. 第八条 农业产业化资金补助标准 (一)对农户原料生产基地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分种植业、养殖业两种补助标准。种植业根据产业化经营加工收购规模和种植规划面积、基础设施状况,按不高于50元/亩的标准补助;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养殖业,按养殖种类给予一

6、次性适当补助. (二)龙头企业获得国家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GAP、GMP认证和农业新技术开发,实行一次性奖励,用于认证工作业务补助.获无公害食品证书、GAP、GMP认证的,每个奖励3万元;获绿色食品证书和有机食品证书的,每个奖励5万元;农业新技术开发(引进)取得国家专利并能提高生产力为标准,每项奖励10万元;开发出新产品获得国家专利并带动农民增收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龙头企业直接经营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基础设施、检疫检验设施、农业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农产品加工设备更新,按建设工程实际贷款额的3%—7%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 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公益设施建设,按其功能和对全市农

7、业经济的作用,以实际贷款额为依据,给予适当贴息。 (四)对具有一定规模带动性强的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行一次性补助5万元。 (五)市级行政管理部门为全市农产品促销和组织龙头企业参与国内、省内农产品展销,其广告宣传等按审定的有关计划给予适当补助。 (六)对有突出贡献龙头企业的奖励,按市政府批准的奖励标准补助。 (七)对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带动性强的专业大户,给予适当补助。 (八)其它产业化项目,参照有关补助标准核定。 第九条 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或组织,应以正式文件向所在地(县、区)的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申报.经会审

8、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所在地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以正式文件申报,不得越级申报. (二)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或组织,应提供本单位的组织形式、相关管理制度、前三年资产和财务状况、纳税证明、与农户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对增加农民收入和发展农村经济的贡献、发展前景说明等有关情况。 (三)申报资金.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或组织申请财政补助资金须有详细预算,按规定的补助标准核定. 第十条 农业产业化资金按项目管理,实行专家评议与各级审查认定相结合的方式择优选项。 第十一条 农业产业化资金申报项目审查权限 (一)申请资金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9、联文上报市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查,报市政府批准。 (二)申请资金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提供项目可研报告。由市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可研报告进行评审、修改、汇总后,呈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行业主管部门的技术标准编制。行业主管部门应分别编制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营销业、市场建设等方面的可研报告规范样本指南。 第十三条 农业产业化资金支持项目的确立程序 (一)市级主管部门对审核、评审通过的拟支持项目,以书面形式通知市、县(区)有关部门。 (二)县级主管部门对拟支持的项目进行复查。市

10、级评审项目由市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并对县(区)审查的20万元以下的重点项目进行抽查核实. (三)申报项目及复查项目无异议后,市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正式将拟支持项目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对批准的项目,市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文下达项目计划和资金,并按财政体制逐级将资金拨付到龙头企业或经济组织所在地财政部门。各类原料基地的建设,由当地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农业产业化资金到达项目所在地后,对农业产业化资金支持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与实施项目的单位法人签订项目责任书,保障财政资金按规定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所

11、在地财政部门,应在主管部门签订项目责任书后,按项目进度及时拨款;对不需签订项目责任书的资金,所在地财政部门应按项目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有关扶持单位。 第十七条 实施项目的龙头企业和组织应专项核算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农业产业化资金扶持的项目,实施完成后,按照评审权限,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扶持资金在20万元以下的,由区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并向市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呈报验收报告;扶持资金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由市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及所在地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定期向市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反馈农业产

12、业化资金的使用情况. 县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在每年12月底,向市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当年的市级农业产业化资金使用情况总结。 第二十条 市级主管部门对农业产业化资金扶持的企业或组织应实施监测、追踪问效管理,并如期做好项目前期调研、规划、评审、咨询、储备及项目执行审计、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建立从项目申报到验收等规范完整的项目档案,以备检查、审计。 第二十二条 各地财政部门要配合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农业产业化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分析项目资金的实施情况和使用效果,评价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的发展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市级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对

13、龙头企业发展情况、农业产业化资金使用情况作出专项总结,报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农业产业化资金违规处罚 (一)对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专业大户在项目申报中弄虚作假,套取农业产业化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以后年度的项目申报资格。 (二)扶持的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应严格按批准的项目内容使用资金,对不按规定将资金挪作他用的,一经查处,当地财政或主管部门应立即停拨未到位的项目资金,中止项目执行,同时追缴被挪用的资金;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县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安排的项目资金不按时下拨,造成资金在本级滞留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或挪用资金的,一经查

14、实,除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外,同时追缴滞留、挪用的资金;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对应追缴的财政资金,上级财政部门可以通过预算扣减其它专项资金、转移支付补助等方式收回。 第二十五条 考核评价 (一)建立市级农业产业化资金使用考核评价制度,量化考核指标,追踪资金使用效果。考核指标包括:农业产业化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龙头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实际上交税收情况;龙头对农民增收的贡献情况;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情况等。 (二)市级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引入竞争机制,对龙头企业考评后,实行末位淘汰制。淘汰企业不再作为下年度扶持对象。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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