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析推进交通管理联合执法机制的建设道路交通管理是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综合性的工作,随着社会经济和城市化建设的不断发展,人、车、道路、环境等道路交通元素的不断发展变化,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面临着诸多新情况、新特点,对道路交通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道路交通管理是个综合性工程,涉及公安交警、城管执法以及交通、建设等部门,由于各部门之间存在职能交叉,存在着各自为战的管理瓶颈,虽然部门间不时开展联合执法,但是缺乏长期性,在常态化上管理上显的不足,城市交通综合管理上依然存在很多的短板,需要进一步提高和发展。一、存在问题(一)工作职能交叉存在管理盲点或重复管理.由于各部门间的工作职能存在交叉,在管理上或存在两不
2、管、或存在两都管的情况,存在管理的盲点或重复管理,影响执法形象和管理效果.如由于当前部分人行道的改造,造成了人行道定性的不明,交警、城管部门管理上就存在衔接问题。或者对于介于两者间的违法停车,两个部门均会进行拍照处理等等.(二)管控手段上存在不足。一是执法手段缺乏.对于影响道路交通的因素如违法停放的车辆,城管执法部门仅能采取拍照等非现场执法职能,不能采取其他的强制措施.对于无证占道经营的行为,仅靠交警部门难以进行有效处理,需要城管部门采取措施进行协助配合。二是联合整治临时性.开展的联合执法工作大多根据临时工作任务需要,存在时间短、突击性、临时性等特点,缺乏管理长效性.三是管理力量不足。由于道路
3、交通管理日趋复杂,城市交通拥堵点日益增多,交警警力不足的情况日益凸显,交通管理的力量不足,使城市交通管理存在诸多盲点.四是保障力量不确定.城管、公安交警部门在日常执法执勤过程中,经常遇到妨碍、阻挠正常执行职务的行为,因执法保障力量不确定,对于违法行为者的打击力度尚显不够强势(三)信息传递上存在缺陷.一是工作沟通不足。部门间缺乏紧密的联系沟通,如停车泊位的设置等需要根据周边道路的需求进行综合协调,考虑到设置后对交通的影响等因素,部门间没能相互征求意见建议。二是资源不能共享。部门间所掌握的信息资源等尚未做到共享共用,使工作效率等受到限制.二、原因剖析(一)部门工作职能分工.城管执法、公安交警等各部
4、门职责不同,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执法,管理手段相对单一。对于马路市场、违章占道经营等工作,对道路交通影响较大,属于城管部门管辖,非公安交警部门职能,交警难以实施有效管理.对于违法停车城管部门仅能采取拍照等手段,对于套牌、不安装号牌在人行道上违法停放的机动车辆缺乏拖车等行政强制措施,难以达到良好的管理效果.(二)长效管理机制没有建立。一是没有建立日常联系制度.在执法管理等工作中,缺乏必要的沟通和联系,各自为战的情况比较普遍。二是临时性机构缺乏长效性。一般存在有事突击、有事联合、无事分离的管理现状,没有长效管理机制。(三)部门优势没能实现互补.一是管理力量薄弱。受人员编制、经费等制约,警力不足,管理力
5、量缺少的情况比较突出,特别是对于日趋复杂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交通管理警力不足,机动车辆高速增长,交通拥堵日益增多,管理盲点、高峰时间、重大节假日期间的交通堵点等,使管理力量更显单薄。二是保障力量多头管理。对于交通管理执法执勤中遇到的妨碍、阻扰执行公务行为,由于交警部门没有相应的管理职能,必须依靠公安派出所等治安管理部门,没有专门的机构负责维权,使交警部门的执法执勤的保障力量处于多头管,难处理、处理轻等情况,维权保障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三是系统资源没能整合。各单位使用的系统不同,掌握的信息资源、装备等没能实现共享共用、综合互补.三、对策措施坚持科学发展观,以长效联动协作破解难题、促进社会文明和谐
6、为出发点,创新工作理念和勤务机制,优化资源力量配置,进一步加强对全市道路交通和环境秩序的联动管理,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互动互助、优势互补,在更高标准上促进交警、城管、行动支队等部门执法效能和管理合力的提升.(一)建立日常联系机制。一是定期召开联系会议,分析研判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形势和城市交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特点,统一指导、协调交通管理的联合执法.二是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建立交通管理信息互通互享,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力度,开展联合执法,推进常态化管理。对于发现违章占道等(二)建立优势互补协作机制.一是实行执法力量互驻。在公安交警、城管执法等部门实行人员互相派驻制
7、度,由交警派警力到城管执法局,城管执法局派工作人员到交警部门,在各单位建立互派人员长驻机构,相互协同联合执法,实行常态化的联合执法。二是管理力量相互支援。交警、城管部门对上放学时段学校周边停车秩序管理等涉及双方职能交叉部分的工作,合理安排人员,力量相互支援,由交警、城管人员相互兼带职责,扩大管理范围,形成管理合力,提升管理成效。三是停车管理相互协助。交警、城管部门对机动车停车规范、停车场(点)车辆停放秩序,要相互联动支持,加强管理。对随意违章停放的问题,交警部门协助城管部门对在人行道上的违法停车、装卸号牌等行为,采取拖车、取证依法严厉惩处,提高管理效能和惩治力度。四是违章行为相互劝导移交。对在
8、执勤过程中分别发现的市民违反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时移交对方处理或现场劝阻.如交警部门对查获到的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货运车辆扬尘飘洒,占用城市道路流动设摊经营等违法行为,除依照公安交警职能进行处罚的同时,可以移交城管部门处理。城管部门可将无证驾驶、逆向行驶、电动三轮车闯禁区等违法行为移交交警部门处理。(三)建立资源共享机制。一是实现对信息资源等的共享共用,在各部门间建立资源信息共享机制,提供必要的信息、科技等支持,实现资源的整合利用。二是对执法装备等的共享共用,如岗亭、拖车等装备。三是对违法信息的日常相互传递,强化管理力度.(四)建立公安保障队伍.确定专门的部门负责处理在交警、城管执法等部门在执法执勤中遇到的妨碍、阻扰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维护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打击严惩违法者,切实保障执法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法律的权威,确保法律的正常实施。(五)建立考核机制。将联动协作工作成效纳入交警、城管、行动支队等部门绩效考评体系。出台专门的工作流程和考核制度,安排专门力量进行日常考核,定期通报检查考评情况,并落实责任追究,确保联动协作工作取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