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法律制度1、 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2、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3、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包括:建筑法,招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4、 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5、 我国法的形式:法律、宪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2、、特别行政区法.6、 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7、 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权、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批评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申诉权).8、 法律关系:
3、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客体(财物行为智力成果),内容(权利和义务)9、 要式法律行为(合同法)、不要式法律行为(借款合同)10、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内容合法.11、 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法定代理是为了保护限制民事行为人和无行为能力人而产生的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12、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
4、,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13、 委托代理终止:代理期间届满,被代理人取消或代理人辞职,代理人死亡.法定指定代理: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14、 债的发生根据:合同(最主要最普遍),侵权行为(致人损害之债),不当得利(损人利己),无因管理(损自利人),债的消灭:履行、抵销、提存、混同、免除、当事人死亡.15、 知识产权的特征:人身权财产权。著作权包括人身权财产权
5、,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获得报酬权.专利权的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16、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17、 抵押是指债务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18、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19、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出让划拨
6、。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20、 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建设施工企业、有满足的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资料、由保证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资金已落实。21、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22、 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30万元以下,300平米以下作为文物保护的抢险救灾的临时性的军用的
7、有开工报告的。23、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24、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专业资质(甲乙丙),劳务资质。25、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行业资质(甲乙)、专业资质(甲乙)、专项资质(甲乙)26、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甲乙丙)、事务所资质27、 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28、 强制监理的范围:国家重点项目3000万以上的公共事业项目5万平以上的小区住宅外企注资3000万元以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学校,影剧院,体育馆29、 工程监理的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施工合同.30、 必须招标的
8、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公字号、国字号、国际号。施工单项合同200万以上,重要设备材料100万以上,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50万元以上的,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31、 不进行招标的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的不适应招标的,扶贫救灾的,特殊技术的、自建自用的、小型的。32、 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支票汇票现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2不得超过80万。33、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技术专家不得少于3分之2,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34、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
9、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35、 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36、 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工程:技术复杂、受自然限制的、涉及国家机密的、工程小、(向3个以上法人其他组织发起)37、 资格预审: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后审: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3
10、8、 招标代理机构是社会中介组织,不得与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具备的条件:有营业场所和资金(一个亿)相应专业力量、专家库。承揽范围: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编制标底、组织看现场,组织开标评标,协助中标。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39、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0、 安全生产经济保障措施(四项资金):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设施资金,防护培训资金,工伤资金。41、 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知情权,紧急避险权,批评权检举控告权,拒绝权,请求赔偿权,获得用品权,获得培训权。42、 建
11、设单位的安全责任:提供资料,不得做出不符合要求的规定,不得压缩工期,提供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推销劣质材料,提供措施资料,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43、 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审查施工方案的责任,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责任。44、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并不仅限于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教育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资金的投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45、 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用电方案,编制专项方案(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46、 对作业人员和作业班组进行安全施工技术
12、交底.在危险部位和洞口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城市市区内的建筑工程吗,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47、 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48、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应当对出则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49、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50、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
13、场监督。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51、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建立健全规章,资金到位,专职安全生产人员,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培训,工伤保险,防护用具齐全。52、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53、 建筑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媒体上声明作废后补办.54、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55、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完成设计及合同约定的
14、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资料,主要材料设备的试验报告,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分别签署的合格文件,工程保修书。56、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57、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施工单位应对质量问题履行返修义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对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58、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59、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60、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
15、上使用等。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61、 政府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主要方式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主要内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62、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制订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监督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砼的
16、质量进行监督,受委托部门委托,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63、 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64、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5、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机构: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应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
17、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6、 工程建设标准的等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67、 属于工程建设国家强制性标准:记住通用的。 属于工程建设行业强制性标准:行业专用6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69、 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18、时投产使用。70、 防止地表水污染的具体规定:在生活饮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71、 禁止夜间(晚10-早6)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72、 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73、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既有建筑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74、 建筑节能制
19、度: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发展节能产品制度。75、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76、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77、 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类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
20、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2、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78、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79、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80、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
21、申请仲裁.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81、 从仲裁主体上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是带有司法性质的行政执法机关。82、 从解决对象看,劳动争议仲裁解决劳动争议.83、 从仲裁实行的原则看,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的是法定管辖。(而仲裁法规定的事约定管辖)84、 从与诉讼的关系看,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仲裁不能起诉)85、 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一次裁决原则(一次裁决即为终局裁决
22、。当事人如不服仲裁裁决,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得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要求重新处理)、合议原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为了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强制原则(当事人申请仲裁无须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只要一方申请,仲裁委员会即可受理;在仲裁庭对争议调解不成时,无须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可直接行使裁决权;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书,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6、 下列劳动争议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不能起诉):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87、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
23、案件的条件:争议案件已经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在接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88、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89、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90、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
24、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91、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等劳动者姓名等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备条款: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92、 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93、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
25、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94、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95、 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96、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97、 随时解除:试用期间不符合
26、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已与他人签订劳动合同以胁迫威胁手段强迫对方签订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98、 预告解除:用人单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受伤不能胜任工作的能力有限不能胜任工作的与合同订立是客观情况发生巨大改变的。99、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得了职业病的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的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育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的距离退休不满5年的法律法规其他100、 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由工会代表的企业职工,另一方当事人是用人单位.集体合同可分为:专项集体合同、行业性集体
27、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101、 劳务派遣当事人包括: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用工单位。102、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可以与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天。103、 工程档案的种类: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104、 建设单位应当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并应进行立卷归档。105、 建筑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
28、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包单位.106、 归档可以分阶段进行,也可以在单位或分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进行.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任务完成时,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各自形成的有关工程档案向建设单位归档。107、 工程档案一般不少于两套,一套由建设单位保管,一套(原件)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馆.108、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109、 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个人、单位)、行政处分(国家公务员)。110、 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
29、吊销执照、行政拘留。111、 行政处分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112、 行政处罚的程序种类:简易程序(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一般程序、听证程序(是指针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业务、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而设定的行政处罚程序.)113、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只能单独使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以上主刑。附加刑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单独适用。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
30、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114、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犯罪的客体:是生产安全。犯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包工头、无证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等.115、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要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116、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
31、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合 同 法1、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2、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如婚姻合同使用婚姻法、收养合同适用收养法)有关政府行政管理权的行政合同(例如特许经营合同、公务委托合同、公益捐赠合同等不是平等自愿签订的合同不是民事合同)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政府间协议(国家或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协议,适用国际法)3、合同的种类: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互负义务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32、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单务合同:只是一方当事人负担义务的合同,例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另一方付出相应代价的合同,例如买卖、租赁运输承揽等.无偿合同:是一种当事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益,但无须向另一方付出相应对价的合同。例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如委托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等。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后,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4、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导致合同无
33、效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5、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理解。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6、合同的订立要经过两个必要的程序:要约和承诺。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7、要约的生效:是指要约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自要约生效起,其一旦被有效承诺,合同即告成立。8、要约生效的情形具体可表现为: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书面形式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是发生效力采用数据电子文件形式的要约,当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
34、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9、要约的撤回:指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10、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11、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12、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13、要约的消灭:指要约生效后,因特定事由而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不受其约束.要约因如下原因而消灭: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
35、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14、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是指行为人作出的邀请他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招标公告、拍卖公告、一般商业广告、寄送价目表、招股说明书等。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15、承诺的构成条件: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应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实质性内容一致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要求.16、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生效):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17、承诺超期是指受要约人主观上超过承诺期限而发出承诺导致承诺迟延
36、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18、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发出后,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19、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20、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订有数份合同,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2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一方因违背诚信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而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虽已成立但
37、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造成确信合同有效成立的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22、合同未生效(缔约过失)合同已生效(违约责任)23、缔约过失责任适用情形: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24、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存在订约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经历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25、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是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新建、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
38、确认书是合同成立。此时,确认书具有最终正式承诺的意义。26、合同的生效: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有效的),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27、无效合同具有的特征:合同自始无效、合同绝对无效、合同当然无效(违法性)28、无效合同的原因: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
39、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9、无效的免责条款: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30、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存在显著区别。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即从订立起就是无效,且不必取决于当事人是否主张无效。但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再被撤销之前存在效力。导致合同变更与撤销的原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3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任何一方当事人认为合同是重大误解订立的或者显失公平订立的,都可以向法院提出变更或者撤销的请求.而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请求变革、撤销权只有受损害方才能行使.32、撤销权的救济:撤销权人
40、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也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如果当事人请求变革,是可以实现目的的,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不得撤销33、撤销权的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34、可撤销合同被撤销的后果:在被撤销之后,该合同即不具有效力,且将溯及既往,即自合同成立之始起就不具有效力。(自始无效)35、
41、效力待定合同的概述: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具有效力还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者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36、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及其处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越权订立的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
42、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无处分劝人所订立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37、附条件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约定了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根据的合同。(分为:生效合同、解除合同)。附期限合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38、合同履行的主体: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想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39、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原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43、可以协议补充。40、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具体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当地的市场价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再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41、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分包的。42、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程期间.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