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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doc

1、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院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保证审判任务的完成,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用人员是法院编制外各项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主管部门和具体工作庭科室的指导下工作。包括聘用的书记员、综合人员、司法警察、驾驶员、保洁员. 第三条  聘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要求参加院里组织的一切活动和岗位业务培训。  第四条  本院聘用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分散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招聘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招聘的基本条件  招聘聘用人员,应聘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2、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好,遵纪守法。 2、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和治安处罚、刑事处罚。 3、具备招聘岗位的基本要求和专业技能. 4、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书记员、综合人员须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备微机操作和熟练打字能力;司法警察须具备专科以上文化程度;驾驶员需有符合驾驶车辆的驾驶证。 第六条  招聘程序  聘用人员的招聘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基本程序是:  1、报名考试.在虎林市政府网和法院外网发布招聘公告或由是人才市场推荐,有意向者在规定时间内到本院报名,经审查合格后参加考试。考试由本院组织实施。 2、试用期。经考试合格决

3、定聘用的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能够胜任工作的,由政工科提出正式聘用的意见报院党组研究决定正式聘用.不合格者即行辞退. 3、签订劳动合同.决定聘用的法院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书载明聘用时间、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合同的变更、解除、重新订立和违约责任等,并按规定执行.合同一年一签。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要求 第七条  聘用的书记员协助审判人员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填制诉讼中的各种诉讼文书,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送达;  2、负责签收并核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指导当事人填写证据目录,协助审判人员做好庭前证据交换等;  3、协助审判人员进行财产

4、保全、证据保全、案件执行、调查取证及其他审判业务工作。及时通知当事人阅读有关笔录及签名;  4、负责案件的庭审记录; 5、认真校对法律文书,宣判前应送主审法官检查。主审法官检查后,应签名并存档备查;  6、案件结案后,上诉案件应在规定时间内整理、装订案件材料并移交立案庭,其他案件应在结案后一个月内整理归档;  7、完成法院及庭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聘用综合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院文字综合工作; 2、开展总结审判经验的调查研究,组织落实本院领导或者上级法院指定、委托的调查研究课题任务,协调本院审判庭和其他部门开展综合性的调查研究活动,组织交流和推广调查研究成果;

5、3、负责法制宣传报道工作,承办好《法院工作简报》、《司法之窗》工作; 4、负责本院审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负责督促积压案件及时处理工作,负责月收结案统计报表工作; 5、办理法院和庭科室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聘用司法警察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提押、看管工作;  2、负责刑事案件和重大民事、行政案件的庭审值庭工作; 3、协助业务庭做好送达工作,按照有关送达工作的规定完成送达工作任务;  4、协助业务庭做好调查保全工作,按照有关调查保全工作的要求完成相关任务; 5、负责法院大楼审判区和办公区的安全保卫工作,处置突发事件,维护法院大楼正常的办公秩序; 

6、6、完成法院及庭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聘用驾驶员的主要职责是: 1、遵守交通管理法规,保证行车安全;  2、坚守工作岗位,服从安排,保证随时出车;  3、出车期间,服从用车人员的领导,没有派车单不能擅自出车;  4、做好车辆保养、清洁工作,勤检查,确保车辆保持良好状态,节约用油; 5、严格遵守院车辆管理规定,严禁酒后驾车,严禁公车私用。 第十一条  聘用保洁员的主要职责是:  1、明确服务宗旨,端正劳动态度,讲究工作效率,听从分配及管理; 2、保洁员负责法院大院、审判法庭、办公楼内的环境卫生,必须按照要求打扫地面、厕所、走廊、楼梯卫生,做到院内全天无瓜果皮壳、纸屑、烟

7、头等杂物,无积水、无污迹、无异味,垃圾要及时处理; 3、按照办公室的安排打扫会议室,确保会前会议室清洁整齐; 4、严格按相应操作规程使用、存放、保管保洁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时及时上报。正确使用各种清洁药剂、保洁设备,严禁浪费.    第四章  工资待遇与福利 第十二条  工资待遇  1、聘用人员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 2、聘用人员工资调整参照当地政府最低工作标准调整,具体调整幅度由院党组研究决定。  3、我院为聘用人员购买相关保险,承担比例按市政府公益性岗位人员报销比例执行。 第十三条  请假  聘用人员请病、事假,原则上参照对正式干警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8、行政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管理部门的职责:  1、政工科负责所有聘用人员的招录、政审、合同签订、续聘、辞退以及相关的劳动人事工作;  2、政工科负责聘用人员的管理、调配、培训及考核等工作;  3、分配在各部门的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由该部门负责,并按要求提出考核意见及辞退或解除合同、不续签合同的意见,做好被辞退或解除聘用和不再续聘聘用人员的工作、案卷、物品、证件等交接工作. 第十五条  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制度 1、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院考勤签到、着装上班等规章制度,做到举止文明、待人热情、不迟到早退、不缺勤旷工,积极参加院里组织的学习、会议和活动; 2、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审

9、判纪律和廉政规定及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任何审判机密,不准接受当事人的吃请及礼物; 3、须严格遵守作息和请销假制度。 第十六条  考核 聘用人员实行年度考核,院里统一组织考核,所在庭室应对聘用人员提出评鉴意见,报政工科审核、备档。考核内容包括: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岗位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年度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3个等级,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和确定工资待遇及是否继续聘用的依据。 第六章  合同的签定与解除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 本院与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书每年签订一次。本院与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凡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聘用关系即为终止。在合同期内因政策调整或上级法院统一清退

10、聘用人员,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  合同的解除与辞退 1、聘用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法院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2、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有权辞退: (1)年度考核不称职; (2)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 (3)工作中出现失误,影响案件审理,情节较严重的; (4)因程序不合法导致错案负有主要责任的; (5)不胜任现职工作,又拒绝接受调配的; (6)身体状况不适于本院岗位工作的; (7)有其他行为,给法院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法院声誉的; (8)其他不适合继续聘用情形的。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九条  对聘用人员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 1、对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工作成绩优秀,维护国家利益或法院、集体荣誉表现突出者,经院党组研究可给予精神或物质上的奖励; 2、对违犯纪律、不服从领导、玩忽职守、收受礼物、造成一定损失和重大责任事故的,在追究责任给予处罚的同时,一律予以辞退。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一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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