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10 ,大小:34.54KB ,
资源ID:4034229      下载积分:8 金币
验证码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温馨提示: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账号(用户名为邮箱或者手机号,密码是验证码),方便下次登录下载和查询订单;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4034229.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声明  |  会员权益     获赠5币     写作写作

1、填表:    下载求助     留言反馈    退款申请
2、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3、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4、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5、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快乐****生活】。
6、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7、本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快乐****生活】,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注意事项

本文(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doc)为本站上传会员【快乐****生活】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8-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doc

1、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 行 办 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维护广大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及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并向财政部门备案的会计人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并对省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培训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管.各级财政

2、部门要依据现行有关文件规定对本辖区的培训机构进行备案登记管理,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第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管理,按照合理布局、控制数量,跟踪监督、保证质量,有进有退、动态管理的原则,对培训机构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第二章 培训机构和师资第五条 培训机构包括社会培训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培训机构。社会培训机构是指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具有会计培训业务范围的机构,包括社会团体、中介组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商、民政或教育部门批准成立的会计培训机构或职业教育学校及大中专院校从事会计培训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培训机构是指行业主管部门的财会管理部门。第六条 培训机构的主要任

3、务是根据云南省财政厅或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下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教学计划,举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提升会计人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技能,提高会计人员素质,推进会计队伍建设,为财政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第七条 社会培训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已办理工商、税务、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事业单位法人或社团登记手续,并在教育部门已申请社会办学许可证或营业范围具有会计培训资格,年度检查审验合格;(二)具备与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办公、教学场所和具有与会计培训相适应的教学设施(含软件及硬件设备);(三)具备与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授课

4、师资队伍。专职教师需提供劳务合同书,兼职教师需提供授课协议书;(四)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专职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人员(需提供劳务合同书),并制定有完善的教学计划和教学管理制度,有健全的财会管理制度和学员档案管理制度;(五)大中专院校或职业院校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的,必须开设有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六)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的,必须拥有一定数量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和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七)能够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按时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第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培训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备与承

5、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二)有相应的授课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制定有相关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 (四)能够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按时完成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第九条 培训机构聘用的教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二)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教授以上(含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三)承担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应具备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

6、格或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四)承担初级及以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应具备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五)近3年内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培训的,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必须是本所具有三年以上相关课程教学经验或者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五年以上实践经验者,不得从外单位或大中专院校聘用教师。第三章 申报要求和程序第十条 申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资格的社会培训机构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现状,包括机构概况、教学设施、师资力量、教学管理、后勤服务等;(二)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基

7、本情况表(附表一)、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师资情况汇总表(附表二);(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会计培训资格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五)培训场所的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六)专职、兼职教师职称证书、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七)管理人员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八)本单位教学管理制度;(九)服务承诺书。第十一条 申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培训通知;(二)培训的主要内容;(三)承担授课教师的名称、职务、职称;(四)培训时间、地

8、点.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统一在财政部门对外网站进行公示。第四章 培训管理第十三条 经财政部门备案公示的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将取得的培训资格或承担的培训任务转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借本培训机构名义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开班前一周,必须将本次培训报备申请(含其他相关材料)、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参加培训人员名单、授课教师职称证书复印件及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登记表(附表三),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认可后方可组织培训。培训结束后,应在15日内及时

9、按规定格式将考试合格人员信息(纸质和电子数据)上报财政部门。未经申请备案的培训,财政部门不予确认继续教育学分。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每年度接受继续教育培训(面授)学分累计不应少于24学分,培训机构不得随意更改教学计划、教学场所、授课教师或缩减课时。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场所张贴服务承诺书,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学员监督。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必须建立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档案管理要规范,资料要完整,查询要方便.第十八条 培训机构要做好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落实和总结工作,每年度1月1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总结。各州、市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

10、应于每年度1月15日前向省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总结.第十九条 任何培训机构或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培训教材。第二十条 坚决制止不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对未经财政部门备案确认、公示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财政部门不予认可继续教育学分.第二十一条 各培训机构在开展培训时收取的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坚决杜绝培训机构相互压价等恶性竞争行为。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填写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四)报财

11、政部门备案:(一)变更机构名称;(二)变更办公及教学场所;(三)变更机构负责人;(四)变更聘用教师. 培训机构变更名称的,还应当提交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培训机构出现终止情形时,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终止情况表(附表五),并由财政部门向社会公示。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所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培训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对违反本规定的培训机构,或在开展继续教育活动中因管理不当不能保证培训质量的,由主管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不予受理其培训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注册登记;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按物价

12、管理部门规定依法予以查处。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培训机构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实地抽查、暗访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也可要求其将有关材料送达指定地点接受检查,检查范围包括:(一)培训机构保持规定资质条件的情况;(二)培训机构变更、终止的备案情况;(三)培训机构教学情况;(四)培训机构教学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财政部门对其进行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不予备案认可,并责令其30日内限期进行整改:(一)未保持规定资质条件的;(二)无教学计划的;(三)有教学计划而不按教学计划完成教学课时和内容的;(四)师资不具备相应资格和教学要求的;(五)教

13、学设备落后,不适应承担教学任务的;(六)教学管理混乱,学员投拆较多的;(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八)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生源的;(九)学员到课率较低或随意缩减课时的;(十)其他影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的问题.第二十七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财政部门对其进行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不予备案认可,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一)只收费不培训的;(二)虚设培训场所,以虚假证件、申请材料欺骗主管部门的;(三)以虚假广告欺骗学员,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恶意竞争,扰乱培训市场秩序的;(五)接收未经备案登记管理的培训单位挂靠的;(六)不服从有关部门管理,有第二十六条情形之一,但逾期

14、未进行整改的;(七)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第六章 考核方式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每年末负责对所备案登记管理的培训机构进行量化考核和综合评分。考评结果按得分顺序由高到低排列,对培训工作开展较好、综合评分名列前茅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给予通报表彰;未按规定举办培训和培训质量较差的,给予通报批评,严重的,各级财政部门不予认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相关情况由各级财政部门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九条 考评主要采取随机抽查、材料审核分析、实地调研、当面座谈等方式进行。各培训机构在年度培训结束后,应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及量化考核标准认真进行自查和总结,填写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年度考核自评表(附表六),于每年度1月15日前与上年度总结一并向财政部门报送.第三十条 考评主要依据为各培训机构的年度总结、年度考核自评表、培训备案情况以及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在培训开展期间对各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进行随机抽查、暗访、学员的投诉举报等方法所收集的信息和数据。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各培训机构的相关信息,凡需向社会公布和公示的,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各地财政部门对外网站进行公示.第三十二条 各州、市须按本办法要求贯彻执行,并制定相应办法对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监管。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