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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doc

1、《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 乙级、丙级资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上海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18〕12号)和《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沪府令2018第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在浦东新区试行“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企业提出许可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由行政审

2、批机构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浦东新区注册,愿意采用告知承诺形式,并承诺符合《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相应要求的申请人,在办理资质申请、资质变更和资质延续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组织实施)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负责本告知承诺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第五条(审批依据) 1、《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2、《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 第六条(乙级资质经营许可条件) 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资质的申

3、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以上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 2、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8名以上,安装专业2名以上); 3、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的人防工程。 第七条(丙级资质经营许可条件) 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丙级资质的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以上监理资质; 2、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4名以上,安装专业1名以上)。 第八条(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 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经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组织

4、的人防工程监理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从事人防工程监理的工程师。 第九条(首次申请申办材料) 首次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丙级许可资质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申请表》(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四)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人防工程监理员和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五)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人防工程监理员证书和其聘用合同及养老保险证明; (六)《监理业绩表》(申请乙级资质时提供); (七

5、)《人防工程监理业务手册》(申请乙级资质时提供)。 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时,第(五)、(六)、(七)项材料可在承诺后30日内,按告知承诺承诺书约定期限提交. 第十条(变更申请申办材料) 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丙级许可资质变更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监理单位法人、合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的有关文件; (五)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时,第(五)项材料可在承诺后30日内,按告知承诺承诺书约定期限提交. 第

6、十一条(延续申请申办材料) 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丙级许可资质延续告知承诺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延期续申请; (二)人防部门颁发的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四)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五)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人防工程监理员和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六)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人防工程监理员证书和其聘用合同及养老保险证明; (七)《监理业绩表》(申请乙级资质时提供); (八)《人防工程监理业务手册》(申请乙级资质时

7、提供)。 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时,第(六)、(七)、(八)项材料可在承诺后30日内,按告知承诺承诺书约定期限提交。 第十二条(告知承诺书) 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签署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对不愿采用告知承诺形式的申请人,民防部门应按照《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十三条(申请的提出) 注册在浦东新区的企业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丙级许可资质的,应向民防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愿意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提交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告知承诺书约定提交的申办材料。 第十四条(

8、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愿意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当在被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所有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审核与决定) 审批机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符合要求的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对采取告知承诺方式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承诺的

9、30日内,按告知承诺书约定期限将第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提交审批机关,如果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交材料的,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行政许可法》、《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六条(文书和证书的送达)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场制作《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证书》并送达申请人. 对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在其网站上将企业名称、资质等级等信息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后续监管)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

10、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八条(诚信档案) 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记入本市民防部门信用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十九(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8年5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30日。 — 22 — 《乙级、丙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审批》 (首次申请)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 一、《乙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审批》(首次申请)申请材料 (一)《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

11、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三)房屋建筑工程乙级以上监理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四)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证书原件 (五)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人防工程监理员和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六)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人防工程监理员证书和其聘用合同及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 (七)《监理业绩表》 (八)《人防工程监理业务手册》(见附件二) (九)《乙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审批》(首次申请)告知承诺书(见附件三) 二、《丙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审批》(首次申请)申请材料 (一)《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请

12、企业公章) (三)房屋建筑工程丙级以上监理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四)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人防工程监理员和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五)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人防工程监理员证书和其聘用合同及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 (六)《丙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审批》(首次申请)告知承诺书(见附件四) 附件一 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基本情况 单 位 名 称 详 细 地 址 成 立 时 间 批准文号 电 话 邮政编码 经 济 性

13、质 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执照注册号 开户银行及账号 注册资金(大写) 已经具备的房屋建筑监理资质 营业范围 申请人防工程 监理资质事项 法人代表(签名): 公章 法人代表情况 姓名 年龄 性别 民族 照 片 籍贯 文化程度 专业 职务 职称 工 作 简 历 本人签字: 技术负责人情况 姓名 年龄 性别 民族 照 片 籍贯 文化程度 专业 职务 职称 工

14、 作 简 历 本人签字: 技术人员一览表 姓 名 性别 年龄 文化 程度 从事专业 职称 监理工程师注册 国建 注册号 国人防 证书号

15、 附件二 人防工程监理业务手册 监理单位: (盖章)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制 监理工程 名 称 地 址 工程规模 造价(万元) 工程等级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 理 工 作 情 况 建设单位意见 年 月 日(公章) 质监站意见 年 月 日(公章) 奖惩记录 年 月

16、 日(公章) 附件三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乙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审批》(首次申请)) [ 年]第 号 申请人: (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17、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

18、审批依据 《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活动的企业应为非外资企业,须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 1.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以上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 2。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8名以上,安装专业2名以上); 3.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的人防工程。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19、《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3.房屋建筑工程乙级以上监理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4。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证书原件; 5。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人防工程监理员和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6.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人防工程监理员证书和其聘用合同及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 7。《监理业绩表》; 8。《人防工程监理业务手册》。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2.

20、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1、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

22、式。 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23、 月 日 (一式两份) 附件四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丙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审批》(首次申请)) [ 年]第 号 申请人: (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24、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

25、审批依据 《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活动的企业应为非外资企业,须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 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以上监理资质; 2.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4名以上,安装专业1名以上)。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请

26、企业公章); 3。房屋建筑工程丙级以上监理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4.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人防工程监理员和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5.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人防工程监理员证书和其聘用合同及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

27、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28、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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