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4 ,大小:15.55KB ,
资源ID:4031825      下载积分:5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4031825.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docx)为本站上传会员【a199****6536】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docx

1、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2004年6月15日国家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发布 自2004年10月1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秩序,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互联网协议(IP)作为主要技术形态,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开办、播放(含点播、转播、直播)、集成、传输、下载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   

2、  本办法所称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是指利用摄影机、摄像机、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第五条 国家鼓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国际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六条 从事信息网

3、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     业务类别分为播放自办节目、转播节目和提供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等.     接收终端分为计算机、电视机、手机及其它各类电子设备。     传输网络分为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     第七条 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不得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依法享有互联网新闻发布资格的网站可以申

4、请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可以申请自行或设立机构从事以电视机作为接收终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集成运营服务.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办此类业务.     第八条 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广电总局确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总体规划和布局;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三)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设备、场所及必要的专业人员;

5、     (四)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五)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服务信誉、技术能力和网络资源;     (六)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七)有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业务类别(自办节目、转播、集成等)、播出标识(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专用标识)、传播方式(频道播出、点播、下载定制、轮播、数据广播等)、传输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集成内容等;

6、     (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三)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内容规划、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四)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五)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六)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与开展业务有关的证明(网站注册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文件等);     (七)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申请人为企业的)。     第十条 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九条规定的书面

7、材料,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广电总局予以颁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第十一条 负责受理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标准的,有权作出决定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应于期满六个月前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续办手续.     第

8、十三条 获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以下简称持证机构)应当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开办主体、业务类别、标识、传播方式、传输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和集成内容等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第十四条 持证机构变更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及许可证载明的开办主体、业务类别、标识、传播方式、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和集成内容等事项的,应提前六十日报广电总局批准并办理许可证登载事项变更手续。     持证机构地址、网址、网站名、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广电总局备案并办理许可证登载事项变更手续。

9、    第十五条 持证机构应当在领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九十日内开通业务.如因特殊理由不能如期开通,应经发证机关同意,否则按终止业务处理。     第十六条 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需终止业务的,应提前六十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公告注销. 第三章 业务监管     第十七条 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新闻类视听节目,限于境内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以及经批准的新闻网站制作、播放的节目.     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影视剧类视听节目,必须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公映许可证》.     第十八条

10、 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应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禁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有以下内容的视听节目: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

11、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条 持证机构应建立健全节目审查、安全播出的管理制度,实行节目总编负责制,配备节目审查员,对其播放的节目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信息网络的经营机构不得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 传播视听节目的名称、内容概要、播出时间、时长、来源等信息,持证机构应当至少保留三十日。     第二十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转播视听节目,只能转播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不得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不得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12、   利用信息网络链接或集成视听节目,只能链接或集成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机构开办的视听节目,不得链接或集成境外互联网站的视听节目。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设立视听节目监控系统、建立公众监督举报制度,加强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     持证机构应当为视听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13、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     (四)传播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五)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的;     (六)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的;     (七)利用信息网络转

14、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八)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办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节目总编或节目审查员未履行应尽职责,出现三次以上违规内容的,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开办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换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1日起施行.广电总局《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15号)同时废止. 第4页,共4页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