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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1、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从事中央储备肉(以下简称“储备肉")的管理、监督、储存、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 商务部委托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华商中心")负责储备肉的日常管理和具体操作. 第四条 商务部委托商务部屠宰技术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负责储备肉公证检验。 第三章资质管理 第五条 承担储备肉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需具备储备肉承储资质。 第六条 承储资质申报方式

2、地方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商务部申请。 第七条 凡符合《办法》第十三条及《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资质条件》(SB/T10384)(以下简称《基地场资质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储备肉活畜储备承储资质。申请活畜储备资质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合法经营资质文件,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 (二)注册资金和参股证明复印件; (三)活畜养殖规模和存栏结构; (四)场区布局平面图; (五)企业内部质量管理文件,包括兽医防疫管理规定及饲养管理规定等; (六)养殖场10分钟以内的视频材料,内容包括场区全

3、貌、畜舍(妊娠舍、产房、种畜舍、保育舍、育肥舍)内景和外景、进出场和生产区通道及消毒设施、兽医室、药房、种畜隔离区、死畜处理设施、粪便处理设施等。 第八条 凡符合《办法》第十三条及《国家储备冻肉储存冷库资质条件》(SB/T10408-2007,以下简称《冷库资质条件》)要求的企业,可申请储备肉冻肉储备承储资质,申请冻肉储备资质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合法经营资质文件,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 (二)注册资金和参股证明复印件; (三)库区布局平面图; (四)建设时间和使用年限,日常存储品种结构; (五)企业内部质量管理文件

4、 (六)储存冻牛羊肉的清真冷库需提供清真冷库证明。 第九条 企业有多个养殖场或冷库的,每个养殖场或冷库应单独申报承储资质。 第十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所在地的申请企业进行承储资质初审;中央企业对其下属的申请企业进行初审。初审包括申请材料审核和现场审查。 第十一条 初审合格的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推荐. 第十二条 商务部建立储备肉承储资质鉴定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党和国家的有关肉类产业政策; (二)从事肉类产、加、存、销、研及相关工作,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5、 (三)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公证诚信,负责务实; (五)年龄在60周岁以下。 专家通过本人申请、单位推荐和部门邀请等方式产生。 第十三条 商务部组织召开储备肉承储资质专家鉴定会,鉴定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 第十四条 鉴定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和视频材料实行鉴定打分制.活畜储备资质鉴定的重点是:企业规模(基础母畜数量、活畜常年存栏量和育肥畜数量)、生产和消毒设施、兽医室和药房、病畜隔离室、死畜处理设施、粪便处理设施等内容。必要时,商务部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审定。 第十五条 鉴审结论分为合格(A级、B级)

6、不合格。80分以上(不含80分)为合格A级,60一80分为合格B级,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鉴定合格的企业将获得中央储备肉承储资质。 第十七条 储备冻肉冷库的申报、资质鉴定参照活畜储备承储资质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入储管理 第十八条 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布局及入储计划安排的基本原则为: (一)从具备承储资质的企业中优先安排规模大、设施完善、管理规范、交通便利的养殖场; (二)优先安排无规定动物疫病地区的承储企业; (三)生猪储备重点安排在生猪主产区及大中城市主销区附近; (四)牛、羊储备重点安排在牛羊

7、主产区。 第十九条 储备肉冻肉储备库点布局及入储计划安排的基本原则为: (一)优先安排中央直属储备冷库; (二)从符合《冷库资质条件》的社会冷库中优先安排规模大、管理规范、设施完善的冷库; (三)冻猪肉储备重点安排在大中城市周边地区及部分主产区; (四)冻牛羊肉储备重点安排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 第二十条 储备肉入储计划管理程序: (一)华商中心根据入储基本原则和市场调控需要,提出储备肉入储计划初步意见; (二)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对华商中心提出的储备肉入储计划进行研究,结合有关部门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意见,

8、商华商中心提出调整意见; (三)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召开司务会,对储备计划集体讨论,民主决策; (四)将经司务会批准的入储计划,报部领导审核; (五)经部领导审核同意,将入储计划会签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联合发文形式下发中国华孚贸易发展集团公司、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并抄送财政部驻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专员办、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行、华商中心、鉴定中心和承储企业。 第二十一条 储备冻肉加工入库实行招标采购、送货到库或以商务部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储备冻肉招标采购上限价由商务部、财政部确定,并在邀标文件中公布。

9、第二十三条 采购上限价为最高限价,参照招标日前一周(或前一旬)储备库所在地(市、县)农贸市场相应品种的平均批发价格确定。 第二十四条 华商中心负责储备肉招标采购的具体操作,以邀标方式邀请符合资质条件的加工企业参加竞价采购. 第二十五条 商务部、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同华商中心人员组成评标小组,按照评标原则对企业逐一评议,并确定各标段的中标企业。 第二十六条 储备肉加工入库招标采购的评标原则:1.企业报价低于采购上限价为有效报价;高于采购上限价(含)的企业报价无效,按废标处置.2.同等条件下,企业报价低者优先。3.单个企业中标数量不超过招标总量的1/3。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

10、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商务部会同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入储计划执行情况及市场调控需要,对储备肉年度计划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章在栏(库)管理 第二十九条 活畜储备重点检查牲畜总在栏量、育肥畜在栏数量、实际储备在栏数量、基础母畜数量、储备台帐制度、圈舍标识、饲养管理制度、储备肉信息监测制度、费用申报等项目。 第三十条 冻肉储备重点检查在库储存数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包装标识、商品存放、库温、产品温度、冷库及设施设备卫生管理情况、储备台帐制度、储备垛卡制度、储备肉信息监测制度、费用申报等项目. 第三十一条 储备肉实行专栏或专库(专垛

11、储存,专人管理,专帐记载。 第三十二条 活畜储备圈舍前应悬挂标识牌,详细注明:饲养品种、在栏数量、入栏时间、入栏体重、预计出栏时间等信息。执行储备计划过程中发生变化的(如:更新、死亡、移库等),要及时更新标识牌内容.标识牌的样式为:长‘35cm,宽25cm(见下表)。 中央储备活畜圈合标识牌(样表) 圈舍编号: ┏━━━━━━━━┳━━━━━┳━━━━━━━┳━━━━━━━━━━┓ ┃ 饲养品种 ┃ ┃ 在栏头数 ┃ ┃ ┣━━━━━━━━╋━━━━━┻━━━━━━━┻━━━━━━━━━━┫ ┃

12、 入栏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 入栏日龄 ┃ 天至 天 ┃ ┣━━━━━━━━╋━━━━━━━━━━━━━━━━━━━━━━━━┫ ┃ 入栏体重 ┃ 公斤至 公斤 ┃ ┣━━━━━━━━╋━━━━━━━━━━━━━━━━━━━━━━━━┫ ┃ 预计出栏时间 ┃

13、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 饲养员 ┃ ┃ ┗━━━━━━━━┻━━━━━━━━━━━━━━━━━━━━━━━━┛ 第三十三条 储备冻肉专项台帐应详细注明:品种、数量、存放地点、入库时间等。在库储备冻肉发生入、出库变化时,要及时登记变更情况. 第三十四条 储备冻肉垛前应悬挂标识卡,并详细注明:品种、规格、数量、等级、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入库日

14、期.冻肉储备在库发生入、出库变化时,要及时更新标识卡内容.标识卡的样式为:长19cm,宽26cm(见下表). 中央储备冻肉标识卡(样表) 储备库编号: ┏━━━━━━━━━┳━━━━━┳━━━━━━━━┳━━━━━━━┓ ┃ 品 种 ┃ ┃ 等 级 ┃ ┃ ┣━━━━━━━━━╋━━━━━╋━━━━━━━━╋━━━━━━━┫ ┃ 数量(吨) ┃ ┃ 外包装规格 ┃ ┃ ┣━━━━━━━━━╋━━━━━╋━━━━━━━━╋━━━━━━━

15、┫ ┃ 数量(片、箱) ┃ ┃ 内包装规格 ┃ ┃ ┣━━━━━━━━━╋━━━━━┻━━━━━━━━┻━━━━━━━┫ ┃ 加工日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 入库日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 生 产 厂 ┃

16、 ┃ 保管员 ┃ ┃ ┗━━━━━━━━━┻━━━━━┻━━━━━━━━┻━━━━━━━┛ 第三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及时填报储备肉监测系统数据。 第三十六条 承储企业在发生疫情、安全事故、场(库)址变更、法人变更、单位名称变更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商务部,同时抄报华商中心、鉴定中心。 第六章轮换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为确保储备肉质量安全,在计划执行期内,每轮储备肉出栏(库)后,由华商中心组织承储企业及时同品种等量轮入,保证储备肉存储期间足量在栏(库)。 第七章 出栏(库)和动用管理 第三十八条 储备肉出栏(库‘)或动用采取就地出栏

17、库)、竞卖或商务部、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九条 储备肉动用由华商中心根据商务部下达的储备肉投放计划,向承储企业下发《中央储备肉出栏(库)单》,承储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储备肉运至投放地区。活畜储备可在所在地定点加工厂屠宰加工后,将肉品运至投放地销售;也可以在投放地定点加工厂屠宰后上市销售. 第四十条 储备肉投放后,由承储企业凭《中央储备肉动用通知单》、《中央储备肉送达接收书》到投放地商务主管部门盖章确认投放效果.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依据《中央储备肉动用通知单》、《中央储备肉送达接收书》审核费用补贴。 第四十二条 公开竞卖的储备冻肉,竞卖底价由

18、商务部和财政部确定。 第四十三条 竞卖底价主要参照投放日前一周(或前一旬)鲜肉市场平均价格、鲜冻品质差异及运杂费等因素确定. 第四十四条 华商中心负责储备冻肉竞卖的具体操作.储备冻肉邀标、评标等活动参照招标采购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采取就地销售的储备冻肉,按结算价格对承储企业包干,由其自行销售.结算价格原则上由当地专员办参照当地市场批发价格和品质差价核定,产生的盈余上交中央财政,产生的亏损由中央财政弥补。 第八章质量管理 第四十六条 鉴定中心提出储备肉公检办法,经商务部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 公检的方式是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活畜储备公检依据《基地场资质条件》,

19、冻肉储备公检依据《冷库资质条件》。 第四十八条 活畜储备现场重点检查育肥活畜数量、生产设施、消毒防疫设施、兽医室和药房、病畜隔离舍、病死畜处理设施、粪污处理设施、防疫和饲养管理制度等项目。 第四十九条 活畜储备抽样检测通过抽取饲料和尿液,重点检测违禁药物、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残留等项目. 第五十条 冻肉储备抽样按产品的类别、数量、加工产地、规格等的不同,分别随机抽取。重点检测质量指标、违禁药物、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残留检测等项目。 第五十一条 鉴定中心根据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结果做出公检结论. 第五十二条 鉴定中心在得出公检结论3个工作日内将公检结论报商务部,并及时通知承储企业。

20、承储企业对公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3个工作日内向鉴定中心提出申诉.对申诉处理有异议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投诉。 第五十三条 鉴定中心在每轮储备活畜出栏前和储备冻肉入库后实施公检,并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公检证书。 第五十四条 公检人员须严格按照公检要求从事公检工作,维护公检的公正性,不得私自传达、披露任何有关公检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检人员应廉洁自律,公检活动所产生的差旅费用由公检人员自理,不得向承储企业报销各种费用.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在每月25日前将《中央储备肉进销存月份统计报表》报送华商中心,华商中心在收到报表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汇总和整理,并报送商

21、务部、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抄送所在地财政部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五十七条 商务部、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华商中心在对储备肉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储存库和基地场检查储备肉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储备肉质量管理和当地疫病流行情况; (三)调阅、审查储备肉有关帐簿、凭证及资料。 第五十八条 有关检查人员应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差旅费用由检查人员自行承担,不得接受承储企业宴请和馈赠。 第五十九条 有关检查人员应按照承储企业有关防疫规定要求,做好消毒工作后方能进入储备现场。 第六十条 商务

22、部建立承储企业黑名单制度。承储企业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因存在数量不足、质量等问题被取消储备计划或承储资质的,将列入黑名单.被取消承储资质的企业在两年之内不得申请承储资质。 第十章罚则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企业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按照《办法》第五十一条执行. 第六十二条 华商中心和鉴定中心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按照《办法》第五十二条执行。 第六十三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务部、财政部、华商中心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商务部取消其承储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对储备肉未实行专仓或专区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的;

23、 (二)不按照规定时间上报有关信息和补贴申请材料的; (三)企业的申请材料与实际不符、弄虚作假的; (四)储备肉帐帐不符,帐实不符,虚报、瞒报储备肉数量的; (五)在储备肉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六)擅自串换储备肉品种、变更储备肉储存地点的; (七)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储备肉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八)以储备肉对外进行担保或清偿债务的; (九)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干涉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由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自2008年12月17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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