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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实施细则.doc

1、义乌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使住房保障科学有序进行,根据《义乌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按照市政府《义乌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低廉的普通住房,以解决其住房困难的一种形式。 第三条 义乌市房地产管理处受市建设局委托,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政策法规宣传、廉租住房计划安排、配租对象申请受理、审查、公示、报批、入住安排、日常资格复审和廉租房日常管理工作。各镇域范围的廉租住房实行属地安置和管理。 第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对象必须在户

2、籍、住房和收入三个方面同时满足规定的条件。申请人家庭各成员必须同居一处。申请人家庭成员中取得本市非农户籍年限不少于5年。申请人家庭成员中取得非农户籍及私有房屋出售的年限均为计算至申请日止。申请人的住房包括申请人家庭祖传、自建或购买(受赠)的所有房屋.还包括申请人家庭5年内出售的房屋。申请人的收入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包含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劳务性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五条 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按义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确定为按3人以上每户建筑面积45平方米,其他按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超出保障面

3、积部分按照基准租金标准加成50%缴纳. 第六条 申请 符合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家庭成员应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必须在家庭成员中推选并以书面形式提供给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向义乌市房地产管理处领取《义乌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和收入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审核 申请人填好审批表后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收入与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同时将申请人的申报情况在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

4、期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盖章;对家庭成员中既有农业户口、又有非农业户口的,需由所在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分别进行公示. 在镇、街道审核的基础上,由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送建设局,建设局收到上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民政、住房办、国土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房改情况、拥有房产土地登记情况、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在各相关部门审核的基础上,由房地产管理处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住房、收入状况进行复审,走访当地进行意见征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建立档案,对不符合条件的

5、申请人家庭发出书面通知。 第八条 公示 市房地产管理处将经审核条件符合的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在《义乌商报》上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7天内无异议、无举报,或有异议经核实后不成立的,报市建设局审批.有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再次进行核实,异议属实的给予申请人家庭书面回复. 第九条 批准 市建设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作出批准决定,并由市房地产管理处或镇政府依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标准、地域范围及计划对被批准家庭安排轮候配租。 第十条 配租 有空置廉租房的,市房地产管理处或镇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配租

6、否则,进入轮候.轮候顺序,按照批准日期的先后确定。同一日批准的,按抽签确定顺序。 第十一条 签约 取得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家庭,向市房地产管理处或镇政府领取《义乌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并与市房地产管理处或镇政府签订《义乌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按照租赁合同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第十二条 入住 进入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家庭实行幢、单元、房号抽签定位,领取房门钥匙,交接房内设施.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实物配租住房层次、户型、方案的,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在两年内不予接受申请和安排配租. 第十三条 复核 市房地产管理处或镇政府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廉租住房承租对象进行资格复审. 廉租住房承租对象自身条件发生变化的,其户主或家庭成员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主动向市房地产管理处或镇政府报告。 第十四条 退出 经市房地产管理处或镇政府复审,廉租住房承租对象已不符合规定的条件的,市房地产管理处或镇政府应当作出书面通知,要求承租对象在3个月内迁出廉租住房,搬迁期租金按市场租金收取. 第十五条 参与廉租住房保障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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