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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单位管理办法.doc

1、天水市麦积区二级单位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理顺区政府组成部门与下属二级单位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服务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麦积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部门指机构改革后的政府组成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级单位指政府组成部门下设行政机构、下属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后挂牌的单位。 第二章 日常事务管理 第四条 党校应

2、将机构改革以后的最新机构现状等相关机构基础知识纳入到培训课程中. 第五条 各部门在通知会议及事项时,除专项工作外,应按照层级通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按会议安排及工作需要通知二级单位。 第六条 工作人员通知会议时应做好相关记录,靠实责任,防止乱通知、漏通知。 第三章 干部人事管理 第七条 主管部门下属股级事业单位领导的任命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职数范围内,由主管部门党组织经过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充分酝酿后推荐到主管部门局务会议上讨论决定. 第八条 严格落实股级领导备案制度,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新任命的下属股级事业单位领导向组织部门及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二级单位需招录

3、或调入工作人员,须报请主管部门研究审定后,严格按照组织、编制、人社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要严把人员入口关,遵守聘用纪律和工作程序,实现编制和人员管理规范化。 第十条 严格编制管理,缺编单位使用进人指标,须报经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方可按编制、人社部门的规定申请使用。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及时修订完善本单位财务管理、预算管理、银行账户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转的财务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各单位根据业务特点和规模,实行项目经费支出按类别、限额报批制度。报批工作按事前申报、按级审批、预算控制、先核后付的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

4、 强化二级单位预算管理工作,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和事业发展规划组织预算编制工作,调整预算需按预算编制程序办理审批手续。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机构改革以来政府机构设置分别编制一级预算单位和二级预算单位的经费。 第十四条 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二级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二级单位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在业务上要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主管部门要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二级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对二级单位实行财务半年审计制度.每半年主管部门要对二级单位财务收支和重大经济项目的决策、实施

5、及内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半年审计。对二级单位负责人变动的,由主管部门实行离任审计;对重大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成立专门机构,并由社会法定中介机构对大型投资或基本建设进行项目审计。对审计中发现不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行业财务制度,违规开支、违规收费的,按发生金额予以没收。对于在审计中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建议取消其单位主要负责人、财务人员、当事人年度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重大事项审批管理 第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要在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相关业务股室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定期汇报单位的日常工作运行情况。各二级单位重大事项需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书面报主管部门相关股

6、室,经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包括: 1、各单位改革和发展的重大方案、重大决策、重点工作情况、重大违纪问题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对市业务归口部门的意见、建议等; 2、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内设机构调整撤并、选拔中层干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等重要人事工作; 3、重要项目实施,大额资金使用,重大经济合同,对外投资、合作合营、担保抵押、融资捐赠、单位内部经营方案、奖金分配方案等重要经济活动; 4、各类重大突发事件,包括安全事故、群体事件等; 5、其他重大决策、决定。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二级单位上报重要事项后,

7、相关业务股室应于5日内审核提出建议,主管部门应于1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区委、区政府和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及有关规定以及重大决策、重大督查事项执行不力、消极应付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由主管部门会议决定,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责任追究的调查落实。对责任单位追究的形式主要是:责令整改并写出检查、通报批评、核减工作经费、取消评先资格等;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的形式主要是:诫勉谈话、责令写出检查、取消评先资格、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停发津贴补贴、作组织调整等.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针对不同的违反行为、责任主体和责任形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各项管理制度,并上报区政府办备案。用制度管人管事,确保各项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三条 有二级单位的党委工作部门、群团机关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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