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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落实情况-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doc

1、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一、职责权限 (一)起草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及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查处不建、不缴、少缴、欠缴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 (三)依法查处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 (四)依法查处其他违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行为; (五)负责对业务部门移交、需要行政执法的住房公积金维权类信访和投诉案件的受理; (六)负责对行政执法引发的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后续处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七)协调、组织分中心行政执法工作; (八)组织开展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宣传与教育培训;

2、九)负责执法档案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二、执法依据及条款 (一)关于行政处罚依据及条款 1。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以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封存、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的; (二)不按

3、规定出具提取证明的; (三)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资料的; (四)阻挠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3.依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以处违法所提款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4.依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可以取消其一年至五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或者处违法所贷款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4、责任。 单位出具虚假证明资料使职工违法获得贷款的,管理中心除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外,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行政处理依据及条款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依据及条款 依据《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 三、投诉须知 (一)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管

5、理中心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二)投诉、举报可以采用电话、信函、面谈、网络等方式,投诉、举报人必须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以便调查核实和回复处理结果. (三)职工提出投诉前,请确认您已经取得能证明您与被投诉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劳动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和被投诉单位支付您工资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出具的工资明细、工资卡(或折)明细或其他能证明工资的材料)。 (四)投诉、举报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不予受理:   1.被诉单位已经注销不存在或者长期不经营(两年以上)且无法找寻的;   2.诉求缺乏

6、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3。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4。管理中心已经作出处理决定,诉求人仍然以同一事实或理由再次投诉的; 5。不属于管理中心职责范围的。 (五)职工提供的个人身份信息,管理中心将为您承担保密责任,不以任何形式泄露或提供给第三方,但在督促单位为您办理补缴、转移等住房公积金业务过程中,单位会知悉您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此为信访处理和执法调查所必需,敬请注意。 四、维权案例 (一)“公司不能以效益不好为借口拒缴住房公积金” 案例:职工到中心投诉某实业公司突然停缴住房公积金,中心稽查支队调查了解得

7、知,该公司因行业不景气,经营状况日渐下滑,公司经营状况非常困难,故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停缴公积金。 政策解答:本案中,某实业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中心稽查支队上门给予政策宣传,告知该公司如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应根据市政府下发宁政规字〔2013〕17号《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未经管理中心批准,不得逾期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经协调沟通后,上述公司及时提供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了缓缴手续,并将办理缓缴之前欠缴职工的公积金补缴到位,承诺待公司效益好转后,恢复正常汇缴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

8、二)“双方无其他争执,不能免除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 案例:职工郭某到中心投诉单位未给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经中心稽查支队调查得知单位与该职工此前劳动争议案件中,双方曾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一次性解决所有争议,双方再无任何纠纷的协议。据此,单位认为与郭某的住房公积金争议已经解决,不再负有为郭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政策解答:中心稽查支队向单位进行政策宣传,明确告知单位:住房公积金系行政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的,是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强制的法律约束力,不论用人单位与职工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约定与否,均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通过沟通后,单位明白此前行为确实违反

9、了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并履行了为郭某补缴其在职期间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三)职工投诉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案例:职工陈某离职后到中心投诉六合某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政策解答:本案中,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 执法程序:中心稽查支队多次上门协调督促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均未办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中心稽查支队按照执法流程,依法进行立案审批,制作调查笔录,制作并送达《限期整改文书》,因单位一直拒不整改,依据《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中心依法作出给予被投

10、诉单位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送达《处罚告知书》,由于单位拒不执行也未提出陈述申辩,中心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最终,单位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将罚款交入南京市罚没收入专户,并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此类案例,中心稽查支队仍将做好跟踪督促。 (四)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派遣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案例:职工李某和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到某餐饮公司工作。后因用人单位歇业,某人力资源公司与李某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李某发现在职期间某人力资源公司和用人单位均未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于是到中心投诉某人力资源公司为其补缴住房公积金。某人力资源公司

11、表示,李某住房公积金应由当时的用人单位某餐饮公司缴存。 政策解答:根据市政府下发宁政规字〔2013〕17号《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第四条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协议时,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中的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承担和缴存方式在协议中明确;未明确的,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由劳务派遣企业承担。因此上述某人力资源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为李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经中心稽查支队多次上门调解,某人力资源公司为李某足额补缴了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五)我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什么这么低? 案例:职工小张到中心投诉单位未按其实际工资作为基数缴纳住房公积金,并提供本人月工资收入明细. 政

12、策解答: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七条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中心稽查支队立案受理后,依法按照执法流程进行调查取证,送达《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现单位已经按照小张实际工资为基数将住房公积金补缴到位。 五、执法公开 (一)行政决定的公开 中心作为执法结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行政执法决定,将在作出之日起7日内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开 中心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通过“南京市‘七日双公开’信息采集平台"及时导入“信用中国网”,并逐步提高信息导入的及时率、准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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