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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工作管理办法.doc

1、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山西省教育厅有关就业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我校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二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以国家和省相关政策为依据,以市场为导向,努力完善管理、教育、指导、服务为一体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不断开拓和规范我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加强就业指导,转变就业观念,为毕业生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就业环境.强化系部、班主任在毕业生就业工作方面的责任,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各系部的日常工作中,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度、程序和激励机制。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为毕业生就业职能部门,学

2、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校长担任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校长、招生就业办主任、任副组长,招生就业办全体成员、教务科长、学生科长及毕业班班主任为成员.实行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集中领导,招生就业办组织实施、相关科室参与,毕业班班主任落实的三级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模式。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 (二)研究制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年度实施方案。 (三)听取职能部门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年度报告。 (四)向学校提出实施教学计划改革、学科专业设置、制定招生计划的意见和建议。 (五)指导招生就业

3、办开展工作。 第五条  招生就业办工作职责 (一)根据上级部门的精神,制定本校就业指导工作有关规定,编制就业工作方案,部署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上报毕业生就业方案.。 (二)开设就业指导课,组织和开展就业教育与就业指导。 (三))负责《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发放管理、办理签约手续、编制上报毕业生信息资源情况,毕业生派遣工作。 (四)负责就业政策的宣传、解释、咨询,就业指导,毕业生思想教育等工作. (五)负责毕业生就业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用人单位毕业生需求信息,为毕业生提供信息化服务。 (六)组织、安排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做好毕业生的推荐工作,举办校内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

4、 (七)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密切联系,努力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建立较为稳定的毕业生就业基地。 (八)进行毕业生跟踪调查,建立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跟踪调查反馈系统。 (九)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开展就业工作人员培训。 第五章 订单单位及基地建设 第六条 学校订单单位联系由招生就业办负责,教务科、各系配合.要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及我校专业建设情况统筹进行。 第七条 就业基地建设由学校教务科负责,各系配合.就业基地应该按照当年毕业生数一定比例的数量进行建设,要有一定的质量保障,并能够每年稳定接收我校一定数量的毕业生。 第六章 毕业生就业指导 第八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是毕业生就

5、业工作的前提,学校的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应将以往单一的就业指导向立体化、全程化转变。就业指导课程体系纳入教学计划内,贯穿学生三年的学习生涯,引导毕业生选择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帮助毕业生准确把握就业形式,了解国家的方针、政策,增强创业意识,确立符合实际的就业期望,制定定位清晰的职业生涯规划。 第九条 招生就业办、各系应充分利用政策咨询、校友座谈、企业家讲座、择业技巧讲座、人才测评、社会实践等形式,有计划地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 第七章 毕业生就业推荐 第十条 就业工作人员在推荐毕业生过程中,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平等、公开的原则,以综合测评成绩为主要推荐依据,择优推荐。 第

6、十一条 各系部在开展就业推荐时,要同时向毕业生宣传就业方针、政策和纪律,教育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创业观、择业观和就业观。 第十二条 毕业生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方可进行就业推荐 (一)修完全部课程,达到规定毕业的学分与成绩条件; (二)结清所有应缴纳的费用; (三)符合毕业要求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毕业生有下列情况者,学校不给予就业推荐 (一)未按规定缴清学校的有关费用者; (二)没有达到学校规定的相应专业最低毕业条件者; (三)学生处审核不具备毕业资格者; 第八章 毕业生就业方式 第十二条 订单班毕业生就业按入校时与企业签订的协议执行.其他毕业生以自主就业为主,学校推荐就业为

7、辅的就业方式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 第九章   校内就业招聘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积极采取措施,在校内适时组织和开展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在校内招聘活动中要热情接待用人单位,认真安排各项事务,力争使用人单位招聘到满意的毕业生. 第十四条   招生就业办是学校毕业生招聘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招聘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具有接待用人单位、安排招聘活动、协调招聘工作的职能.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各系部通过校友、实习单位、合作单位等渠道广泛征集用人信息,支持系部举办系部范围内的有专业特点的小型招聘活动,但在举办该类活动前须报招生就业办备案,以便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来我校举办招聘活动应

8、当首先征得招生就业办的同意,携带本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明单位身份的证件复印件、招聘计划等到招生就业办办理登记手续,招聘的有关具体事宜在双方协商后由招生就业办统一办理。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若需张贴标语、横幅和发放宣传品,应招生就业办同意,并由招生就业办安排张贴和发放。 第十八条  毕业生参加校内招聘活动必须遵守招聘纪律,自觉维护教学秩序,不得违反就业政策,必须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求职材料,真实反映本人的情况,不得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由学校统一印制,经班主任、各系审核,招生就业办盖章后方有效。毕业生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罚。 第十

9、章 就业协议书的发放及管理 第十九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合同的文书和学校编制、上报就业方案的凭据。 第二十条 发放对象:我校符合规定的应、往届学历教育毕业生. 第二十一条  协议书由学校招生就业办管理. 第二十二条 符合发放条件的毕业生每人只能拥有一份协议书(一式三联),并由本人亲自签领。 第二十三条 符合发放条件的毕业生落实签约单位后,到招生就业办负责老师处签领协议书,与用人单位签约后将协议交学校招生就业办办理派遣手续 第二十四条 提出调整派遣单位的毕业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原就业单位的书面同意意见、新单位协议书、本人申请

10、以及原就业报到证,经学校上报教育厅办理改派手续。 第二十五条 就业协议的签署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毕业生签约前应认真阅读协议书上的说明条款,不得弄虚作假欺骗签约单位,否则后果自负。 第二十六条 招生就业办负责就业协议的老师必须妥善保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书不得代领,不得随意更换或发放多份,不得扣发。 第十一章   户口、档案托管、暂缓就业手续 第二十七条 户口、档案托管、暂缓就业手续。 (一)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对暂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实行暂缓(择业期)就业管理。择业期毕业生的档案由学校招生就业办管理,户口暂留学校两年。 (二)择业期的毕业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暂不

11、发就业报到证。在择业期内落实单位的,出具《协议书》,给予办理有关就业报到手续。 (三)在择业期内,学校有条件地毕业生提供相关的就业服务和指导(含信息指导).毕业生档案、户口托管的时间为两年。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在择业期内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择业期满由学校将其派回生源所在县(区)教育局,档案、户口也一并转往。 第十二章 就业纪律 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应严肃纪律,增强就业工作透明度。负责毕业生就业的工作人员应正确理解、贯彻国家的就业政策,认真执行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求职就业,要认真学习、理解学校的就业管理要求,维护学校的声誉。 第三十条

12、对利用职权干涉毕业生就业工作,或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由主管部门或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 就业工作责任机制 (一)全面落实“一把手"工程,把就业工作放在学校工作的重要位置. (二)就业工作与各系专业建设与招生计划相挂钩. (三)在学生实习试用期间,指导老师要定期了解学生工作情况,及时教育引导。 第三十二条 全员参与机制:就业工作是全社会的责任,也是全校每一位教职员工的责任, 就业指导应该成为教师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 第三十三条 建立培养就业市场机制,打造稳定可靠的就业市场。 (一)学校招生就业办应建立完善的用人单位档案库。 (二)每年为企业与毕业生提供1—2场校园供需见面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招生就业办负责解释。本办法公布实施后与上级主管部门新规定有冲突,则按上级主管部门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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