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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doc

1、云南省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云南省科技厅 第24号   《云南省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3日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5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七月五日 云南省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规范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云南省“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

2、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拥有一定科技人员,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通过科技投入开展创新活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中小企业。   第四条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省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拟认定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组织、受理和推荐工作,并根据情况组织本州(市)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以及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凡在云南省内依法成立的中小企业,达到以下条件的,均可申请认定为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   (一)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即工业企业

3、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农业企业为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服务业等其他行业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   (二) 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20%。   (三) 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1%。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四) 企业至少拥有1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包括:专利、商标、标准、新药证书、动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经认定的科技成果或其他专有技术等.或者企业近3年承担州(市)级以上科技

4、计划项目1项以上。   (五) 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经由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产生的收入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第六条 凡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已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云南省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等视同为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填写云南省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信息表进行备案,不再重新认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采取常年受理、分批认定的工作方式。   第八条 申请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向州(市)科技行政管

5、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云南省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信息表》;   (三)《企业科技人员名单表》;   (四)企业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五)企业近3年经审计的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情况;   (六)企业近3年经审计的由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产生的收入情况;   (七)其它材料,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   第九条 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申报企业填报信息进行网络形式审查,同时对纸质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定与网络申报材料一致。对符合条件要求的签署推荐意见,并将推荐名单及相关

6、证明材料一并上报至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 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建联合评审委员会,并邀请省工信、财政、税务等有关管理部门及行业专家定期对申报企业进行集中审定,提出拟认定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报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通过.   第十一条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拟认定的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后,颁发认定证书和牌匾,并纳入云南省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统一管理。   第四章  认定企业管理   第十二条  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实行“一年一报告,三年一复审”的动态管理方式。   (一) 经认定的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填报上年

7、度信息表,经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 认定满3年的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颁发新的认定证书和牌匾.   第十三条 认定通过的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接受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协助安排必要的调研和其他相关调查材料的报送.   第十四条 认定通过的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存在提供虚假信息、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将取消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十五条 项目扶持。推荐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中小企业必须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十六条

8、金融支持.积极向创业投资、商业银行、保险机构、科技担保等机构推荐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融资项目,对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科技保险等优先给予补助,积极培育优质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   第十七条 税收优惠。加强对已认定的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技术转让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和技术辅导等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平台支撑.鼓励和引导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平台、大型仪器协作网等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对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免费或低价开放共享。   第十九条 人才扶持.通过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人才、院士专家工作站

9、等方式给予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人才和智力支持;鼓励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引进人才。   第二十条 信息服务。建设“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平台”,优先为已认定的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政策、科技文献、专利标准、技术创新、技术转移、企业竞争情报等方面的信息与咨询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5日起实施。   附件:1.云南省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编写提纲(点击下载)   2.云南省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信息表(点击下载)   3.企业科技人员名单表(点击下载)   4.企业近3年经审计的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情况(点击下载)   5.企业近3年经审计的由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产生的收入情况(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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